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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生活垃圾收运作业规程(试行)》条文说明

来源:好兔宠物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团体标准

疫情期间生活垃圾收运作业规程

(试行)

T/HW 000×-20××

条文说明

制定说明

《疫情期间生活垃圾收运作业规程》(试行)(T/HW 000×-20××),经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于2020年××月××日以第××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程制定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非疫情期间的常态化管理,和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甲型 H1N1 流感疫情期间及当前新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固体废物应急管理经验和应急管理措施,确定了疫情期间生活垃圾收运作业的技术要求。

为便于管理部门、有关单位和人员在使用本规程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疫情期间生活垃圾收运作业规程》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导则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程规定的参考。

目 录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 3 4 基本原则 .................................................................. 5 5 一般规定 .................................................................. 6 6 垃圾收集作业........................................................ 10 7 垃圾转运站作业.................................................... 14 8 垃圾收运作业人员个人防护 ............................... 19

1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0.1 本条明确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相比正常情况下,由于防控的需要,疫情期间的生活垃圾收运对象分类趋向复杂,本规程适用居住区各类住户和办公区、商业服务区和工业厂区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也包括对纳入医疗废物管理的临时医疗场所和各类集中隔离观察点生活垃圾收运的原则性规定。

1.0.2 本规程应充分根据疫情的变化情况,结合国家及地方实时推出的各类防控规程进行必要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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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章列出了在本文件中直接引用的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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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3.0.1 疫情期间,由于需要隔离检测和治疗的病患数量较大,现有医院的收治容量难以满足需求,将现有公共建筑,例如体育馆等,改造为临时的医疗场所,以保证收治隔离容量,控制疫情传播。

3.0.2 集中隔离观察点用于隔离观察没有疫病症状,但有确定或不确定的病例接触史的人员,包括中和高风险疫区居住及旅行史的人员及新近出院病人等。集中隔离观察点实施封闭化管理,常驻医务人员和生活服务人员;隔离人员居室封闭管理,生活必需品和产生的垃圾无接触传递。

3.0.3 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户的隔离对象与3.0.2条的集中隔离观察对象基本类似。采用居家隔离的主要原因是,在疫情防控的特定阶段缓解集中隔离场所不足;主要的区别在于,采取了隔离人员病原体筛查措施,如,上海市对高风险国家的入境人员先进行病原体筛查,确认阴性者才准许居家隔离。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户实施封户管理,开门须经隔离户管理人员许可,并将整个过程记录在案;医务人员每日至少2次对隔离户内人员进行症状检查,隔离户生活必需品和产生的垃圾由专人无接触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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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自我隔离观察户的隔离对象为病原体感染风险较低(没有疑似和确诊病例接触史、无中和高风险疫区居住及旅行史)的外地返回人员。自我隔离观察户由专人上门进行关键生理指标(如体温)检测,限制出门次数和时间,出门时按规定穿戴隔离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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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本原则

4.0.1~4.0.3 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是国家对于疫情防控的核心要求,是各行各业开展疫情防控措施的基本准则。生活垃圾收运是保障城乡稳定运行的重要体系,疫情期间,也应针对性地制定具体措施,阻断垃圾收运过程中的病毒传播风险。同时,一线环卫作业人员受感染的风险很高,故必须从作业制度和防护措施两方面充分保障其个人卫生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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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般规定

5.1.1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在疫情期间仍应保持运行,且不应遗漏任何原服务范围内的垃圾产生源。一方面,因受疫情影响,居家人员增加,店铺关闭等情况,使垃圾产生的空间分布发生变化。另一方面,疫情期间出现了感染风险较大的住户。因此,环卫车辆的收运路线,应在考虑垃圾产生源的垃圾量变化和区域感染风险的基础上,做出适当调整。

5.1.2 疫情期间,除医疗机构外的各类场所,因功能的改变(如,用于临时医疗活动和作为集中隔离观察点)或因住户的感染风险上升(如,接触疑似或确诊病患、疫区旅行等),成为感染风险不同的场所;为此,应按感染风险水平,对生活垃圾的收运作业对象进行划分,便于环卫部门有针对性的开展垃圾收运工作。 5.2 常规情况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目的是推动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而疫情期间,生活垃圾分类的目的应是降低病毒在垃圾中的传播风险。目前普遍实施的厨余垃圾分类收集采用非袋装化方式,可能增加垃圾暴露水平;故在疫情严重的区域,宜暂时中止厨余垃圾分类。另外,我国垃圾收集点普遍存在自发性的垃圾分拣回收活动,因垃圾与人体密切接触存在病原体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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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也宜予以中止。

