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劳动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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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_t 一 浅论《劳动法》的完善 刘德霞 (110036 姜雪燕 辽宁沈阳) 辽宁大学 摘要:《劳动法》自l995年生效以来,为完善我国劳动 法律法规体系、保护劳动者权益、保障国家经济平稳发展以及 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等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随 着这2O多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市场和劳动关系日益复杂 和多变,《劳动法》的部分规定已经显示出了与现实状况的不 符和冲突。本文试着对当前《劳动法》所出现的局限性和面临 的挑战进行阐述,并在此基础上尝试提出完善的建议和举措。 关键词:劳动法;社会法;完善 一因此,对于这样一部具有重要法律和社会功能的法规,《劳动法》 的立法地位理应得到进一步提升,使之成为直接隶属于国家根 本大法——宪法的一大法律部门。此外,为了使人们更加拥护《劳 动法》的权威,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的立 法地位必须得以提高。为了提高《劳动法》的立法地位,首先, 应该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非之前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审议 通过,由此提升《劳动法》的法律效力。其次,制定较为详细、 完备的劳动法典。现行《劳动法》的一大缺陷和弊端就是制度规 定的过于笼统和原则化,并且不甚完备和体系化。为了提高其立 、《劳动法》面临的困境 法地位,必须完善现有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并且在联系实际的基 础上补充、创新现行制度的漏洞和缺陷,既能提升其在人们心中 的权威,又能切实解决现实社会中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形。 2.强调劳动法的社会法性质 社会法是在突破传统的私法和公法的范围的基础上出现的 现行《劳动法》是于1995年生效实施的,距今已运行了20 年,不可否认的是,这部《劳动法》完善了我国关于调整劳动 关系的法律体系,使得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有法可依,对劳动市 场的管理和规范有着重大的意义。然而,随着运行环境和影响 因素的不断变化,这部《劳动法》的缺陷和不足日益明显,主 要表现在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不足和未做到与国际标准接轨等 两个方面。 1.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不足 个具有独特性质的法律分类,具有明显的利益保护倾向,劳 动法就是具有社会法性质的一个法律部门,因此,劳动法的立 法目的和宗旨就是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 一非一味地强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平等地位,这就需要政府部 现代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标就是切实保护劳 门等公权力的加入,发挥国家公权力在保障劳动者权益中的作 动者在劳动市场中的权益和地位。我国现行《劳动法》在立法 用。然而现实情况是,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并没有摆脱私法 宗旨上也遵循这一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然而由于各种原因, 注重强调公平、平等的特征,没有制定较为严格的保障劳动者 《劳动法》对于这一原则的贯彻实施并不完全和彻底。首先, 权益的强制性措施,国家机关等公权力部门的参与也不甚活跃, 现行《劳动法》是在相对比较急迫和仓促的情况下立法完成的, 劳动者并不能从根本上得到应有的救济途径和保障。针对这种 在加上当时立法规定普遍较为“粗条”的背景,这部劳动法律 状况,我们首先应当明确确认劳动法的社会法属性,增加其社 法规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规定不甚具体和详细,这些原则性和 会法追求实质正义、社会平等的社会法色彩,在制度设定上注 纲领性色彩浓厚的法律条文很难在现实实践中保障劳动者的合 重对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其次,保证国家公权力的参与和发 法权益。其次,现行《劳动法》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制度制定 挥应有作用,确保国家公权力监督作用的发挥以及在实际生活 上也是漏洞百出,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定不足,再者, 中积极地干预劳动法的实施。最后,劳动法应当明确劳动者应 有些制度规定的不甚合理,例如对仲裁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 当享有的各种权利以及权力救济的方式,劳动者不仅可以通过 不利于劳动者的维权和申诉。 结社、罢工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力,还可以向司法部门寻求 司法救济。 2.未做到与国际标准接轨 国际社会在保障劳动者权益,制定劳动关系国际条约等方 3.我国现行《劳动法》的修改要与国际接轨 面成果显著,尤其是一些致力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国际组织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对我国经济、 出现和壮大,使得劳动法律法规的国际标准有了质的提升。反 社会等各方面的影响,我国与世界各国间的联系日益紧密,不 观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在取消歧视性就业、确定罢工权等 仅实现了资金、信息等的交流,劳动力也成为联系世界各国的 诸多具体制度方面很难与国际标准接轨。针对取消歧视性就业, 重要纽带,劳动力这一市场因素在世界范围内的流通,为世界 我国现行《劳动法》只规定了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四 各国在劳动法的制定和实施方面提出了新的挑战。我国法律体 种歧视性因素,而相关国际公约中规定的歧视性因素中还包括 系中作为调整劳动关系最重要的《劳动法》的制定宗旨和制度 了范围更大的社会出身因素,在这一方面,国际公约的规定显 设定等方面与国际标准之间的差距仍然较大,已无法满足我国 然比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更加合理和符合实际。针对歧视性 目前的实际,必须要与世界上其他发达国家在劳动法领域的标 就业现象的救济,世界上部分发达国家都对此制定了较为详细、 准接轨,这样既可以缩短我国与世界其他发达国家在劳动法制 系统的司法救济措施,由此保证了劳动者在受到歧视性待遇时 定和实施上的差距,也可为我国经济面向世界全面发展奠定基 能够得到司法部门的救济,从而保障其合法权益不被侵犯,然 础。为此,我们在修订《劳动法》时要吸收其他发达国家在这 而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对于歧视性就业问题仅仅是规定了禁 领域的积极性经验,与我国目前的国情相联系,制定出既符 止歧视,却没有规定详细的救济措施来杜绝这一现象,不能从 合我国实际,又有高水平的劳动法律法规。 根本上确保劳动者自由就业的权利。针对罢工权问题,我国现 参考文献: 行《劳动法》虽然没有禁止劳动者罢工,但是也没有明确规定 [1]常凯.劳动关系、劳动者、 劳权 .中国劳动出版社,1995. 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制D].法学杂志, 劳动者享有这一权利,更无从谈起劳动者如何实施这一权利, 【2]关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 这已确实无法满足我国现实社会的需要。 2004(O6). 作者简介: 二、完善《劳动法》的建议 刘德霞(1990~),女,山东惠民人,辽宁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非 1.提高《劳动法》的立法地位 劳动法不仅保障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利,还维护了公民提升 法学)研究生。 自身价值和追求的公民权利,不仅维护了一个国家劳动市场的 姜雪燕(1990~),女,山东潍坊人,辽宁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非 稳定发展,还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动力,不仅调整了 法学)研究生。 劳动关系双方的地位和关系,还保障了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一职工法律天地 2015年第5期 一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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