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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组织实施设计方案

来源:好兔宠物网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组织实施设计方案

1 概述

1.1 任务来源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要稳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户并标记到权属证书上。为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积极探索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方式方法,为即将实施的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及土地流转工作奠定基础,于都县决定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

1.2 目的、任务量

1.2.1 目的:为了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形成明确的权利归属,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把“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落到实处,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管理数据库,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相关信息的电子化管理。 1.2.2 任务量:于都县农业局发布于都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测绘项目招标工作,项目工作范围为于都县23个乡镇,共分三个标段。标段1:岭背镇、仙下乡、车溪乡、银坑镇、桥头乡、马安乡、葛坳乡辖区的120 个行政村 、1722个村民小组、71151户农户;标段2: 罗坳、贡江、梓山、黄麟、段屋、宽田、沙心等7个乡(镇),共有119个村、1672个村民小组、64188户农户;标段3: 罗江、新陂、利村、小溪、祁禄山、禾丰、铁山垅、靖石、盘古山等9个乡(镇),共有115个村、1571个村小组、57090户农户。

1.3 作业范围及内容

1.3.1 作业范围:于都县各标段所划定的辖区范围。 1.3.2 作业内容

1.3.2.1 摸清农村土地面积底数:通过调查摸底和实际测量,查清农村土地面积底数。要以二轮承包工作为基础,依据既有的土地承包关系状况,完善相关手续,拾遗补缺。要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落实到户,标明承包地块的空间位置。

1.3.2.2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以二轮土地延包以来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依据清查核实的土地承包状况,对农村土地承包底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实,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相关文件档案,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准确、齐全、完整。要在现有的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登记簿要标注承包地的“四至”坐落,标注的内容要与农户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一致。

1.3.2.3 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登记。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对承包地被征占、面积发生变化的,因分户、人口变动导致经营权分割、合并,经营权转让、互换以及承包地灭失或全户消亡等情形实施变更登记。为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的真实有效,凡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受申请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变更、注销的每宗承包地块组织核实。对土地经营权权属难以确定或存在争议的,暂不列入登记范围。

1.3.2.4 开展基本农田到户入证工作:在登记簿和经营权证书上采取插页、在地类项标注等方式,对基本农田进行标注。对照已设立永久保护标志的基本农田区位,做好基本农田到户入证工作。

1.3.2.5 建立和完善确权登记工作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土地清查、档案管理、经营权登记等各项工作制度,探索形成一套完整的确权登记工作制度。 1.3.2.6 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管理数据库,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相关信息的电子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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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工期要求

工期进度安排表

工作内容 第5天 第10第15第20第25第30天 第35天 第40第45天 天 天 天 天 天 2 自然地理概况及已有资料

2.1 自然地理概况

于都县地处江西省赣州东部,建县于西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素有“六县之母”和“闽、粤、湘三省往来冲”之称。东邻瑞金市,南连会昌县和安远县,西接赣县,北毗兴国县和宁都县。县政府驻贡江镇,县城距赣州市65千米,北距省会南昌市422千米。于都县境内地貌复杂,有盆地、丘陵和绵延的山地,也有宽广的山间河谷堆积平原及岗地, 整个地势由一系列平行山岭与许多大小不等,成因多样的盆地组成。形态呈北东~南西向条状展布。于都县位于赣江源流的贡水中游。贡水是流经县境的主要干流。汇集梅江、澄江、濂水、小溪河等4条较大支流。贡水干流和4条较大支流又汇集48条流域面积20平方公里以上 的小支流。河流总长1283公里,河网密度每平 方公里为0.44公里。区划成贡水、梅江、濂水3个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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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已有资料情况

2.2.1 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数据库。按照农业部《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应对该项成果加以利用。

2.2.2 2012年,于都县完成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所有权工作,并建立了数据库。在本次工作中,应对该项资料予以充分利用。由于该项成果的调查比例尺为1∶1万,而本次调查比例尺为1∶2000,因此,展绘的乡、村界线存在移位时,必须予以纠正。

2.2.3 于都县基本农田保护划区定界成果,判定调查地块是否为基本农田。 2.2.4 于都县提供无人机航飞的比例尺1∶2000、分辨率优于0.2米的遥感正射影像图电子数据和纸质成果,作为外业调查的工作底图。

3 引用文件

(1)GB/T79301:5001:1000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 (2)GB/T79311:5001:1000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 (3)GB/T12898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

(4)GB/T139771:50001:10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 (5)GB/T13989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

(6)GB/T139901:50001:10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 (7)GB/T149121:5001:10001:2000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 (8)GB/T18314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9)GB/T21010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10)CH/T1001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 (11)CH/T1004测绘技术设计规定;

(12)CH/T2009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 (13)NY/T309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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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NY/T1634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技术规程; (15)NY/T253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 (16)NY/T253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 (17)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18)GB/T2261.1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 (19)GB/T4761家庭关系代码;

(20)GB/T13923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21)GB/T17798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 (22)GB/T19710地理信息元数据; (23)GB/T21010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24)NY/T253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 (25)NY/T253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 (26)TD/T1015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27)TD/T1019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

(28)《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29)经审批的项目技术设计书;

4 成果主要技术指标和规格

4.1 数学基础

4.1.1 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 4.1.2 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4.1.3 地图投影:统一选择高斯—克吕格投影,采用标准的3度分带平面直角坐标系统。成果要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资料配套。1:500、1:1000、1:2000标准分幅图或数据按1.5度分带。1:5000标准分幅图或数据采用3度分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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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农村承包土地调查以1:500-1:5000基本比例尺为主。其中,大中城市郊区规划建设范围内(以政府公布的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范围为准)原则上采用1:500比例尺。

