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参考文本(附2个学校完整章程)
(学校全称)章程
序言
(说明:本部分可自主确定,简叙学校发展沿革、办学理念、学校文化等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说明:章程是中小学校内部管理和运行的基本依据,《教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学校要有章程并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也将章程建设作为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一项基础工作。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在法律依据列举中分别增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依据。)
第二条【学校名称与地址】 本校全称为 ;英文表述为 ;住所地址为 。
(说明:学校如有简称,应补充简称为“ ”,英文简写为“ ”。住所地址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核准登记的内容填写,有多个校区,应逐个写明各校区地址,如有网址也应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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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 本校由上海市 区(县)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 年制(高中、初中、小学等)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说明:学校具有两方面属性:一是由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教育机构,具有公益性,二是经登记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招生对象与规模】 学校面向 招生,招生对象为 ,招生规模以 区(县)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说明:中小学校招生对象、招生规模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第五条【办学宗旨与使命】 ……
(说明:学校应将办学核心理念、价值追求在本条予以凝炼概括,并适当展开阐释。)
第六条【学校发展目标】 ……
(说明:学校应围绕办学宗旨,明确发展定位,分款将发展愿景、发展理念、办学追求、办学目标、中长期发展目标等在本条展开全面而精炼的阐述。)
第七条【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 ……
校训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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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学校应依据校情将学校文化精神、特色品牌等在本条加以全面而精炼地阐述,可进一步选择编写诸如校风、学校口号、师生誓词等教育信条。)
第八条【学校标识】 ……
校标、校旗、校歌、校徽、纪念日 ……
(说明:本条应依据校情选择编写,学校重大纪念日以及校报、校刊名称等均可在此体现。)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说明:本条依据是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完善普通中小
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2010年市委组织部、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工作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意见》的通知(沪教卫党〔2010〕147号)对完善本市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制也有明确规定。)
第十条【校长职权】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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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本条依据是2010年市委组织部、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工作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意见》的通知(沪教卫党〔2010〕147号),其中《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意见》对校长的主要职权有明确规定,学校可参照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第十一条【校务会议】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
……
(说明:本条依据是2010年市委组织部、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工作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意见》的通知(沪教卫党〔2010〕147号),其中《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对此有明确要求, 学校可参照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第十二条【校务委员会】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说明:校务委员会作为校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是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对建立校务委员会有明确要求,学校如建立校务委员会的,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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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党团组织】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说明:本条依据是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相关规定,学校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有利于完善学校科学管理和民主决策机制。)
第十四条【工会与教代会制度】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说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对此有明确要求,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第十五条【内部管理机构】学校设置 、 、 和 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说明:学校可结合学校职能部门设置实际情况表述。)
第十六条【教育教学管理】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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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
(说明:各校教育教学管理内容与方法有所不同,学校应围绕办学理念及价值追求充分总结提炼行之有效的教育教学管理经验和做法。本条内容还应与第一章中的办学宗旨与使命、发展目标等紧密呼应,体现特色。)
第十七条【信息公开】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说明:本条依据是《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15号)和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相关规定,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第十八条【校内维权】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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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说明:本条依据是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相关规定,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第十九条【管理监督】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说明:本条主要是明确学校的外部监督,促进学校民主办学,开放办学。
除上述所列基本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外,学校还可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也可将组织机构创新或管理改革成果在相应条款中加以反映,以体现创新与特色。)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学生入学】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说明:本条可参照不同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办法的内容表述。)
第二十一条【学生权利】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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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条依据是《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第二十二条【学生义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说明:本条依据是《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第二十三条【学籍管理】 学校按照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说明:本条依据是《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沪教委基〔2006〕7号)、《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职〔2010〕37号)及《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沪教委基〔2012〕65号)的相关规定,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第二十四条【学生评价】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说明:义务教育段学校适用“学生成长手册”,中等职业学校适用“课业成长手册”。)