疫情期间,生活垃圾产生源因疫情防控的功能需要而重新分类,垃圾的病原体传播风险也各不相同。因此,有必要根据不同产生源垃圾的受感染风险程度对垃圾进行分类。

临时医疗场所的收治对象为确诊的轻症患者和有疑似症状的患者,属传染病治疗的医疗活动;产生的各类垃圾均应按医疗废物处理。对该场所垃圾的分类定义,主要意义为,1)符合本规程按感染风险对垃圾源和组分分类的整体体例,2)便于不同产生源间的比较对照。

在当前各地的防疫实践中,集中隔离观察点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户的隔离观察对象是类似的,采用不同的隔离方法主要是地方疫情状况的反映,故垃圾分类时,按同一类别处理。这类隔离点的对象不是患者,而是,潜在发病风险较高的人员,在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处理压力极大的条件下,不能全部按医疗废物处理;应按产生垃圾的组分分类处理。

自我隔离观察户并没有明确疫源暴露史,产生的生活垃圾可以纳入其它垃圾源一并处理。

包括自我隔离观察户在内的城乡其它区域按公共场所道路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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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和其它收集点分类管理,主要原因是道路垃圾箱属非控制收集点,风险应大于其它收集点(如,疫情期间商场超市均需测体温后才能进入,其垃圾收集对象是有一定控制的)。

5.3 本条按疫情期间生活垃圾产生源的类型和垃圾组分,提出了相应的收集运输模式。

疫情期间,临时医疗场所的功能实际相当于平时传染病房,产生的垃圾均属于高感染风险的医疗废物,故应纳入医疗废物管理与处理处置。

集中隔离观察点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户产生的受污染垃圾、其余区域产生的废弃个人防护用品,原则上也应参照医疗废物收运,考虑到疫情期间医疗废物收运系统的运输和处理能力,可通过生活垃圾收运系统进行收运,但应采用密闭化直运方式,避免交叉污染。

集中隔离观察点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户的非受污染垃圾,及其它产生源的各类生活垃圾受病原体污染的风险较低,在严格收运过程消毒和人员防护的条件下,可按原有模式进行收运处理。 5.4.1 本条是对医疗废物专用运输车辆的要求。

5.4.2 疫情期间,为避免病原体通过垃圾传播的风险,垃圾收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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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必须严格密闭。

5.4.3 垃圾收运车辆应根据服务范围内的疫情分布情况,适时调整运输路线,尽量避免经过指定医疗机构或人员密集的大型居住区,并使运输路线相对集中,降低病毒二次扩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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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垃圾收集作业

6.1.1 临时医疗场所产生的垃圾按医疗废物管理,故应由具备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资质的单位专人上门收集。

6.1.2 临时医疗场所产生的垃圾按医疗废物管理,其产生的垃圾按医疗废物收运规定执行。

6.1.3 临时医疗场所产生的垃圾按医疗废物管理,考虑到这些场所平时可能与周边区域共用垃圾收集点,有必要强调疫情期间需单独设置收集点与周边其它垃圾源隔离。临时医疗场所专用垃圾收集点设置警示标志有助于保障足够的卫生防护距离。 6.1.4 临时医疗场所属于高感染风险区域,参考《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消毒剂使用指南的通知》中第2.3条含氯消毒剂的使用方法,对垃圾收集点及周边区域采用有效氯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进行消毒。

6.2.1 集中隔离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属于尚未排除感染风险的人员,与隔离要求一致,也应避免其外出自行投放垃圾。 6.2.2 集中隔离观察点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户产生的受污染垃圾感染风险较大,收集方式参照医疗废物的相关规定实施【《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和《国家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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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1号)】。 6.2.3 集中隔离观察点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户产生的其它垃圾与人员的直接接触概率低、感染风险小,可纳入一般生活垃圾收运体系。

6.3.1 疫情期间需要强调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性和密闭性。 6.3.2 参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4号),办公区、商业服务区、工业厂区应设置废弃个人防护用品专用收集桶。

6.3.3 对一般人员正常投放垃圾时的自我防护要求。 6.3.4 对垃圾收集点的消毒要求。

6.3.5 垃圾收集点的装车作业应由按要求防护的环卫部门的专业人员完成,降低无关人员的感染风险。

6.3.6 垃圾装车是污染转移过程,应避免无关人员靠近。志愿者或引导员也应远离作业区域开展引导工作。

6.3.7 直接接触垃圾的作业工具应集中放置,避免无关人员接触。 6.3.8 便于环卫作业人员在作业后及时洗手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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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 废弃口罩感染风险很高,应避免徒手捡拾。同时,应防止拾荒人员在任何垃圾容器内翻找可利用或可回收物品。 6.3.10 疫情期间,病原体防控优于垃圾分类,应最大限度避免人员接触垃圾。

