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交通肇事致无名氏死亡民政部门代为起诉索赔来源:北方新闻网时间:2010年08月06日09:52排行榜发帖编辑:吴焕新【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新报讯(记者高瑞锋通讯员陈美芳)在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的督促下,土左旗民政局以监护人的身份依法对一起无名氏被撞死的案件向提起了民事索赔诉讼,保障了死者的合法权益。8月3日,土左旗人民依法受理了此案。据了解,2008年5月15日21时许,侯某驾驶着小型客车沿110国道由西向东超速行驶时,由于夜间观察不够,与徒步横穿道路的一名男子发生了碰撞,致使该男子死亡。后经交警部门鉴定,侯某应负这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由于死者身份不明,事发后,相关部门在媒体上刊登了公告,寻找其家人,但是没有找到。2009年,就此案的刑事部分,土左旗人民对肇事者侯某作出了有罪判决。在民事部分,因为死者是无名氏,致使案件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一直悬而未决。对此,侯某也心急如焚,因为他驾驶的小型客车入了保险。肇事后,在民事部分没有判决的情况下,他拿不到保险赔偿金。今年5月,侯某来到土左旗人民民行科,反映了情况。证实了侯某所言的真实性后,检察官考虑到“任何公民都享有生命健康权,在受到伤害后有得到赔偿的权利,即便是无名氏也不例外”,又根据“民政部门享有对无名氏人身遭受侵害后主张赔偿的权利”的规定,于5月26日向土左旗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该局作为无名氏的监护人对侯某另行提起民事索赔诉讼。随后,该局采纳了检察建议,依法向土左旗人民提起诉讼。案例二:男子遇车祸死亡身份不明民政部门替其家属索赔_近况男子遭遇车祸死亡身份不明,民政部门替其家属索赔民政局出庭为“无名氏”索赔38万元昨日上午,甘井子区人民开庭审理罗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一案,与以往其他交通肇事案不同的是,甘井子区民政局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出现在法庭上,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因车祸身亡的“无名氏”赔偿款38万余元。据了解,民政部门替车祸中的无名死者代打维权官司的做法,在大连尚属首例,在国内也比较罕见。案件回顾酒后驾驶摩托车造成一死一伤惨剧上午9时许,这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件在甘井子区人民开庭审理。甘井子区人民的公诉书显示,2007年6月4日22时5分,罗某醉酒后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载一名男子沿甘井子区张前线由东向西行驶。在行驶至夏家河某路段时,罗某因操作不当驾车撞上路边水泥护栏,导致乘车男子倒在道路上当场死亡,罗某受伤。经鉴定,死者头面部损伤,颅骨骨折,因颅脑严重损伤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罗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来,罗某被列为网上逃犯。直到今年6月份,罗某才在火车上被警方抓获。案发后,机关多方侦查寻找,至今未能确定死者的身份,死者成了“无名氏”。此案被移送至甘井子后,决定对此案提起公诉,还与甘井子区民政局沟通,让甘井子区民政局出庭,替“无名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庭审实录被告人认罪称只是好心搭乘同事据了解,被告人罗某现年39岁,黑龙江省鸡东县人,在大连打工多年。在法庭上,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交通肇事罪,罗某表示认罪。公诉人对罗某进行了讯问,罗某回答问题时很配合。公诉人:案发前,你是否认识被害人?罗某:认识,他是我的工友。公诉人:你们认识多长时间?知道他叫什么名字吗?罗某:我们认识四五个月,我一般都叫他外号。公诉人:当天为什么要用摩托车搭载他?罗某:他家离我家不远,我骑摩托车搭载他回家。公诉人:案发当天你是否喝酒了?罗某:喝酒了,记忆中好像喝了3瓶啤酒,其他记不清楚了。公诉人:你有摩托车的驾驶执照吗?罗某:我是开货车的,有驾照,是B型的,没有摩托车驾照,我的摩托车也没有牌照。公诉人:当时是怎么出的事儿?罗某:时间太长了记不清了,当时感觉头好像有些发晕,撞护栏上了,往后我就不清楚了。公诉人:事发后,你是怎么做的?罗某:我拿出手机打电话,我记得是给家里打电话。后来,因为我腿受伤,站不起来,便伸手喊,有路过的司机看到了,打电话报了警。在庭审中,罗某的辩护律师认为,罗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本案被害人也有过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摩托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戴安全头盔,而被害人违反了这一规定。该律师还认为,罗某是一种善意搭乘行为,主观恶性较小。而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罗某采取了积极救助的态度,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希望从轻处罚。而公诉人认为被害人作为搭乘人,没有过错,罗某具有监督被害人戴头盔的义务,被害人未戴头盔违反交通法规,是由于罗某监督不力造成的。大连首次民政部门替无名氏索赔38万元在庭审过程中,作为甘井子区民政局的代理人,辽宁利金律师事务所苏环海律师出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苏环海律师当庭提供一份证人证言,证实案件被害人年龄约50岁,因此赔偿年限应该为20年,请求判令罗某赔偿死者38万余元。苏环海认为,从职责和性质上看,民政局是社会流浪群体的直接管理和救助机关,承担着对乞讨流浪人员的救助职责,其中包括对损害赔偿提出主张的权利。“无名氏大多是流浪者,民政局替无名氏维权,既是职责也有职权。”