4.1.5 计量单位:长度单位采用(m),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面积单位采用(m2),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面积汇总时,面积单位采用公顷(hm2),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将亩(mu)作为辅助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4.2 分幅及编号

4.2.1 格栅数据分幅与编号

1 : 5 0 0 、 1 : 1 0 0 0和1 : 2 0 0 0比例尺的工作底图、 调查草图、 地 块 分 布 图 及 其 他 栅 格 数 据 采 用 正 方形分幅(图幅尺寸: 5 0 c m暳 5 0 c m) 。图幅编号按图廓西南角平面坐标公里数编制, x坐标在前, y坐标在后, 中间以短横线连接。 1 : 5 0 0比例尺取至0 . 0 1公里, 1 : 1 0 0 0和1 : 2 0 0 0比例尺取至0 . 1公里。 1 :5 0 0 0比例尺的图件分幅和编号按照 G B / T 1 3 9 8 9执行。 4.2.2 矢量数据分幅与编号

承包地块、地物等矢量数据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进行分幅,图幅命名方式按照NY/T 2539的规定。

4.3 调查步骤

4.3.1 准备工作

包括制订方案、宣传培训、资料准备、图表及工具准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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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权属调查

包括发包方、承包方和承包地块情况调查以及调查表格填写。 4.3.3 审核公示

包括公示材料准备、审核公示、勘误修正和结果确认。 4.3.4 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

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4.3.5 成果整理

包括文字、图件、簿册和数据的规范化整理。 4.3.6 检查验收

包括自检、互检、检查验收和抽检等。

4.4 区域界线

4.4.1 乡镇及以上行政区域界线采用全国陆地行政区域勘界成果确定的界线。 4.4.2 村(组)界线采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 4.4.3 县、乡镇和村(组)界线未明确或存在纠纷的,应予以标注。 4.4.4基本农田界线采用国土部门提供的基本农田保护划区定界成果。

4.5 作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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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工作准备及人员培训 收集基础资料并分析 项目组建、宣传动员、发摸底调查表 获取影像资料、制作工作底图 编制技术设计并报批 填写发包方调查表、收取并完善摸底调查表、调查地块信息 资料移交信息中心 制作公示成果(调查信息公示表、地块分布图) 勘误修正 审核 不通过 有异议 通过 公示 无异议 制作公示结果归户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发包方调查表、鱼鳞图 发包方、承包方签章确认 资料移交信息中心 建立数据库系统 4.6 数据格式

本次数据编辑采用MAPGIS、ARCGIS、CASS、北京苍穹等制图软件进行数据矢量化,数据库平台采用招标单位指定的数据库建设软件进行数据建库,最后提交国家标准交换格式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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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准备工作

5.1 方案准备

5.1.1 工作方案

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依据本标准制订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制订工作方案。必要时,可采取“先局部试点,后全面铺开”的做法完善方案内容。 5.1.2 技术方案

调查队伍依据本标准和本地区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按CH/T1004的要求编写调查专业技术设计书。本标准及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中有明确指标要求的,应结合具体情况予以明确。

5.2 宣传培训

结合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统一编制宣传和培训材料,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前进行政策和技术方面的宣传与培训。严格执行法律政策规定,明确调查方法和要求,加强保密管理。

5.3 资料准备

5.3.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资料

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数据、图件、土地调查、土地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定界资料等。 5.3.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资料

包括农村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已经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依法变更的有关合同、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及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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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会议记录、决议和表决结果等。 5.3.3 调查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资料

包括大地控制点资料、地形图、地籍图、正射影像图和数字高程模型数据等。 5.3.4 调查所需的其他资料

如身份、户籍、婚姻登记或证明资料等。

5.4 表册与工具准备

5.4.1 表册

包括发包方调查表(见附录A)、承包方调查表(见附录B)和承包地块调查表(见附录(C)、调查信息公示表(见附录D)和公示结果归户表(见附录E)等表册。 5.4.2 工具

包括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lobal Navigation Satellite System,GNSS)接收机、全站仪、钢尺等测量仪器。 5.4.3 软硬件

包括凋查软件、数据库软件、土地承包管理软件、计算机、服务器等。

6 权属调查

6.1 发包方调查

6.1.1 调查内容

发包方调查内容包括发包方的名称和负责人姓名、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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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确定发包方

发包方调查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和其他合法权属资料为基础。发包方按以下情形确定:

a)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发包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b)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发包方为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

c)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发包方为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 6.1.3 调查情况处理

6.1.3.1承包合同生效后,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的,发包方名称确定为分立或者合井前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同时在附录A“调查记事”栏注明分立或者合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6.1.3.2发包方名称发生变更的,确定为变更前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同时在附录A“调查记事”栏注明变更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6.1.3.3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承办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的,负责人姓名为变更后的发包方负责人姓名,同时在附录A“调查记事”栏注明变更前的负责人姓名。

6.2承包方调查

6.2.1调查内容

6.2.1.1家庭承包的承包方调查内容包括承包方代表的姓名、地址以及农户家庭成员等情况。

6.2.1.2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调查内容包括承包方的名称(单位)或姓名(个人)、地址等情况。

6.2.1.3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信息,包括土地承包合同和(或)农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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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权证等信息。 6.2.2确定承包方代表