6.3.11 疫情期间,由于居家隔离和商铺停业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区域的垃圾产量有所变化,环卫部门适时调整不同区域的清运频次,保障垃圾清运、缩短垃圾在居住区的停留时间。

6.4.1 疫情期间必须重视垃圾收集车辆和机具的性能状况,使各类垃圾能够顺畅高效地运送至各个末端处置场所。 6.4.2 垃圾收集点开始作业前的人员疏散要求。

6.4.3 车辆超载容易造成垃圾在运输途中的撒落,必须严格禁止。 6.4.4 对车辆轮胎消毒降低沿途污染风险。 6.4.5 对车辆在下一轮作业开始前的卫生要求。

6.4.6 因酒精属易燃易挥发物质,在驾驶室内使用存在安全隐患,对驾驶员也有干扰,应避免使用。驾驶室消毒完成后应进行通风,保障驾驶室内的空气环境。

6.4.7 对每日作业后垃圾收集车辆的消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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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垃圾转运站作业

7.1.1 如果转运站服务车辆以外车辆进入转运站,存在以下问题:1)进站车辆或人携带病毒,增大病毒传播风险;2)增大站内消毒工作量;3)车辆出站消毒不彻底或者人员防护不到位,携带/感染病毒出站,成为病毒传染源。因此,转运站应禁止本站服务车辆以外车辆进入。临时医疗场所医疗废物和涉疫生活垃圾、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户受污染垃圾、废弃个人防护用品的病毒传播风险较高,其收运模式应采用医疗废物收运模式或者直运模式,其收运车辆禁止进入任何生活垃圾转运站,防止病毒传播。 7.1.2 进入转运站的生活垃圾收运车辆可能携带病毒,为了防止病毒传播,应对其喷洒含氯消毒液进行消毒。

7.1.3 转运高峰期,转运站内可能存在车辆排队的现象,应维持转运站内的车辆停放次序,控制同时卸料车数量。为了减少感染病毒的风险,驾驶员应关闭车窗,在车内等待进行卸料、转运作业。

7.1.4 为了减少垃圾散落、暴露风险和扬尘,降低病毒传播风险,车辆在卸料过程中,应注意卸料位置和车厢倾斜角度。 7.1.5 垃圾卸料作业过程中产生扬尘,病毒传播风险较高,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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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喷雾降尘设备有利于更及时地控制扬尘,保护作业人员的健康。

7.1.6 垃圾收运车辆卸料作业完成后,卸料尾门应关闭,且具有较好的密闭性,清理吊挂在尾门的垃圾,保证无污水滴漏或垃圾吊挂,减少污水、垃圾的暴露风险,降低病毒传播风险。 7.1.7 卸料泊位附近区域是垃圾散落、垃圾渗滤液滴漏的主要区域,病毒传播风险较高。卸料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卸料过程中散落的垃圾,冲洗地面,防止排水口堵塞,保证地面清洁和排水系统的畅通,减少垃圾、污水的暴露风险,降低病毒传播风险。 7.1.8 转运站车辆出站前,应在指定区域对轮胎、卸料尾门及车厢表面使用含氯消毒液进行消毒,并确保车辆的密闭性,防止散落的垃圾、收运车辆成为病毒传染源。

7.1.9 疫情期间,应加强清洁和消毒工作。转运站内接触垃圾和污水的作业工具、部位,例如扫帚、拖把、墙面、地面、排水沟、卸料泊位、压缩设备和车间出入口等,病毒传播风险较高,应进行重点清洗和消毒。为了防止作业工具成为病毒传染源,应在全天工作结束后对其进行消毒,并存放于指定区域。

7.1.10 垃圾转运站作业全过程中,现场作业人员的病毒感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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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高,应穿戴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和卫生防护用品,保证现场作业人员健康。

7.1.11 保持转运站内环境清洁是阻断病毒传播途径的重要方法。场内道路等生产区域与垃圾、污水接触的可能性较大,病毒传播风险较高。因此,其消毒频率应高于办公室、中控室和辅助用房。含氯消毒液具有强氧化性,可能与其它化学药剂发生反应,导致中毒、火灾等安全事故。因此,应确保消毒液和其它化学药剂的安全储存。

