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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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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为了贯彻实施注册税务师执业标准,加强执业质量管理,促进提高质量,结 合事务所业务开展实际,特制订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一、全面业务质量控制

事务所的全面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及从业人员(外聘专家及专业人员)都应严格按照业务 操作程序及有关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业务。

2、事务所业务开展,按工作分工,实行所长负责制,根据业务范围需要,设 置业务部门。根据事务所管理制度规定,按照划分业务范围开展业务。业务部实行 部主任负责制。各部门按人员多少,分设若干个项目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注册税 务师担任。

3、业务承接统一以事务所名义,按业务规模大小、业务复杂程序,选派指定 工作人员。上述选派一般由部主任组织实施。对于重大业务项目,业务部就主动向 所长汇报,并在事务所领导参与策划下,组织选派业务人员。上述项目一般由部主 任为项目负责人。

4、业务质量,实行全过程监督指导与分级负责管理相结合办法。对重大业务 项目,所长应加强对负责人代理计划和重点代理领域的监督与指导。对于一般业务 项目,应当由业务部主任负责,对业务质量及操作规范情况进行监督与指导。项目 负贲人对每一具体项目实行全过程负责,并实施具体监督与指导。 二、项目质量控制

项目质量控制指项目负责人对承办项目进行全过程指导和监督。 1、了解熟悉被委托单位状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2、制订工作计划及必要的工作程序。

3、把握代理程序,了解工作进程。对业务开展中出现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1

并相应修改工作计划,必要时可向部门主任或事务所领导汇报。

4、项目负责人对聘用专家及业务助理人员工作结果负责。解决业务助理人员 之间发生专业判断分歧。必要时应当向相关人员咨询。 三、三级复核制度

按照业务工作底稿编制要求,所承办的业务必须实行三级复核制度。第一级 为项目负责人复核;第二级为部门主任复核;第三级为事务所负责人复核。当部主 任作为项目负责人时应视作一级复核,第二级复核应当由所长另行指定。 (一)一级复核

1、工作是否已按具体计划要求进行。如未执行是否有充分理由。 2、调查过程是否已记录在底稿中(已取得必要的充分适当的证据)。 3、专业判断是否正确。

4、工作底稿是否清楚反映各项数字之间的勾稽关系。 5、是否对审核结论与客户交换过意见。

以上复核一般要求在现场完成,以便取证并及时处理。 (二)二级复核

1、是否按有关程序实现了工作目标。

2、通过审核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项目负责人上述处理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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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将业务过程中,‘审核依据和审核结论完整地反映在工作底稿上,并合 理可信。

(三)三级复核

三级复核主要是业务过程中对重大问题的处理进行复核。 1、审查二级复核记录,审查项目经办人工作小结。 2,审核计划与目的是否实现,是否实施了必要程序。 3、审阅与客户交换意见的记录。 4、对业务重大方面问题的处理。

5、所出具报告词句表达和报告结论、报告类型是否符合要求并恰当。 四、其他规定

l、本制度适用范围从项目承接至报告出具各工作环节。

2、三级复核人员必须认真写出复核记录,表明复核意见,将复核记录作为审 核结论依据之一纳入工作底稿。

3、复核人如发现不符合要求,应当在书面意见中要求下一级人员进行补充和 修改,经办人员对补充修改后的情况在复核登记中作出记录。 4、上述工作环节(承接、代理、拟稿、复核、校对),经办人必须签署姓名 及经办日期。

5、本制度自事务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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