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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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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志愿者协会是由团委批准成立,医疗服务部带头以医院青年职工为主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我院青年志愿者服务工作,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青年的整体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积极配合医院开展的素质教育,弘扬新风正气,改善人际关系,帮助青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五条: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的健康成长。

  第六条:为学校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第七条: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第八条:规划组织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院青年志愿者开展工作。

  第九条:培养青年志愿者,提高青年志愿者的服务技能。

  第十条:开展与其他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凡热心公益事业、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加入本协会的青年职工,在校医学生,可以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二条:个体会员提出入会申请,经协会审查通过,并进行登记注册,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三条:会员的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4、向本协会推荐成员。

  5、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给的任务。

  3、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4、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会员在协会的组织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会员也可单独向社会提供志愿服务,并报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对于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在青年志愿者行动中取得一定成绩的会员,协会应根据其从事志愿工作的时间、表现和成就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七条:本协会设主任一名、负责人两名,主任由团委提名,负责人由主任推荐。

  第十八条:本协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管理协会日常工作,主任视情况指定一名负责人担任常务负责人,主任不在时,经主任同意可由其代行主任职权。

  第十九条:协会负责人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和安排,协调各志愿小组工作,落实志愿活动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条:各活动组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为医院拔款、社会捐助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医院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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