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的法律透视
来源:好兔宠物网
Calculation of Debt Interest during Delayed Execution
Period from Legal Perspective
作者:贺桂华;马千惠
作者机构:长安大学法学系,陕西西安710068 出版物刊名: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页码:94-98页
年卷期:2016年 第4期
主题词:迟延履行;一般债务利息;基数;同期利率
摘要: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民事诉讼法虽做了规定,但较为原则化,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基数、利率、起始期间等做了规定,但关于一般债务利息、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是否纳入基数、同期利率及基准时限等问题的确定仍存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仍未明确。为厘清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方面着手:一般债务利息不应纳入基数范畴,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应区分情况,鉴定费等其他费用应纳入基数范畴,同期利率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载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也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截止日应以申请执行人实际领取执行款之日确定,迟延履行期间应依据实际经过的天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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