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检查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综合管理,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首都城市环境建设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意见》(京政办发[2011]31号)、《关于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准标识的通告》(2011年通告第9号)等法规规章标准,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垃圾综合管理考评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强化属地责任落实,促进统筹协调。
第二章 考评主体内容
第三条 考评的主体是市市政市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四条 考评内容包括问题评价和专业检查两个方面。问题评价是通过96310、12319热线、媒体报道和来信来访等途径,反映有关建筑垃圾造成环境影响方面的问题,体现区县建筑垃圾管理服务效果。专业检查是通过日常检查,考核区县在施工(拆除)工地建筑垃圾管理、道路运输管理、建筑垃圾消纳等全过程管理水平。
第五条 建筑垃圾综合管理考评分值为问题评价分值和专业检查分值,以百分制的方式进行考核,两项各为100分。总分权重为问题评价:检查考核=3:7。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城六区考评采取“日检查、月通报”的工作制度;郊区县采取“月检查、季通报”的工作制度。
第四章 考评结果
第七条 考评结果在政府相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八条 考评结果通报区县政府,报市政府,并纳入首都城市环境建设考评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市政市容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1.北京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问题评价标准
2.北京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检查考核标准
附件1:
北京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问题评价标准
序号 1 问题评价指标 问题评价标准 评分标准 2
(100%-新闻媒体、群众举报的建筑垃圾问题数量 新闻媒体、群众举报的建筑垃圾问题数量 曝光、举报建筑垃圾方面问题率 占本区县环境卫生问题总数量的比例)*50分*权占本区县环境卫生问题总数量的比例, 重0.3=实际等分 (100%-新闻媒体、群众举报建筑垃圾遗撒问题占 新闻媒体、群众举报建筑垃圾遗撒问题占 曝光、举报建筑垃圾运输遗撒率 本区县建筑垃圾方面问题的比例)*50分*权重本区县建筑垃圾方面问题的比例 0.3=实际等分 注:1.问题评价标准满分100分。 2.两项指标权重按5:5比例分配。 附件2
北京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检查考核标准 一级 二级 序号 1 施工现场 (0.7) 源头管理(0.4) 2 3 4 工地外围 (0.3) 车辆运输(0.3) 运输行为 (0.6) 检查监管 (0.3) 信息报送(0.2) 12 每月报送不少于两篇工作信息(0.5) 13 数据统计、报送及时准确(0.5) 未报送工作信息扣100分;少于两篇扣50分 未报送扣100分;报送不及时扣20分;数据不准确扣50分 检查整改 (0.3) 车辆标准 (0.4) 5 6 7 8 9 三级 办理并公示建筑垃圾消纳证(0.4) 须使用合格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且车身干净整洁(0.2) 须设置有效的车轮冲洗设施(0.2) 化等措施(0.2) 设置有效围挡且保持卫生整洁(0.3) 工地门前道路干净、整洁(0.7) 建筑垃圾运输车须符合本市标准(1.0) 密闭运输无遗撒、泄露现象(0.6) 无乱倒、乱卸问题(0.4) 比率扣分 使用不合格车辆的,扣20分/台次。 未设置冲洗设施,按比率扣分 扣分 未设置围挡或围挡破损、不洁,按比率扣分 工地门前不洁,按比率扣分 运输车辆不符合本市标准,按比率扣分 发生遗撒、泄漏现象,扣20分/次; 发现乱倒、乱卸现象或临时堆土点,扣50分/处 未按要求整改的,按比率扣分 不能开展日常检查工作的,扣100分;对日常检查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的,按比率扣分 评分标准 未办理渣土消纳证或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公示的,按施工(拆除)现场建筑垃圾须采取覆盖、固化或绿未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措施或措施不到位,按比率10 对市级提出整改要求的问题进行整改(0.6) 11 成立检查队伍,做到有检查有记录有整改(0.4) 行政许可 (0.25) 15 及时准确公示行政许可信息(0.3) 16 对已许可的消纳行为跟踪监管(0.5) 17 建立建筑垃圾综合管理检查考评制度(0.5) 18 检查结果应及时公示或通报(0.5) 19 定期检查消纳场运行情况(0.2) 20 消纳场标识、设施完好(0.2) 14 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0.2) 审批程序不规范的,扣50分/件;审批材料不完整的,扣20分/件 未公示许可信息的,扣100分;公示不准或不及时,扣50分 对已许可的消纳行为无跟踪监管及管理记录的,按比率扣分 未建立健全检查考评制度的,扣100分;建立相关考评制度,未有效执行的,扣50分 未对考评结果进行公示的,扣100分;公示渠道不畅、不及时的,扣50分 未对已许可的消纳场定期检查的,扣100分;检查记录不全的,扣50分 消纳场标识、设施缺失或损坏的,扣10分/处 无统计记录,扣100分;统计记录不全,扣20分/处 无方案或未按方案开展防扬尘工作的,扣100分;防尘措施不到位扣50分 建立考评制度(0.1) 消纳场管理(0.15) 21 建立健全渣土进出场统计制度(0.4) 22 按处理方案做好防扬尘工作(0.2) 1、 上述22项标准每项满分为100分;标准中按比率扣分是指该项问题占检查数量的比率与该项总分相乘得出扣除分数。 2、上述第9项中乱倒乱卸和临时堆土点现象如能明确来源区县,则扣除该区县双倍分值100分。 说 明 3、除东城区、西城区外,不设置消纳场场所的区县,消纳场管理考核项为零分。东城区、西城区不纳入消纳场管理考核范围,同时行政许可项权重调整为0.4。 4、区县许可1个以上消纳场的,抽查结果按每个消纳场占平均比例的分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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