第二十五条【学生资助】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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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助。
(说明:中等职业学校应增加国家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的内容。)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组成】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说明:本条依据是《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沪教委人〔2010〕72号),本市中小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又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
专业技术岗位两种类别。)
第二十七条【人事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说明:本条依据是《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沪教委人
〔2010〕72号)的相关规定,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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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教职工考核】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说明: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权利】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
(说明:《教师法》第七条规定了教师享有的若干权利,学校可结合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表述。)
第三十条【教职工义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
(说明:《教师法》第八条规定了教师应当履行的若干义务,学校可结合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表述。)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待遇】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说明: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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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育人体系】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说明: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第三十三条【家长委员会】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说明:本条依据是《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2〕2号),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对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也有明确要求,学校如建立家长委员会的,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第三十四条【社区参与】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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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条依据是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相关规定,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第三十五条【校友会】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说明:学校如建立校友会的,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第三十六条【对外合作交流】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说明:中等职业学校应增加有关校企合作的内容。)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开办资金与经费来源】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 、 、 、
和 等。
(说明:开办资金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核准登记的内容填写。学校在核准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内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中的“财政补助收入”即原先所谓“全额拨款”,其余依据实际情况从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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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五类中选择填写。)
第三十八条【资产保护】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说明:本条依据是《教育法》第七十条、七十一条的规定,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说明:本条依据是《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第四十条【学校收费】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说明:本条依据是《教育法》第七十七条及《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的相关规定,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第四十一条【社会捐赠】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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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说明:本条依据是《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制度体系建设】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说明:学校规章制度应当包括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教职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种办事程序、各种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活动程序、议事规则、应急管理等制度。)
第四十三条【法制统一原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说明:章程不能违反上位规定。)
第四十四条【章程修订程序】 本章程的修订由 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 区(县)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说明: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章程修订的提出部门或人员。)
第四十五条【章程解释】 本章程由学校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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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指定章程解释部门。)
附件2
上海市幼儿园章程参考文本
使用说明
一、为贯彻实施国家和上海市教育规划纲要,推进本市幼儿园依法治校,加快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吸收其他省市学校章程文本的基础上,制定本市幼儿园章程参考文本,供各幼儿园在制定或修订章程时参考。
二、幼儿园章程参考文本,旨在为本市幼儿园制定或修订章程时提供指导,为幼儿园管理现代化提供思路与参照。各幼儿园在制定或修订学校章程时,可以借鉴参考文本中的内容和形式,努力形成有时代特点,有本幼儿园特色的章程。
三、为完善幼儿园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幼儿园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各幼儿园在制定或修订章程时,可根据实际,结合学校发展,适当增减章、节、条、款、项的内容,适当调整章、节、条、款、项的顺序。
四、幼儿园制定或者修订章程,要遵循公开、民主的原则,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幼儿园内部组织、师生员工和社会的意见,使章程起草过程成为幼儿园总结经验、探索规律、凝聚共识、促进发展的过程,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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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设立的幼儿园,由幼儿园举办者或者其委托的筹设机构,依法制定章程,并报审批机关批准;民办幼儿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或修订章程,章程内容可参照本参考文本。
六、【 】及其内文字为条标,“说明”后内容为条款制定的依据或要求。两者仅作幼儿园制定或修订章程过程中提示用,正式成文时应予删除。
(幼儿园全称)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本园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本园依法自主管理,…… 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全面推进依法治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说明:章程是幼儿园内部管理和运行的基本依据,《教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学校要有章程并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与规定对幼儿园办园与管理也有明确规定。)