承包方调查以收集到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已经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其他合法权属资料为基础,农户家庭成员信息以户口簿和婚姻、户籍登记或证明资料为基础。承包方代表按以下情形确定: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b)未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c)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确认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6.2.3调查情况处理

承包合同生效后,农户内的成员分家析产或合户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无异议后进行调查。

6.3承包地块调查

6.3.1调查内容

6.3.1.1承包地块的调查内容包括承包地块的名称、面积、四至、空间位置、界址、土地用途、地力等级、利用类型和是否基本农田等情况。

6.3.1.2有条件的地区,宜同时完成未发包或不存在土地承包关系,但实际用于农业的土地(以下称非承包地块)基本情况调查工作。 6.3.2工作底图制作

6.3.2.1工作底图与调查草图和地块分布图的比例尺、坐标系统和制作单元宜保持一致。

6.3.2.2工作底图可采用内外业一体化成图(全野外数字测图)法、数字摄影测量成图法、平板仪测量成图法或编绘法等方法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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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调查指界

6.3.3.1指界人

6.3.3.1.1承包地块调查的指界人包括发包方指界人、承包方指界人和毗邻地块或地物指界人。

6.3.3.1.2指界人可以是权利人本人,也可以是权利人的代理人。代理人进行指界时,应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书和委托书。

6.3.3.1.3发包方指界人为发包方代表或其代理人。

6.3.3.1.4承包方指界人和毗邻承包地块指界人按以下原则确定: a)指界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b)家庭承包的指界人为承包方代表或代理人;

c)其他方式承包的指界人为承包单位法人代表、承包方本人或其代理人。单位法人代表进行指界时,应出示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和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明书。

6.3.3.1.5非承包地块或相关地物的指界人为地块所在土地的所有权权利人、发包方代表或其代理人。

6.3.3.2现场指界 6.3.3.2.1通知指界

指界前调查员应通知所调查地块的指界人到现场共同指界。 6.3.3.2.2界址设立

承包地块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界线为设立依据。界址点设置的原则如下: a)界址点的设置能准确表示界址线的走向; b)相邻承包地块的界址线交叉处应设置界址点;

c)承包地块依附于沟渠、道路、田坎等线状地物的交叉点应设置界址点; d)界址线类型发生变化时,变化处应设置界址点。 6.3.3.2.3界址点编号

在工作底图范围内按实际调查顺序编制顺序号(从1开始)作为界址点编号,同一承包地块内按顺时针方向编列。

6.3.3.2.4界标设置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现场设置界标。 6.3.3.3调查草图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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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3.1调查指界过程中,调查员应充分利用工作底图,标注地块的空间分布情况,按NY/T.2538的要求对承包地块赋缩略码(承包地块编码中的顺序码部分),并在工作底图上进行标注形成调查草图。

6.3.3.3.2调查草图除记录承包地块的信息外,还应重点反映对地块空间方位描述起关键作用的地物点、特征点等信息。调查草图绘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a)地块编码、承包方(代表)姓名、界址点、界址线等地块信息;

b)具有明显方位意义、对地块四至描述起关键作用的地物名称,如沟渠、田间道路、独立地物等;

c)调查草图的绘制信息,包括所绘制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制图员、制图日期和审核信息等。

6.3.3.4指界情况处理

6.3.3.4.1对于调查前地块边界已经灭失、由多个承包方共同承包经营的承包地块,应根据权属资料记载由各承包方相互协商处理,得到各方认可后分承包方进行调查。

6.3.3.4.2对于有边界争议的承包地块,应先解决争议后再进行调查。其他非边界争议可在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承包地块调查,同时在附录C“调查记事”栏中对争议情况予以注明。 6.3.4地块测量

6.3.4.1地块控制测量

地块控制测量及其数据处理应根据选择的技术方法执行GB/T14912,GB/T12898,GB/T18314,GB/T7930,GB/T7931,GB/T13990,GB/T13977,CH/T2009等要求。

6.3.4.2地块界址测量 6.3.4.2.1界址测量方法 6.3.4.2.1.1实测法

是利用GNSS接收机、全站仪等仪器,实地获取或解算界址点坐标的方法。 6.3.4.2.1.2航测法

是采用航空摄影测量方法采集界址点坐标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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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2.1.3图解法

是以已经测得的大比例尺航天数字正射影像、地籍图或地形图为基础,通过图解量算获取界址点坐标的方法。

6.3.4.2.1.4组合法

是以上述测量方法中的一种方法为基础,辅以其他方法进行补充调查确定界址点坐标的方法。

6.3.4.2.2界址测量精度 6.3.4.2.2.1实测法精度

实测法测定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和相邻界址点间的间距中误差不超过表1的规定,两倍中误差为其限差。

表1实测法界址点精度指标

单位:米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和相邻界址点间的间距误差 界址点精度等级 中误差 一级 ±0.05 二级 ±0.10 三级 ±0.15 一般地区界址点精度等级不低于二级;特殊困难地区界址点精度等级不低于三级。 6.3.4.2.2.2航测法精度

航测法测定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和相邻界址点间的间距中误差不超过表2的规定。两倍中误差为其限差。特殊困难地区放宽50%。

表2航测法界址点精度指标

单位:米 比例尺 1:500 1:1000 1:2000 1:5000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和相邻界址点间的间距中误差 平地、丘陵 山地、高山地 ±0.25 ±0.37 ±0.50 ±0.75 ±1.00 ±1.50 ±2.00 ±3.00 14

6.3.4.2.2.3图解法精度

图解法测定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和相邻界址点间的间距中误差不超过表3的规定。两倍中误差为其限差,特殊困难地区放宽50%。

