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宪法 依法治校
学习宪法 依法治校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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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二、我们身边的违宪行为—— 有很多规定或者现象,我们也许已经司空见惯,以为应该不会有问题,从而在不经意间就默许了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或者是根本就没有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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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自己的权利被侵犯。这种现象在生活中并不少见,以下仅列举五个例子———
1、违反平等原则案例:就业中的身高规定合法吗?
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招工启事当中规定,男子必须达到1.68米,女性必须达到1.50米。四川大学法学院的一个学生蒋涛,不足1.68米,到银行去应试,身高条件不符合。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了他的案件。
专家解释:(广信律师事务所邓传远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胡锦光)这是违背了宪法的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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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我们在就业的时候,经常会遇到关于平等问题,除了身高歧视还有性别歧视、相貌歧视、地域歧视、年龄歧视、学历歧视等等各种各样的歧视,也就是说,在没有合理根据的情况下,设定这些条件就构成了歧视。那么这些歧视是不是直接就违反了宪法的平等原则呢?我们说首先它是一个是不是违反《劳动法》里的平等就业权问题,如果在《劳动法》的范畴里边,解决不了,然后才可能上升到宪法当中的平等权问题。所以并不是社会实践当中发生任何一个事件,马上就是一个宪法问题,而只有当法律解决不了的情况下,才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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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问题,这是我们需要注意的一个方面。
2、侵犯公民生育权案例:准生证合法吗?
去年5月,刁老师的女儿和女婿在美国工作并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小宝宝,刁老师将小外孙接了回来,为的是让他加入中国国籍,但由于是在国外出生的,“小海归”没有准生证,没上成户口。要加入中国国籍需要:入户申请、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准生证等,而这个“小海归”就是被这张准生证给卡住了。
专家解释:(广信律师事务所邓传远律师)有的权利在宪法中没有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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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但是没有宣告不代表没有,正如生命健康权、生育权、罢工权等等都是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以前,人们结婚生孩子都要规规矩矩地去领准生证,很少人质疑过“准生证”是否合理。后来一群学者认为,生二胎才是涉及计划生育的问题,而生头胎是公民应有的权利,为什么还要弄张“准生证”来限制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呢?如果领不到这张证,公民就无权生育了么?学者们的意见得到了采纳,不少地方政府取消了头胎准生证,而广东则取消了准生证。 3、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案例:劳动教养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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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收容劳动教养人员时,必须凭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对没有上述文件或文件与实际不符的,不予收容。专家解释:(广东商学院法学院教授邓世豹)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国务院制定的,不符合《立法法》规定(《立法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而《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也就是说,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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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另一方面,公民被“抓去”劳动教养的程序上也有问题,劳动教养是由公安机关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和宪法第三十七条相悖(《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正在修改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该会修改这方面内容。
4、政治权利被侵犯案例:下岗女工没获得选民证
1999年,北京民族饭店有42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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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女工,在下岗以后,正值民族饭店举行选举活动。在选民名单当中,列举了这42名下岗女工的名字,但是没有发给这42名女工选民证,也没有通知这42名下岗女工参加选举,致使这42名下岗女工没有实际行使选举权。
专家解释:(广东商学院法学院教授邓世豹)选举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再如,在我国要审判人大代表必须要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如果未经此程序,就是违宪的。 5、人生自由权被侵害案例:禁讨区规定合法吗?是否侵犯乞讨者和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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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艺人的乞讨权? 2004年3月22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规定对在市区内主、次干道、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市政设施和在机关、学校、领事馆区、旅游景点乞讨、露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专家解释:(邓传远律师)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公民的权利”的法律原则,公民有权去行乞。我国宪法和法律并没有规定公民不得行乞,只要行乞行为“不影响他人”就不应该被禁止,而“不影响他人”应该是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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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乞丐的形象“有碍观瞻”。“穿得破烂影响市容的乞丐不准到天河城附近乞讨,是不是我穿着西装打着领带就可以去讨了?”邓律师反问了一句。
三、依法治校的意义 依法治校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 必然要求,是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推进教育法制建设 的重要内容。依法治校的意义是重大的。结合申老师的课程从三个 方面来总结 一.对学校自身的发展建设有重要意义。依法治校是高校自觉适 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科教兴国,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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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本。高校承担起 了为国家建设输送合格毕业生的历史重任。培养什么样的毕业生,所 输送的毕业生是否被社会所接纳, 是判断高校办学水平和效益的一条 根本标准,是判断高校管理是否依法和规范化的一条标准。只有将高 校的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高校内部的各种资源才能在合理、公平的 秩序中正常运行,办学资源、管理资源、服务资源等诸种资源才能达到
优化配置,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利于理顺和正确处理学校与政府及教育行
政管理机关、企业、组织和个从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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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关系,形成有利于学校稳定健 康发展的和谐的外部环境。 依法治校是实现高校发展目标的需要。 《中 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实施后,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的建立,各个高校都在国家教育改革的总体框架下,提出了 自己的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尤其是国家在高等教育界推行“211 工 程” ,对高校产生了巨大的震动,国内著名大学向世界名校迈进、省 属高校向国内名校看齐成为高校的奋斗目标。要达到这样的目标,高 校必须依法治校,通过依法治校规范高校的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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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维护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1.是对外当学校及师 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要寻求法律保护,捍卫法律尊严,严 惩不法之徒! 制造校园暴力之徒必受到法律的严惩 2.是对内明确学 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规范各方的行 为,依法保护学校、教师、学生各自的合法权益。同时能减少校园暴 力事件的发生,保障老师学生人身安全! 三.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和进步起推动作用 学校教育是 整体教育事业的核心部分。目前,我国受经济发展,现实国情所限, 继续教育尚不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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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教育概念才刚刚引入,国民教育主要靠学校 教育来完成,如何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 用,是我国社会发展走向新的历史时期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随 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教育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得 到完善,学校的法律地位发生了变化,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举 办者、教师、受教育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出现了新的特点。理顺各 主体之间的关系,解决教育活动中出现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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