第二条【幼儿园名称与地址】 本园全称为 ;英文表述为 ;住所地址为 。
(说明:幼儿园如有简称,应补充简称为“ ”,英文简写为“ ”。住所地址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核准登记的内容填写,如有多个园区,应逐个写明各园区地址,如有网址也应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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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幼儿园性质及隶属关系】 本园依法经上海市
区(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隶属于上海市 区(县)教育局管理。
本园为全日制(或寄宿制) 级幼儿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说明:幼儿园具有两方面属性:一是由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教育机构,具有公益性,二是经登记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招生对象与规模】 本园面向 区(县)教育局规定的教育服务区域内招生,招生对象为3~6周岁的幼儿,招生人数及编班应当符合 区(县)教育局规定。
(说明:本条依据是《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及《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条,幼儿园招生区域、招生人数及编班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第五条【办园理念与办园目标】……
(说明:幼儿园应将办学核心理念、价值追求在本条予以凝炼概括,并适当展开阐释。)
第六条【课程设置】……
(说明:幼儿园根据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上海市学前教育纲要》《上海市学前教育课程指南》自主设置课程,幼儿园可将本园课程设置情况在本条概括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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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本园标识】……
园标、园旗、园歌、园微、纪念日……
(说明:本条可结合幼儿园实际情况表述。)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八条【园长负责制】 本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
(说明:本条依据是《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五十二条。)
第九条【园长职责】 园长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说明:本条依据是《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三十六条,幼儿园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第十条【基层党组织】 本园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本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说明:本条依据是《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五十四条,幼儿园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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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工会与教职工大会制度】 本园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本园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说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对此有明确要求,幼儿园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第十二条【内设管理机构】 副园长协助园长做好管理工作。
本园设置 、 、 和 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说明:幼儿园可结合园内职能部门实际情况表述。)
第十三条【园务会议与园务委员会】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会议,审议本园章程、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事项。
本园根据办园实际需要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保教、医务、财会等人员的代表及家长的代表组成,参与审议上述决策事项。
(说明:本条依据是《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五十二条,有利于推进幼儿园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幼儿园如建立园务委员会的,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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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园务公开】 本园实行园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幼儿家长、社会公众对本园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说明:幼儿园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第十五条【管理监督】 本园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本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说明:本条主要是明确幼儿园的外部监督,促进幼儿园民主办园,开放办园。)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六条【教职工组成】 本园教职工由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组成。
(说明:本条依据是《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三十四条。)
第十七条【人事制度】 本园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等均须具备相应任职条件。
本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设置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说明:本条依据是《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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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沪教委人〔2010〕72号)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教职工考核】 本园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说明:幼儿园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第十九条【教职工权利】 本园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
(说明:《教师法》第七条规定了教师享有的若干权利,幼儿园可结合园内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表述。)
第二十条【教职工义务】 本园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
(说明:《教师法》第八条规定了教师应当履行的若干义务,幼儿园可结合园内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表述。)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权利保护】 本园健全教职工的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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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幼儿园可通过设立教师申诉或调解委员会等制度,对教师权利进行救济。)
第四章 幼儿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幼儿权利】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
(说明:本条依据是《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幼儿园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第二十三条【幼儿义务】 幼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说明:本条依据是《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幼儿园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第五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区
第二十四条【育人体系】 本园主动与社会、家庭保持联系,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说明:幼儿园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第二十五条【家长联系制度】 本园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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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说明:本条依据是《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十九条,幼儿园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第二十六条【家长委员会】 本园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本园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