表3图解法界址点精度指标

单位为米

比例尺 1:500 1:1000 1:2000 1:5000 6.3.4.2.3组合法精度

采用组合法进行地块测量作业的,除在对应部分应分别满足相应方法的精度指标外,还应确保不同方法获得的地块空间数据的拓扑关系正确。 6.3.5地块分布图制作

6.3.5.1地块分布图是反映承包地块空间位置、四至、面积、权属、编码等信息的图件,由调查员根据权属调查结果编制。

6.3.5.2地块分布图的内容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要素、承包地块、行政区划要素、辅助地物以及图廓要素等。

6.3.5.3地块分布图可采用全野外数字测图法、数字摄影测量成图法、平板仪测图法或编绘法等方法制作。

6.3.5.4地块分布图应主次分明,清晰易读,重点表达地块的承包方(代表)、四至、面积、地块编码(缩略码)等信息。

6.3.5.5地块分布图的制作单元为发包方或标准图幅。制作单元为发包方时,应保证表达内容的可读性,制图比例尺可在调查比例尺的基础上做适当调整。在区域面积、人口或其他方面情况特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据实际情况,灵活划分制作单元,并保留划分的材料。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和相邻界址点间的间距中误差 平地、丘陵 山地、高山地 ±0.30 ±0.40 ±0.60 ±0.80 ±1.20 ±1.60 ±2.50 ±3.75 15

6.3.6面积计算

6.3.6.1面积计算是地块水平投影面积的计算。 6.3.6.2用界址点坐标计算地块面积,如式(1)所示。

式中:

P-----地块面积;

xi,yi---界址点i在平面直角坐标系下的坐标。 6.3.6.3零星小地块可采用几何法计算地块面积。

6.3.6.4采用航测法、图解法以及组合法中部分采用这两种方法获取界址点坐标的,其面积计算的相对误差(计算地块面积和实测地块面积的较差与实测面积的比值)不应超过5%。面积计算相对误差精度不能满足要求的,应改用较高精度的测量方法以确保面积计算的精度。

6.3.6.5对于跨投影带的承包地块,其面积计算应按承包地块面积主要分布的投影带内计算结果为准。对于跨投影带的县级行政区,辖区内承包地块的面积计算以各投影带内的计算结果为准。

6.4调查表格填写

发包方调查、承包方调查和承包地块调查应分别填写调查表,填写的内容、要求和说明分别见附录A、附录B和附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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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核公示

7.1调查信息公示表

7.1.1根据权属调查结果,以发包方为单位按承包方顺序逐地块公示调查结果,形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参见附录D)。

7.1.2调查信息公示表的主要内容包括承包方(代表)姓名或名称、承包地块的编码、合同面积、实测面积和地块四至等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调整公示内容和信息。

7.1.3调查信息公示表以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和地块测量结果为依据。

7.2审核公示

7.2.1地块分布图和调查信息公示表制作完成后,交由村(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进行审核。

7.2.2审核通过后在地块分布图所涉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按要求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应少于7d。

7.3勘误修正

对公示过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提出的异议,调查员应配合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应少于7d。

7.4结果确认

公示无异议的,根据调查和公示结果以承包方为单位制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见附录E),由发包方、承包方(代表)进行签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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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

8.1数据库建设

8.1.1数据库内容包括:

a)地理信息数据包括基础地理要素、承包地块要素和栅格数据。基础地理要素包括定位基础、境界与政区等基础地理信息,以及对承包地块四至描述有重要意义的地物信息。

承包地块要素包括描述承包地块空间位置、四至、面积、编码和毗邻关系的矢量信息。栅格数据包括描述承包地块及其空间分布、方位、毗邻关系等信息的栅格图件。

b)权属数据包括发包方、承包方、承包地块信息、权属来源、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承包经营权证等。

8.1.2凋查数据入库前应依照工作底图、调查草图、地块分布图和实际凋查情况检查点、线、面之间的相互关系,并进行拓扑处理,构建拓扑关系并核查其正确性。

8.1.3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内不同调查单元上报数据结果后,应进行数据汇总和拼接,相邻调查单元矢量数据拼接应确保拓扑关系正确。不同比例尺或不同精度的数据接边,以较大比例尺或较高精度的调查结果为基准。

8.1.4数据库的地图投影参数应以调查时的数学基础为准。对于跨投影带的县级行政区,数据库的地图投影参数以该行政区内承包地块主要分布的投影带投影参数为准。

8.1.5空间数据入库前,应以县为单位检查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逻辑一致性,以及空间数据分层和文件命名的规范性等内容。

8.1.6上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部门应制订统一的方案,对上级部门上报的空间数据进行检查、组织和整合后导入本级数据库。

8.2信息系统建设

8.2.1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按要求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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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以地理信息系统(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GIS)平台为基础,满足各级数据库之间的互联互通和更新。

8.2.2.系统功能主要包括:

a)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数据管理功能,应满足空间数据(矢量和栅格)和与之关联的属性数据的管理需要;

b)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功能,应满足管理部门对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需要;

c) 确权登记颁证管理功能,应满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日常管理需要;

d) 流转管理功能,满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业务需要; e) 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管理功能,满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管理的需要。

9成果整理

9.1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部门应按相关要求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档案的整理、归档、管理和使用。

9.2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组织进行成果整理与归档工作。调查队伍根据调查专业技术设计书,按CH/T1001的要求编写调查专业技术总结。

