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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关于我部辖属办事处(分理处)、储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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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关于我部辖属办事处(分理处)、

储蓄所升格为支行后办理税务事项的函

【标    签】办理税务事项,储蓄所升格为支行【颁布单位】

【文    号】工银粤营函﹝2002﹞23号【发文日期】2002-09-10【实施时间】2002-09-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05号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广东省分行营业部102家机构升格的批复》(工银复[2002]207号)文件精神,近期我部辖属人民中路办事处等102家机构升格为支行,实行机构翻牌,各机构隶属关系、行政级别、管理体制、机构和人员规模、经营范围暂时保持不变。其余400多个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也将陆续升格为支行。

  由于升格后支行的隶属关系不变,各项财务收支仍集中在现有支行统一核算,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维持现有方式不变,即由现有支行统一办理,希望贵局核准。   专此函达,请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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