(说明:本条依据是《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2〕2号),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对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也有明确要求,幼儿园如建立家长委员会的,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第二十七条【社区联系】 本园加强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本园建设。
(说明:本条依据是《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五十一条,幼儿园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第六章 幼儿园资产与财务
第二十八条【开办资金与经费来源】 本园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元。
本园为财政补助或财政适当补助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具体经费来源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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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 、 、 、 和 等。
(说明:开办资金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核准登记的内容填写。幼儿园在核准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内承担民事责任。幼儿园具体经费来源中的“财政补助收入”即原先所谓“全额拨款”,其余依据实际情况从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五类中选择填写。)
第二十九条【财务管理制度】 本园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园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说明:本条依据是《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十七条及《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幼儿园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第三十条【收费制度】 本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
行为,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说明:本条依据是《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的相关规定,幼儿园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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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资产保护】 本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对幼儿园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说明:本条依据是《教育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幼儿园可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社会捐赠】 本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说明:本条依据是《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制度体系建设】 本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事宜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说明:幼儿园规章制度应当包括教育保育、幼儿管理、教职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种办事程序、各种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活动程序、议事规则、应急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法制统一原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矛盾,均以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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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章程不能违反上位规定。)
第三十五条【章程修订程序】本章程的修订由 提出,经教职工大会审议,园务会议通过,报 区(县)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说明:幼儿园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章程修订的提出部门或人员。)
第三十六条【章程解释】 本章程由本园 负责解释。
(说明:幼儿园可结合实际情况指定章程解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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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五中学学校章程
(2013年1月24日十一届二次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上海市第五中学创建于1893年,是清朝末年开办的现代学校,至今已有119年的历史。学校地处虹口的老城区,毗邻北外滩和苏州河,享有“黄金地段”的美誉。随着城市改造和社区变迁,社区生源渐渐减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生大大增加。学校先后被评为“区文明单位”、“ 虹口区行为规范示范校”、“‘十五’师干训工作先进集体”、“虹口区教科研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现代化教育发展的趋势,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及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管理,保障学校教职工与学生的合法权利,建立与完善学校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市第五中学,英文表述为Shanghai No.5 Middle School;学校地址为上海市武昌路
556
号,邮编为
200085;官方网址为
http://swzx.hkedu.sh.cn/website/index.asp。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初中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本市户籍和常住本市居民的初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招生对象为适龄的“6—9年级”学生。
第二章 办学理念和办学文化
第五条 确立学习、传承、发展的工作思路和价值取向,树立明确的办学目标——“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打造家门口的好学校”,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制定或修订相关管理制度,建立保证规划实施的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自主发展。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四有”的接班人;培养一支具有学习型、研究型、反思型的教师队伍;努力将学校办成质量上乘、信誉良好、特色鲜明的市、区素质教育实验性、示范性学校。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简而言之“以生为本,有效行动”,可以化解为:“以人为本、全面服务、和谐发展、打造品牌”。这是延续多年并证明正确与行之有效的办学理念,但仍需要在内涵上适应形势,有所深入和发展。
第八条 学生的培养目标与教师的发展目标在文字表述上相同:做“人格健全、学力坚实”的五中人;在内涵操作上各有要求。
上海市第五中学:校风——文明、勤奋、和谐、进取;教风——严谨、求实、创新、敬业;学风——自主、合作、体验、探究;
第九条 学校优质的文化是学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以文化来熏陶师生,以文化提升
办学品位。学校推进“三风”建设,强化教育实践,浓郁学校文化氛围。在密切干群关系上,以“人心、人情、人本”的理念和实践激励教职工奉献教育事业;在师生关系上,以“导师制”的推进与深化,和谐师生关系;在班级与课堂上,要落实“温馨、情趣、有效”课堂建设;在学校里,注重创设丰富多彩的活动环境、和谐温馨的人际环境、美丽绿色的校园环境。
第十条 学校强化教育教学与各类主题活动的融合,与文化建设的融合。定期举办艺术节、科技节、学科周、辩论赛、歌咏会、集体舞等各类活动,拓展课堂教学,丰富师生的校园生活,提升文化情趣。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接受区人民政府督导室的督导,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及其教育过程参加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4、对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5、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6、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7、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的非法干涉;
8、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四条 教师的权利及义务
(一)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5、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7、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
业;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十五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4、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2、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5、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第五中学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校长室以下设立德育处、教研处、科研处、总务处、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为学校最基层行政管理组织。以上各机构组成学校管理网络,各司其职,又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学校通过年级组管理教师队伍,教师参加年级组的一切活动。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
