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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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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完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是指对竣工验收一定期限后的政府投资项目,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同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汇总政府投资项目总结报告,选择后评价项目,制订后评价年度计划;

(二)组织或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后评价业务,监督和指导其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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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过后评价工作,总结经验教训,为项目管理、投资决策、规划和政策的制定或调整提供依据;

(四)建立后评价信息反馈和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后评价结果,对问题严重的项目,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五)建立项目后评价信息管理系统。

住房与城乡建设、审计、财政、监察、环保、国土等部门参与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每年年初依据同级政府的工作部署,研究确定需要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单位名单,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印送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项目竣工验收两年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作为后评价的备选项目:

(一)投资规模3000万元及以上且以直接投资方式使用有财政性资金的项目;

(二)投资规模5000万元及以上且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有财政性资金的项目;

(三)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开展后评价的项目;

(四)同级人民政府认为确需开展后评价的项目;

(八)实际决算金额超过项目概算或初步设计批算30%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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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项目。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对项目立项决策、前期准备、建设实施、工程竣工和投入运营等过程的总结评价;

(二)从工程建设目标、技术能力目标、项目直接效益目标、外部及间接影响目标等方面,对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对比分析评价;

(三)对项目在工程技术、财务效果、环境影响、经济影响、社会影响、管理架构和运营活动等方面实际达到的效果进行总结评价;

(四)从影响项目持续运行能力的内部因素、外部条件等方面进行分析预测,对项目目标的可持续性进行分析评价;

(五)对项目建设时期投资环境的描述。包括当年宏观经济、产业结构、融资环境(资金市场、利率、信贷政策)等;

(六)对项目采购和支付情况的描述。包括设计招标、咨询招标、施工招标、监理招标、采购合同、合同执行、监理报告、支付记录等。

(七)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八)委托人委托的其他需要评价的事项。

第八条 列入后评价年度计划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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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格式见附件1)。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情况简述、项目决策要点、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实施进度、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项目运行及效益现状

(二)项目实施过程概述,包括项目前期决策、项目实施准备、项目建设实施、项目运营情况。

(三)项目效果和效益,包括项目技术水平、项目财务及经济效益、项目经营管理。

(四)项目环境和社会效益,包括项目环境效益、项目的社会效益。

(五)项目目标和可持续性,包括项目目标、项目可持续性、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 。

(六)项目主要经验教训、结论和相关建议。

第九条 在项目单位完成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后,发展改革委根据年评价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咨询机构承担。

承担或参加过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或专家,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第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通过政府采购择优确定具有与编制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机构同等或以上资质的评价中介机构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业务。

第十一条 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组建满足专业评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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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作组,在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对照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相关内容,对项目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评价。必要时应参照初步设计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分析。

第十二条 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发展改革部门的委托要求,根据业内应遵循的评价方法、工作流程、质量保证要求和执业行为规范,独立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按时、保质地完成项目后评价任务,提出合格的项目后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工程咨询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的过程中,应重视公众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后评价报告中予以客观反映。

第十四条 工程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独立自主地开展后评价工作,按时、保质地完成评价任务,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格式见附件2),对项目后评价报告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同时承担对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等的保密责任。

工程咨询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等情形的,根据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列入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的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后评价需要,认真编写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积极配合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调查工作,准 确完整地提供项目前期及实施阶段的各项正式文件、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如有虚报瞒报有关情况和数据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根据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相关单位 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对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和人员进行执业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工程咨询单位资质和个人资质管理及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评定的重要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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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成果应成为编制有关规划和投资决策的参考依据。

《项目后评价报告》可以作为政府投资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于在后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后评价机构应当及时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后评价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发展改革委部门根据委托开展项目后评价合同向承担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支付评审经费。

承担后评价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和人员不得向被评价单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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