9.3调查成果整理包括文字、图件、簿册和数据的规范化整理。按存储介质分为电子成果和纸质等实物成果,宜保存两种介质的成果资料。

9.4调查成果主要包括:

a) 文字成果包括工作方案、技术设计书、纠纷调解协议书、检查记录、工作总结、技术总结、申请书、委托书、报告、决议(意见)以及会议记录等材料;

b) 图件成果包括工作底图、调查草图、地块分布图、数字正射影像图、地籍图、地形图等图件;

c) 簿册成果包括农村土地承包台账、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等簿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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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数据成果包括数据库、测量数据文件、元数据以及调查成果的电子数据; e) 其他成果,除上述结果以外的过程性和说明性资料。

9.5成果汇交由村(组)向乡镇人民政府汇交,乡镇人民政府向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部门汇交。县级检查汇总后,进行统一的数据整理、分类、核查、拼接和入库处理,形成标准的调查成果,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农村土地承包日常管理使用。

10检查验收

10.1本标准仅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检查验收的一般性规定,详细要求由相关标准和规范进一步规定。

10.2检查主要分为调查队伍自检、互检、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和上级部门组织的抽检。检查应贯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的全过程,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整改,确保调查质量。

10.3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a) 调查成果检查包括各类精度(控制点、界址点和面积等)检查、指标的合理性审查等;

b) 调查程序和要件检查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的程序(指界、作业、公示、确认等)和要件成果(数、图、册、簿及程序产生的其他结果)检查;

c) 数据的规范性检查主要指对需要提交的数据成果在数据分层、属性结构、字段命名、数据字典、数据格式、编码规则等方面参照技术规范进行规范性检查;

d) 统计汇总一致性检查主要针对统计汇总的数据结果与原始数据、图件、簿册之间的一致性检查。

10.4调查成果的验收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10.5成果检查验收过程和结果应有专门记录,检查验收完成后应编写检查验收报告,记录、报告应由具体的负责人签章或单位签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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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A.1填写要求

a) 发包方调查表为发包方调查过程中现场填写的表格,每个发包方填写一份。

b) 表中各栏目应填写齐全,不应空项。确属不填或空白的栏目,使用“/”符号填充。

c) 文字内容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等不利于档案保存的笔填写。填写文字应清晰易辨,一律采用国家标准文字,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

d) 发包方调查表分发包方信息、调查记事、审核意见三部分,各部分以粗实线进行区隔。

A.2填写方法

a) 发包方名称:填写农村土地发包方的全称,以发包方所在乡镇的名称开始,填至乡镇、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名称。

b) 发包方编码:填写按NY/T.2.5.3.8编定的发包方编码。

c) 发包方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填写发包方当前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和(或)手机号码。

d) 发包方负责人地址/邮政编码:填写发包方负责人的通讯地址及对应的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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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编码。

e) 发包方负责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选择负责人证件类型,在对应证件类型前画“√”标识,填写相应证件类型的证件号码。选择“其他”证件类型的,需注明证件类型的具体名称,填写相应证件类型的证件号码。

f) 调查记事/调查员:记录发包方调查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包括:1)发包方及其负责人的变更情况;2)农村土地所有权情况[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小组所有)];3)农村土地发包情况;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由全体调查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g) 审核意见/审核人:审核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如无问题,填写“合格\"。如发现问题,应填写“不合格\",指明错误所在并提出处理意见。审核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h) 日期:以阿拉伯数字填写调查日期,年份应填写完整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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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B.1填写要求

a) 承包方调查表为承包方调查过程中现场填写的表格,每个承包方填写一份。

b) 表中各栏目应填写齐全,不应空项。确属不填或空白的栏目,使用“/”符号填充。

c) 文字内容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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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不利于档案保存的笔填写。填写文字应清晰易辨,一律采用国家标准文字,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

d) 承包方调查表分承包方基本信息、承包合同/权证信息、农户家庭成员信息、调查记事和审核意见五部分,各部分以粗实线进行区隔。

B.2填写说明

a) 发包方编码:填写发包方完整编码。

b) 承包方编码(缩略码):填写承包方编码的缩略码(承包方编码中的顺序码部分)。

c) 承包方(代表):填写承包方代表的姓名(家庭承包)或承包方姓名、名称(其他方式承包)。

d) 联系电话:填写承包方(代表)的联系电话和(或)手机号码。单位为承包方的,填写单位法人代表的联系电话和(或)手机号码。

e) 承包方地址/邮政编码:填写承包方的宅基地或其他长期住所的地址,以乡(镇)名开始,填至村、组和门牌号的具体名称。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为单位时,填写单位常用办公场所地址或登记地址。填写承包方地址对应的邮政编码。

f) 承包方(代表)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承包方(代表)的证件类型,在对应证件类型前画“√\"标识,填写相应证件类型的证件号码。选择“其他”证件类型的,应注明证件类型的具体名称,填写相应证件类型的证件号码。

g) 有无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编号:根据实际情况说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情况,在对应选项前画“√”。选择“有\"时,填写相应承包合同编号;选择“无”时,编号栏以“/”符号填充。

h) 有无经营权证/经营权证编号:根据实际情况说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情况,在对应选项前画“√”。选择“有\"时,填写相应经营权证编号;选择“无”时,编号栏以“/”符号填充。

i) 承包起止日期/承包期限:填写当前有效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起止日期和“承包起止日期”对应的承包年限。

j) 取得(承包)方式:选择承包方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在对应选项前画“√”。选择“其他”方式时,注明取得(承包)的具体方式。

k) 家庭成员总数:填写农户家庭成员的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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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成员姓名:填写家庭成员姓名,户主填在第一顺序位。