7.1.12 做好消毒记录有利于对转运站消毒工作的监管和病毒传播的控制。

7.1.13 为了防止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保障疫情期间垃圾转运系统的转运能力,转运站范围内的任何地点严禁烟火。 7.2.1 垃圾落地堆放后装车作业方式的垃圾暴露面积大,病毒传播风险较高。因此,应停用采用这种作业方式的小型转运站。为了保障垃圾及时收运,应合理分配其承担的收运任务到邻近站点,或者调配后装式压缩车(不得启用压缩功能)进行直运。 7.2.2 无卸料作业时,勾臂箱上口应关闭,减少垃圾暴露面积和病毒传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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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转运站进站车辆有序作业,是提高作业效率、缩短车辆在站内停留时间的关键,可降低病毒传播风险。

7.2.4 转运站内进行作业时,如果空气通过排风机直接外排,对周边环境,尤其是居民区存在病毒传播风险。因此,不能开启直接外排的风机。垃圾卸料过程中,产生较多扬尘,可适当加强喷雾,减少扬尘量,降低病毒传播风险;为减少喷雾造成气溶胶的可能性,喷雾液可采用清水。

7.3.1 转运站进站车辆应有序作业。垃圾卸料时,产生扬尘和气流,病毒传播风险较高。因此,卸料泊位3个以上(含3个)的转运站应控制同时卸料泊位数量,按不使用相邻泊位的原则进行卸料,从而降低病毒传播风险。

7.3.2 卸料泊位空闲时,关闭泊位门,可以减少卸料区域的空气向外扩散,降低病毒传播风险。

7.3.3 垃圾卸料时,产生扬尘和气流,病毒传播风险较大。因此,应在垃圾卸料前启动卸料泊位处的抽风除臭降尘系统设备,控制扬尘和气体扩散,降低病毒传播风险。如果空气通过排风机直接外排,对周边环境,尤其是居民区存在病毒传播风险。因此,抽风系统不应采用直接外排的风机,抽排气体必须经过消毒处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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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标排放。

7.3.4 垃圾在转运站内停留时间的延长会增大病毒的传播风险,垃圾箱在装满后,转运车辆应尽快将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处置设施。

7.4.1 垃圾清运车辆超载可能导致垃圾、渗沥滤的撒漏,增大病毒传播风险。因此,严禁垃圾清运车辆超载。

7.4.2 垃圾转运车辆在垃圾处理设施卸料完毕后,为防止携带病毒离厂,应进行一次整车外部消毒。卸料尾门直接接触垃圾,并暴露在空气中,轮胎可能接触处理设施的地面的垃圾或污水,病毒传播风险较高,因此应重点消毒。消毒后,转运车辆方能驶出垃圾处理设施。

7.4.3 转运车辆每日作业完成后,应集中停放,缩小潜在的病毒传播影响范围,进行整车清洗和消毒,降低病毒传播风险。为防止火灾,保障驾驶员的健康,车辆驾驶室内应采用非酒精类低浓度消毒液擦拭,消毒完毕后开窗通风半小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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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垃圾收运作业人员个人防护

8.1.1 疫情期间作业人员感染风险较大,为保护自身健康和避免作业团队内的感染,上岗前需进行卫生健康自检。

8.1.2 疫情期间,生活垃圾收运作业的病原体感染风险甚大,本条按相关指导文件规定的方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国家生态环境部,2020年1月28日)】,依据不同作业环节的感染风险,规定了环卫作业人员佩戴防护用品的要求。

8.1.3 医用外科口罩和一次性医用口罩应及时更换,保证其防护功能。

8.1.4 本条为对作业护目镜的要求。 8.1.5 本条为对环卫作业工作手套的要求。 8.1.6 本条为对环卫工作服的要求。

8.1.7 环卫作业人员应按其工作区域或工作内容的最高感染风险程度配备和穿戴防护用品。

8.1.8 防护用品的穿戴顺序关系到防护效果,需要按规定要求执行。

8.2.1~8.2.4 为作业过程中的个人防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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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工作完成后应保证受污染的防护用品及时消毒,避免对洁净区域造成二次污染。

8.3.2 防护用品的脱卸关系到是否会发生人体再污染,应按要求执行。

8.3.3 本条为七步洗手法的具体要求。

8.3.4 每日工作后,当天使用过的防护用品进行消毒后集中放置,可以防止防护用品在再次使用前再沾污。

8.3.5 工作结束后进行个人体温自检后再离开作业场所,是防止作业人员扩散病原体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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