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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校(园)舍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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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校(园)舍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幼儿园是师生聚集的场所,校(园)舍安全事关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抓好校(园)舍安全管理工作是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工作。各学校(园)要充分认识抓好校舍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工作责任感,全面落实校舍安全管理各项措施,把校舍安全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持之以恒,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1、各学校(幼儿园)要成立校(园)舍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校(园)长是学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校(园)舍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班子成员在其分管职责权限范围内对校舍安全管理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2、校(园)舍包括属于学校、幼儿园的建筑和校外租赁、合作办学用房等非产权建筑。各学校幼儿园要建立详细的校(园)舍档案,制定校(园)舍安全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3、各学校、幼儿园建立校舍安全检查制度,每月要组织人员对校(园)舍及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查隐患、查潜在的危险因素,确保不留死角,每次检查要有记录,发现隐患要及时上报。

4、各学校、幼儿园对每次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高度重视,需小修小补,要做到随时发现随时维修。对自身无力维修的,要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经由主管部门现场察看拟订改造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由主管部门负责维修。

5、校舍安全管理是一个动态的管理,各学校、幼儿园要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在雨季来临前或遇强对流天气,要对校舍及附属设施进行一次突击性检查,确保不发生校舍安全事故、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6、各学校、幼儿园不得擅自改变校舍的使用性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出售、出租、转让、抵押学校校舍等固定资产,更不得强行占用或变相侵占,确需改变使用性质或转变产权关系的,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履行相关手续。

7、学校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和拆除校舍,确需实施的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履行审批程序。

8、不得擅自依傍学校围墙或校舍修建临时建筑物,不得有在校园内随意挖沙、取土、堆放物品等妨碍教学工作的行为。

9、各学校、幼儿园建立校舍安全预警体系,制定防险救灾应急预案,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校舍安全应急预案演练,切实做好防洪、防风、防爆、防雷、防毒等安全防范工作。

10、经常检查和维护学校的排水系统、供电线路及消防器材等设施。各类建筑物的竖向排水、屋面和地面排水应保持通畅,发现破损,要及时修补。对老化的供电线路,必须及时更换。消防器材要确保正常使用。

11、每年年初县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全县校(园)舍及附属设施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对各校、幼儿园发现的问题再核查,并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汇总,拟订改造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在暑期予以实施。确保校(园)舍安全。 为提高学校校舍安全管理工作质量,推动校舍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落实,强化对校舍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县局将每年对各学校的校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学校和校舍管理员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敷衍推诿,校舍安全管理混乱,管理措施不落实的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学校领导和校舍管理员进行戒勉谈话,对因工作失误而导致造成师生生命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发生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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