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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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湖区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流程图
可撤销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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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查验受胁迫结婚的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件、证明材料及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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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指导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手印。当事人宣读本人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一栏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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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 ↓
报批:婚姻登记处拟写“撤销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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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将《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如30日内无异议,则宣告撤销当事人的婚姻登记,同时宣告该婚姻证件作废并收回。
可撤销婚姻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来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示撤销婚姻。 受理撤销婚姻的申请的条件: (一)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 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
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 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
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 当事人持有: 1、 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 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 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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