m) 与户主关系:填写该家庭成员与本户户主的关系,包括户主、配偶、子、女、孙子、孙女、外孙子、外孙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其他关系。

n) 身份证号码:填写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码,无身份证的可填写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并予以注明。

o) 成员备注:视需要填写相应信息,如“××××年外嫁”、“××××年入赘”、“××××年入学的在校学生”、“国家公职人员”、“军人(军官、士兵)”、“××××年新生儿”、“××××年去世”等。

p) 调查记事/调查员:由调查员填写承包方调查的相关情况。主要包括:1)承包方代表变更情况;2)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特殊情况;3)农户内成员分家析产、合户或家庭成员其他情况;4)其他需要说明或注明的情况。由全体调查员签字或盖章确认。

q) 审核意见/审核人:审核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如无问题,填写“合格”;如发现问题,应填写“不合格”,指明错误所在并提出处理意见。审核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r)日期:以阿拉伯数字填写调查日期,年份应填写完整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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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C.1填写要求

a) 承包地块调查表为承包地块调查过程中现场填写的表格,每个承包地块填写一份。

b) 表中各栏目应填写齐全,不应空项。确属不填或空白的栏目,使用“/”符号填充。

c) 文字内容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等不利于档案保存的笔填写。填写文字应清晰易辨,一律采用国家标准文字,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

d) 同时完成非承包地块调查的地区,在非承包地块调查时也使用本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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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承包地块调查表分承包地块基本信息、界址标示信息、指界签章信息、调查记事和审核意见五部分,各部分以粗实线进行区隔。

C.2填写说明

a) 发包方编码:填写编定的发包方完整编码。

b) 承包方(代表):填写承包方代表的姓名(家庭承包)或承包姓名、名称(其他方式承包)。非承包地块填写实际耕作人(或单位)的姓名(或名称),存在重名的,需注明承包方编码。

c) 图幅编号:按4.2.4确定的编码规则填写调查底图的图幅编号。 d) 地块编码:按NY/T 2538中地块编码的规则填写缩略码(地块编码中的顺序码部分)。

e) 地块名称:填写调查地块的小地名、习惯地名或俗名,以当地习惯方式简明表达。

f) 合同面积(亩):填写承包合同(或承包经营权证)记录的面积。小数点位数与合同(或承包经营权证)的记录保持一致。若地块为非承包地块,对应合同面积根据实际耕作面积进行记录。

g) 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填写对应的农村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地物名称。 h) 土地用途:根据土地当前的实际用途在对应选项前画“√”。选择“其他”时,说明具体用途。

i) 地力等级:按照NY/T.1.6.3.4、NY/T.3.O.9或土地发包时当地的实际情况填写耕地的地力等级。

j) 土地利用类型:根据土地当前的实际利用类型在对应选项前画“√”。选择“其他”时,依照GB/T.2.1.O.1.O的按现状填写至具体的二级类。

k) 是否基本农田:根据具体情况在对应选项前画“√\"。如无法确定该地块是否为基本农田,应在“调查记事”栏予以注明,相应栏目由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土部门确定后填写。

l) 界址点号:按6.3.3.2填写界址点号,首尾界址点应闭合构成承包地块。 m) 界标类型:根据实际埋设的界标种类在对应位置画“√”,表中没有的种类可补充在空白处。没有设置界标的,可在空白处填“无”并在对应位置画“√”。

n) 界址线类型:根据界址线实际依附的地物和地貌在对应位置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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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没有的种类可补充在空白处。

o) 界址线位置:界址线标的物自有、共有、他有的分别在“外”画“√”、“中”画“√”、“内”画“√”。

p) 界址线说明:说明界址线性质、长度、方位、走向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其他对界址描述起关键作用的信息,如“3号界址点距房屋西南角3.5米”、“5号界址点在水井正南0.5米”等。

q) 指界签章:权利人填写承包方(代表)姓名或地块编码,指界人签字盖章或捺手印。

r) 调查记事/调查员:由调查员填写承包地块调查的情况。主要包括:1)非承包地块的说明;2)土地用途、土地利用类型的变更说明;3)农村土地地力等级、是否基本农田的说明;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情况;5)其他需要说明或注明的情况。由全体调查员签字或盖章确认。

s) 审核意见/审核人:审核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如无问题,填写“合格”;如发现问题,应填写“不合格\",指明错误所在并提出处理意见。审核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t) 日期:以阿拉伯数字填写调查日期,年份应填写完整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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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D.1填写要求

a)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为审核公示阶段需要填写或打印的表格,以发包方为单位按承包方顺序填写,每个发包方填写或打印一份。

b) 文字内容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等不利于档案保存的笔填写。填写文字应清晰易辨,一律采用国家标准准文字,小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

c)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公示内容和信息。

d) 调查信息公示表以调查表记载为基本依据填写或打印。 D.2填写说明

a) 发包方:以发包方调查表(附录A)记载信息为基础填写。 b) 公示日期:按7.2要求和实际情况填写。 c) 序号:为公示的承包方自然序号。

d) 承包方(代表):根据承包方调查表(附录B)记载情况填写,可同时附注家庭成员信息。

e) 地块总体情况:以承包地块调查表(附录C)和地块测量结果为依据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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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合同面积/实测面积:按权属调查结果和地块测量结果分别填写合同面积和实测面积的总数量和总面积。

g) 地块具体情况:以承包地块调查表(附录C)和地块测量结果为依据填写。 h) 公示备注:以承包地块调查表(附录C)和地块测量结果为依据填写,可根据具体要求说明公示中需要说明的事项。

