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宪法中环境权的表达及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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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Expression of Environmental Rights in the Constitution of China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Such
Provisions
作者:彭峰[1]
作者机构:[1]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200020 出版物刊名:政治与法律 页码:31-41页
年卷期:2019年 第10期
主题词:环境权;宪法;人权;自然的权利
摘要:环境权概念的兴起始于十九世纪中期的西方国家,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传入我国,在2018年我国《宪法》修改过程中,环境权是否入宪问题再次引起各方关注,学界观点不一。从全球范围看,西方国家宪法中的环境权可以表现为人的权利或自然的权利,作为人的权利的环境权可以表现为自由权、政治参与权、社会权、社会连带权等,我国《宪法》对这四种类型的环境权均进行了保障。宪法如果单独确认一项作为个人权利的环境权,环境权在与其他权利的竞争中不具有优势,反而不利于环境保护。对环境权入宪的争论应转向对我国《宪法》中环境权保障性规定的实施问题的探讨,关注环境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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