苏环海表示,替被撞身亡的无名氏向肇事者索赔,民政部门不只是维护个体利益,更是处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对没有合适的自然人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民政部门一般为其监护人。从被害人的角度看,如果民政局不能先行代为诉讼维权,及时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处理,被害人的近亲属日后即使得知被害人已经死亡,但由于时过境迁,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以及有效保护。因此,由民政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合法的。法庭辩论被告律师认为民政局不具有主体资格在法庭辩论,罗某的辩护律师认为,甘井子区民政局不具有主体资格。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应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甘井子区民政局作为原告不符合规定。该律师表示,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权利人是指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而民政局并不是该规定的赔偿权利人。所以,本案中,民政局作为原告提出民事赔偿,是不适格的,没有法律依据。该律师还认为,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民政部门的工作职责并不包括代流浪人员提起民事诉讼,况且本案中的死者有工作,只是身份不明,他并不是乞讨流浪人员,因此民政局不应介入本案诉讼。法律专家:由民政部门为无名氏主张权利合理目前,一些事故和案件中死者身份一时无法确定的情况并不少见。“由于各种原因,国内在对无名氏遇车祸等事故身亡的法律救济制度上还是空白。”针对此事,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刘升认为,在国内,民政部门作为“无名氏”被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索赔主体已成为司法惯例。民政部门是“无名氏”救助、帮扶责任部门,承担对“无名氏”从出生到死亡的各类事件的管理职责,因此,由民政部门为无名氏的人身损害主张权利是合理的。“当时第一个考虑的是由我们提起民事诉讼,但检方提出的民事诉讼一般是公益性质的。”甘井子区人民公诉二科科长张鑫钊表示,由代无名氏提起诉讼显然不合适,为了帮助无名氏维权,他们联系了甘井子区民政局,“由民政局提起诉讼,能充分维护死者的权利,其实对被告人也是有利的,如果被告人能够充分进行赔偿,可能会对他从轻处罚,这也符合国家现有的刑事。”张鑫钊介绍,目前甘井子区公检法和民政部门,正在起草《关于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无名氏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暂行办法》,“等到对此案作出判决后,我们将形成一个正式文件,在今后遇到类似案件时,将会有一个操作细则。”张鑫钊表示,获得的赔偿款将由或者民政局先行代为保管,放在专门账户内,等找到死者家属后,将赔偿款全额交付给死者家属,“如果死者家属除了基本赔偿外,还有其他赔偿情况,可以另行向起诉。”记者张兴案例三:交通肇事致无名氏死亡民政局代为起诉获赔偿作者:李金玲---------发布时间:2010-07-1608:50:40-----------------------------------------------------------------------近日,河南省清丰县人民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其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经调解由被告人刘某及实际车主魏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清丰县民政局代为要求的无名氏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2.6万元。审理查明:2009年6月30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豫J43185“中通”牌中型客车,自东向西行驶至302省道33公里+600米处时,与一男性无名氏的自行车相撞,致无名氏当场死亡,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无名氏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72条第1款,第73条第2、3款之规定,判决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由于被害人身份不明,通过法律程序仍找不到其家人,无人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其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为此建议民政局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代为起诉,经过审查及查阅相关判例决定予以受理,认为民政局可作为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主张死者家属的权利。经过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刘某及车主魏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清丰县民政局代位要求的无名氏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2.6万元,同时协议规定无名氏的亲属出现后,赔偿中的不足部分还可另行起诉,该案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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