i) 制表人:制表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j) 审核人:审核人全面审核公示信息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k) 制表日期/审核日期:以阿拉伯数字填写调查日期,年份应填写完整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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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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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填写要求

a)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结果审核公示后,按承包方归户确认的表格,用于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的结果及其确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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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公示结果归户表以承包方为单位填写,每个承包方一份,由调查员根据权属调查表(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和承包地块调查表)记载和审核公示结果为基础填写或打印。

c) 表中各栏目应填写齐全,不得空项。确属不填或空白的栏目,使用“/”符号填充。

d) 文字内容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不利于档案保存的笔填写。填写文字应清晰易辨,一律采用国家标准文字,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

e) 地块数量较多的,可复印本表第二页作为附加页。地块不多于5块时,本表第二页可去掉。

f) 归户表分为基本信息、地块信息、农户家庭成员信息(仅供家庭承包方式填写)和公示记事审核信息,各部分以粗实线进行区隔。

E.2填写说明

a) 发包方名称/发包方负责人:以发包方调查表(附录A)记载和审核公示结果为依据填写。

b) 合同/权证编号/承包起止日期:以承包方调查表(附录B)记载和审核公示结果为依据填写。同时存在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时,填写承包经营权证编号,没有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时,该项以“/”符号填充。

c) 承包方式:以承包方调查表(附录B)记载和审核公示结果为依据,在对应的选项前画“√”;选择“其他”时,说明具体承包方式。

d) 承包方(代表)姓名/联系电话:以承包方调查表(附录B)记载和审核公示结果为依据填写。

e) 承包方(代表)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以承包方调查表(附录B)记载和审核公示结果为依据,在对应的选项前画“√\";选择“其他”时,说明具体证件类型。

f) 承包方地址/邮政编码:以承包方调查表(附录B)记载和审核公示结果为依据填写。

g) 承包地块总数:以权属调查和审核公示核实结果为依据填写。 .h) 非承包地块总数:以权属调查和审核公示核实结果为依据填写。 i) 地块名称/地块编码/地块四至/合同面积:以承包地块调查表(附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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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和审核公示结果为依据填写。

j) 实测面积:以地块测量和审核公示核实结果为依据填写。

k) 土地用途/地力等级/地块备注:以承包地块调查表(附录C)记载和审核公示结果为依据填写。

1) 家庭成员数/成员姓名/与户主关系/成员身份证号/成员备注:以承包方调查表(附录B)记载和审核公示结果为依据填写。

m) 公示记事:由记事人如实记载权属调查和审核公示中需要记载的情况。主要包括:1)地块界址点测量的方法(含比例尺)说明;2)公示过程中勘误修正的情况说明;3)其他需要说明或注明的情况。记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n) 承包方(代表)对公示结果的意见:由承包方(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对审核公示结果的意见,如无意见填写“无异议\",有意见说明具体问题,承包方(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

o) 公示结果审核意见:审核人对公示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如无问题,填写“合格”;如发现问题,应填写“不合格”,指明错误所在并提出处理意见。审核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p) 日期:以阿拉伯数字填写日期,年份应填写完整年份。

1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

1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发包方、承包方、承包地块、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的代码结构、编码方法和赋码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对发包方、承包方、承包地块、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进行信息标识、处理和交换等。

1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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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0113分类与编码通用术语

GB/T 10114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NY/T 253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

11.3 发包方编码规则

11.3.1 代码结构

发包方代码由四段14位阿拉伯数字构成,其代码结构如图1所示。

11.3.2 编码方法

在发包方代码结构中,县级段代码位数6位,表示县级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应按GB/T 2260的规定执行;乡级段代码位数3位,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乡(苏木),应按GB/T 10114的规定执行;村级段代码位数3位,表示行政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所属乡镇编订;组级段代码位数2位,表示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代码从0.1开始,按升序编码,最多编至99,由所属行政村编订。 11.3.3 赋码规则

在发包方代码结构中,当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发包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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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级段代码范围为01~99;当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会员为发包方时,组级段代码用“00\"表示;当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包方时,村级段代码和组级段代码分别用“000”和“00”表示。

承包期内,发包方编码保持稳定,不随发包方外在属性(例如:名称、承办人等)变化、行政区划调整、村组调整、合并而变化。

11.4 承包方编码规则

11.4.1 代码结构

承包方代码由两段1.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代码结构如图2所示。

11.4.2 编码方法

在承包方代码结构中,第一段为发包方代码,按照4.2条进行编码;第二段为4位系列顺序码,代码从0001开始,在发包方代码后按升序编码,最多编至9999。

11.4.3 赋码规则

在承包方代码结构中,第一段采用4.3条赋码规则;第二段采用系列顺序码,由4位数字构成,具体划分为:0001~8000表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8001~9000表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个人及其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9001~9999表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及其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

承包期内,承包方的代表人或者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承包方编码保持不变;增加承包方,新增承包方在原承包方代码最大顺序号后续编;承包方农村土地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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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经营权全部灭失后,该承包方代码作废,作废代码不应再赋予其他承包方。

11.5 承包地块编码规则

11.5.1 代码结构

承包地块代码由两段19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代码结构如图3所示。

11.5.2 编码方法

在承包地块代码结构中,第一段为发包方代码,按照4.2条进行编码;第二段为5位顺序码,代码从00001开始,在发包方代码后按升序编码,最多编至99999。

11.5.3 赋码规则

在承包地块代码结构中,第一段采用4.3条赋码规则;第二段代码赋码范围为00001~99999。

承包期内,承包地块的名称以及地上作物类型等发生变化的,承包地块编码保持不变;承包地块界址发生变化,承包地块代码在相应的最大承包地块顺序码后续编,该承包地块代码作废,作废代码不应再赋予其他承包地块。

