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风行风投诉处理制度
为进一步纠正医疗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加强我院政风行风建设,教育、督促全院干部职工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并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对我院行风投诉,特制定本制度。一、政风行风投诉受理范围
1、态度生硬,恶语伤人,或训诉、刁难服务对象,引起服务对象不满的。
2、责任心不强,擅离岗位,工作拖拉推诿的。
3、以职(权)谋私,收受服务对象及家属“红包”、礼品和接受吃请的。
4、在医疗设备、药品购销活动中收受“回扣”的。
5、违反规定,乱收费、滥检查或“搭车”开药、开大处方、开单提成的。
6、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或影响病人抢救、治疗,造成一定后果的。 7、利用工作之便,出具假证明或假报告的。
8、在行政审批和执法过程中违规违纪的。 9、其他有损病人正当利益或行业形象的行为。
二、政风行风投诉的受理办法
1、为接受服务对象的行风投诉,我院门诊设立投诉信箱和行风投诉电话,行风投诉电话:5279300。
2、院政风行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协调行风投诉的有关问题,对受理的行风投诉由专人进行登记、分类。属以上投诉内容,由院政风行风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处理。
3、院政风行风领导小组接到投诉意见后,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定时向局纠风办反馈结果。 三、行风投诉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1、投诉方投诉理由不足或不充分,应向投诉者做好解释工作; 2、被投诉者属过失行为,责成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视其情节较轻重,扣绩效工资。
3、被投诉者属故意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扣绩效工资,并通报批评和待岗处理1-3月,年终不得考核为
为进一步纠正医疗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加强我院政风行风建设,教育、督促全院干部职工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并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对我院行风投诉,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风行风投诉受理范围
1、态度生硬,恶语伤人,或训诉、刁难服务对象,引起服务对象不满的。
2、责任心不强,擅离岗位,工作拖拉推诿的。 3、以职(权)谋私,收受服务对象及家属“红包”、礼品和接受吃请的。
4、在医疗设备、药品购销活动中收受“回扣”的。 5、违反规定,乱收费、滥检查或“搭车”开药、开大处方、开单提成的。
6、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或影响病人抢救、治疗,造成一定后果的。
7、利用工作之便,出具假证明或假报告的。 8、在行政审批和执法过程中违规违纪的。 9、其他有损病人正当利益或行业形象的行为。 二、政风行风投诉的受理办法
1、为接受服务对象的行风投诉,我院设立行风投诉电话,
行风投诉电话:5279300。
2、院政风行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协调行风投诉的有关问题,对受理的行风投诉由专人进行登记、分类。属以上投诉内容,由院政风行风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处理。
3、院政风行风领导小组接到投诉意见后,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定时向局纠风办反馈结果。 三、行风投诉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1、投诉方投诉理由不足或不充分,应向投诉者做好解释工作;
2、被投诉者属过失行为,责成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视其情节较轻重,扣绩效工资。
3、被投诉者属故意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扣绩效工资,并通报批评和待岗处理1-3月,年终不得考核为合格。
4、涉及“红包”“回扣”的,按《关于医务活动中收受“红包”或回扣行为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5、对被投诉属于科室的,被查实1起,对被投诉科室
予以通报。
6、对被投诉科室的投诉超过3起,被查实2起,对被投诉科室的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
3、对群众的投诉调查处理不力,造成一定影响的或被县政府纠风办、经济等部门查实的,追究具体负责人的责任,并对年终评先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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