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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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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基本制度 人民vs公民 人民是政治概念;公民是法律概念 公民包括人民 公民中人民享受全部权利;公民中敌人不能享受全部权利 人民是群体概念;公民是个体概念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政党制度 1993年宪法修正案 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 (1)社会主义劳动者 (2)社会主义建设者 (2004年宪法修正案) (3)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 特色 爱国统一战线 (4)拥护国家统一的爱国者 组织形式:政治协商会议 (1)政协不是国家机关,但同权利机关有密切联系 (2)全国人大开会,政协委员列席,听取政府报告和讨论问题 (3)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可以举行联席会议 (4)全国人大和省人大视察工作时,政协也一同视察 类型 二元君主立宪制 君主实权,议会虚权 议会君主立宪制 君主虚权,议会实权 资本主义议会共和制 总统制 特征 例子 约旦、沙特阿拉伯 英国、西班牙、荷兰、比利时、日本 国体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亦称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 选民选举会议,议会产生政府,议会可以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意大利 政府辞职,政府也可以解散议会 总统和议会都由我国选民选举产生,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美国 是政府首脑。但是议会不能推翻总统,总统也不能解散议会 政权 组织 形式 国总统和议会都由我国选民选举产生,总统是国家元首(半总家 半总统办议会制 统制)。总理是政府首脑,总统任命总理,议会可以通过不法国 信任案迫使总理向总统辞职(半议会制) 委员会制 社会主义国家 所有形式 绝对归国家所有 自然资源 矿藏、水流、海域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土地 城市土地 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 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 委员会为最高行政机关,由议会产生,总统由委员会成员轮流担任。议会不能对委员会提不信任案,委员会也不能解散瑞士 议会 选民选举代表组成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权力机关,各级国家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机关选举产生。 人民主权原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人大代表有人民选举产生,受人民监督 代表制 既可以归国家,也可以归集体所有 绝对归集体所有

国 统治阶级的需要、历史因素(特别行政区制度)、民族因素(名族区域自治制度) 法律制定 政权组织形式 权力配置 一部宪法 单一制 联邦制 多部宪法(除联邦宪法外,各成员国或加盟国也有宪法) 家的结一套政府体制(中央与地方均多套政府体制(在联邦制国家,一般不要求各成员国或加盟采用相同的政府体制) 国与联邦政府体制相同) 地方权力来源于中央授予 联邦权力来源于成员国或加盟国的让与 一个国际法主体(地方一般不多个国际法主体(有些联邦制国家允许成员国或加盟国参与能作为国际法主体参与国际国际关系) 关系) 一个国籍 双重国籍(既是联邦的公民,又是成员国或加盟国的公民) 可以(有些联邦制国家,成员国或加盟国有脱离联邦的权利) 国际关系 构国籍 形式 地方能否脱离国家 不可以 我 国 的 行 政 全国 省级 地级 县级 全国人大 划分 权限 省政府 边界 争议 自治地方 自治机关 主管 部门 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省 设区的市、自治州、个别省直接领导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 自治区 直辖市 区、县、自治县 县或旗、自治县或自治旗、区、不设区的市 乡、民族乡、镇 地区行政公署、盟不是行政区划,而是省级政府的排出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特别行政区的设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界线的变更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的变更 自治州、自治县行政界线的变更 县、市的行政界线的重大变更 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边界的变更 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边界线的变更 民政部门 双方的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附各自解决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解;调解未成,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不包括民族乡) 只包括人大和人民政府;不包括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人民代表大会 人大常委会 自治机关 任职要求 人民政府 法院和检察院 治安权 自 治 权 除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其他民族公民也有适当的名额; 主任或副主任,应该有区域自治名族的公民担任; (1) 正职首长: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必须 (2) 其他组成人员:合理配备本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3) 部门组成人员:合理配备本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应该有区域自治名族的公民担任 行政区划 区 划 民族 区域 自治 制度 经国务院批准,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1)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变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2)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报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交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 交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权

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 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基层政权的关系 设置 对外事务需经国务院批准,如开辟对外贸易口岸,开展边境贸易 乡、民族乡属于农村基层政权 街道属于城市基层政权 村委会、居委会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基层政权之间不存在领导关系,是工作指导关系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基层政权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居委会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人数 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 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 户籍在本村且在本村居住 选民 登记 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 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满一年以上,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 选民名单在选举日前20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如有不满,公布其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 选举委员会收到申诉3日内做决定 村 委 会 产生 方式 直接 选举 产生 投票 村委会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选举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各村小组会议推主持 选产生 提名候选人 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村民提选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 选民总人数过半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不足应选名额,不足名额另行推选 候选时,第一次投票后未当选的人员中得票最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数的1/3 公布选举结果 罢免 当场公布 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 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通过 基 层 群 众 自 治 制 度 组成 居委会 本居民区满18周岁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 任期 3年,可以连选连任 村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报告工作,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工作 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委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村民代表会议的不适当决定。 机制 居委会向居民会议负责报告工作,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委会成员。

组成 地位与职权 村 居 民 民 会 会 议 议 开会条件 召集 主持 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居民)组成 涉及重大问题,必须提请村(居)民会议决定; 村民会议制度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报乡级政府备案; 居民会议制定居民公约,报不设区的市政府、市辖区或者街道办备案 (1) 村民会议由村委会召集。1/10以上村民或者1/3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 (2) 居民会议由居委会召集和主持。1/5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 (1) 村民会议:满18周岁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本村2/3的以上的户代表参加;参会人员过半数通过 (2) 居民会议:满18周岁村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参会人员过半数通过 1、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2、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村务公开 3、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4、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基 层 群 众 自 治 制 度 监督 村委会 民主评议 村委监督机构 Ps:一般事项至少每个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每月公布一次;重大问题随时公布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连续两次评议不称职,其职务终止; 评议每年进行一次 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1、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2、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3、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责任审计 4、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5、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6、本村1/5以上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县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基层政府负责组织审计工作,离任审计结果在下一届村委会选举之前公布 设立条件:人数多或居住分散,可以设立,讨论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组成: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5~15户推选一人;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会议 任期:3年,连选连任 开会:村委会召开;每季度一次;1/5以上村民提议,应当召集; 2/3以上组成成员参加方可召开;决定需半数人通过 职权: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设立条件:村委会还可以分设村民小组 组成:小组长有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小组会议 任期:3年;连选连任 开会:满18周岁2/3以上;2/3以上户代表,半数通过 职权: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做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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