11.6 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编码规则

11.6.1 代码结构

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代码结构一致,均由两段19位阿拉伯数字(字母)组成,其代码结构如图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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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 编码方法

在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代码结构中,第一段为承包方代码,按照5.2条进行编码;第二段为承包方式代码,用1位英文字母表示。 11.6.3 赋码规则

在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代码结构中,第一段采用5.3条赋码规则;第二段采用“J”表示家庭承包,采用“Q”表示其他方式承包。

承包期内,新增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其编码在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第一段(承包方代码)最大顺序号后续编;承包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灭失后,该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代码作废,作废代码不应再赋予其他承包合同和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

1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

12.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土地(耕地等)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以下简称确权登记数据库)的内容、数据组织与管理、数据文件命名、数据交换格式和元数据等。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的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与数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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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2261.1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 第1部分:人的性别代码 GB/T 4761家庭关系代码

GB/T 13923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GB/T 17798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 GB/T 19710地理信息元数据 GB/T 21010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NY/T 253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 NY/T 253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 TD/T 1015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TD/T 1019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

12.3 数据库内容

确权登记数据库主要包括用于农村上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确权登记的地理信息数据和权属数据。

a) 地理信息数据包括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农村土地权属要素和栅格数据。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包括定位基础、境界与管辖区域以及对承包地块四至描述有重要意义的其他地物信息。农村土地权属要素指用于描述承包地块空间位置、四至、面积、编码和毗邻关系的矢量信息。栅格数据指用于描述承包地块及其空间分布、方位、毗邻关系等信息的栅格图件。

b) 权属数据包括发包方、承包方、承包地块信息、权属来源、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承包经营权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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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地理信息数据组织与管理

12.4.1 分类与编码

地理信息数据分为3个大类,并依次细分为小类、一级和二级。要素代码由6位数字码构成,其结构如下:

其中:

a) 大类码为专业代码,设定为1位数字码。其中,基础地理信息要素专业代码为1,农村土地权要素专业代码为2,栅格数据专业代码为3。

b) 小类码为业务代码,设定为1位数字码。基础地理信息要素的业务代码按照GB/T13923的大类码执行;农村土地权属要素中承包地块要素业务代码为1,基本农田要素业务代码为5;栅格数据中数字正射影像图业务代码为1,数字栅格地图业务代码为2,其他栅格数据业务代码为9。

c) 一至三级类码为要素分类代码。其中,一级类码为1位数字码,二级类码为2位数字码,三级类码为1位数字码,空位以0补齐。

d) 各类中如含有“其他”类,则该类代码直接没为“9”或“99”。 12.4.2 要素代码与描述

地理信息数据中各要素代码与名称描述见表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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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 数据组织管理

地理信息数据采用分层的方法进行组织管理,层名称、.层要素、.几何特征及属性表名称的描述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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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权属数据组织与管理

权属数据主要指表格信息,采用二维关系表的方式进行组织管理,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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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数据交换内容与格式

12.6.1 数据交换内容

确权登记数据库需要交换的数据内容包括3种:

a) 地理信息数据包括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农村土地权属要素和栅格数据等; b) 权属数据包括发包方、承包方、承包合同、流转合同、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承包经营权证等;

c) 元数据。

数据交换时以县级行政区为交换单元,数据文件采用目录方式存储,一个交换单元一个目录。 12.6.2 地理信息数据

地理信息数据包括矢量数据和栅格数据2种类型。

a) 矢量数据采用标准shapefile格式(.shp)。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内的矢量文件按照NY/T 2537进行拼接后,存放在“矢量数据”目录中。矢量数据文件命名为地理信息数据属性表名+6位县级区划代码+4位年份代码。

b) 栅格数据采用国际工业标准无压缩的TIFF格式(.TIF),但需将大地坐标在栅格影像上的定位信息以及像素的地面分辨率等信息添加到TIFF文件上。内容和格式符合GB/T 17798的规定。

栅格数据采用标准图幅形式进行组织,图幅编号按照NY/T 2537执行。存放在“栅格数据”目录中,分别建立“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栅格地图”和“其他栅格数据\"目录管理。 12.6.3 权属数据

权属数据包括表格数据和文档资料2种类型,统一存放到“权属数据”目录中。表格信息采用MDB格式保存,文件命名采用10位数字型代码,即6位县级区划代码+4位年份代码。文档材料按照文件夹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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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4 元数据

元数据采用XML格式存放到“元数据\"目录中。

12.8 元数据

元数据采用XML格式描述。

栅格数据的元数据的内容和格式符合GB/T 19710的技术要求;矢量数据的元数据主要包括数据标识、空间参照系统、数据内容、数据质量4个部分(见表D.1~表D.4)。

附录A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地理信息数据属性结构

表A.1~表A.15给出了条款中表述的地理信息数据的属性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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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权属数据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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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1.~表B.12给出了条款中表述的权属数据的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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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属性值代码

表C.1~表C.19给出了条款及附录A、附录B中表述的属性值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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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17 性别代码表

代码 1 2 注:按照GB/T 2261.1 执行。 性别 男 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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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矢量数据元数据

表D.1 ~表D.4给出了条款中表述的矢量数据的元数据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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