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为教师专业技术的管理组织。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教师接受年级组与教研组的双重领导,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学校以“人格健全”为德育目标,逐步构建“德育四化”工作架构:“日常生活化、校内课程化、校外社区化、家庭同步化”,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全面培养具有“学会包容、坚持诚信、弘扬正义、勇担责任”的传统文化与现代意识融合的五中人(学生)。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二十九条 学校加强课程领导力,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建构适应学校特点、学生特点,由教师、学生、家长共同合作、对话和参与的五中课程体系,从而有效促进全体学生均衡发展、全面发展、有个性地发展。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三十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实施小班化教学。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学力坚实”为教学目标,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课程资源;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重视三维目标的达成和教学环节的合理安排,注重分层教学,改革课程评价,给不同层次的学生以发展性的鼓励;;注重“温馨、有趣、有效”课堂建设,充分发挥教师与学生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不断提升课堂教学质量。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为“学困生”设立“学业导师”。以“困难学生导师制”为重点,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导师与班主任、任课老师,各有分工职责,形成机制,覆盖到教学与德育,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第三十三条 学校以心理专任教师为主,以班主任队伍为骨干力量,建立心理辅导室,组建心理教育志愿者队伍,把心理健康教育覆盖到全体学生,重点抓好困难学生的心理辅导,配合“四自”教育,激发他们的内在驱动力,积极认识生命的意义和价值,树立积极的生活态度和人生观,养成良好、健全的人格。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切实执行“三课两操两活动”,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或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
第三十五条 从体制、机制和职能上,全面加强教研组建设,充分发挥教师个人与团队的集体智慧,强化校本研训与各项教学活动,开展校本课程研究,提倡友好竞争与合作分享,鼓励教师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保证教研组承担学科教学、教师培训和教学研究的三重职能。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育科研以学校发展为本、以教师发展为本、以学生发展为本;以龙头课题引领,实现科研着力为学校发展决策服务的转变,实现科研与教育教学相结合的转变,实现科研为学生终身发展服务的转变。
第六章 学生
第三十七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实施初中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
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运用“学生成长手册”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对学生的处分严格依法规范,处分适当,并允许受处分的学生申诉。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七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执行《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校注重教师的师德与专业的双优发展。在师德教育上,开展“为人、为师、为学”等活动,加强教师德育能力。在教师专业发展上,注重发展的多渠道和多样化,强化青年教师的培养与发展。
第四十七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和校本培训计划,建立相关制度。以教师学习力为抓手,丰富和深化个体学习和班组团队学习的内涵和实效,鼓励每位教职工都要在不断学习中,改善个体的心智模式,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八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设立新老班主任的带教制度,帮助新班主任尽快成熟。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
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八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二条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三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五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二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 202号
上海市钟山初级中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法规文件,你校第十届四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全教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局核准的《上海市钟山初级中学章程》,经教育局学校章程核准专家组评议,2014年1月16日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要求,完善学校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
2014年1月16日
上海市钟山初级中学章程
(二〇一四年一月四日第十届第四次全体教职大会工审议通过)
序 言
上海市钟山初级中学前身是上海市钟山中学(完中),创建于一九六七年十月,原址西江湾路800号。随着教育形势的不断变化,学校于一九九四年、一九九九年分别迁址车站南路441号和车站北路730号。经上海市教委(2000)38号文批准,初、高中分离办学,成立上海市钟山初级中学,校址定在车站北路730号。二〇〇四年七月上海市凉城第二中学并入,为改善办学环境,学校二〇〇五年八月迁至广粤路1359号,二〇〇七年九月校址定为万安路1289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市钟山初级中学,英文表述为SHANGHAI ZHONGSHAN JUNIOR SCHOOL;住所地址为上海市虹口区万安路1289号,邮政编码为200434;官方网址为http://zscj.hkedu.sh.cn。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四年制初中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虹口区域内对口小学招生,招生对象为小学五年级毕业生。办学规模为四个年级二十四个班级,总体不超过九百六十人。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办学宗旨:一切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即学校着眼于每一个学生的长远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使学生的身心健康得到舒展,个性特长得到张扬,发展潜能得到激发,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显著增强,终身学习意识和
能力明显提升,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培养大量高素质的建设者。
第六条 办学理念:“以人为本,优质立校”,即学校教育以学生和教师的发展为根本出发点,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作为学校办学的质量标准,把教育教学质量看成学校的生命线。办学目标:把学校办成为德育特色彰显、教学过程扎实、学生学有所长、文化氛围浓郁的现代化学校。办学思路:规范、自主、和谐发展。
第七条 学生培养目标:身心健康、举止文明、特长彰显。教师发展目标:师德高尚、理念先进、业务精湛
第八条 校风“求实、开拓”;学风“勤奋、进取”;教风“严谨、奉献”。
第九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或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学校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二条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支部委员会,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学校支部委员会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全教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设置校务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团队和科研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支部委员会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党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体验式教育为突破口,实行“过程育人”的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贯彻“生活即教育,教育即为了更好生活”宗旨,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构建分层递进式学校德育目标、
内容体系。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实施志愿者工程,增强社会责任感。
德育体验教育:德育的本质是实践体验的,学校以“责任体验教育”、“学雷锋,做文明人”、“走进自然,关注生存”、“安全教育”等主题开展校内德育教育系列活动,同时积极推进学生活动进社区和社区活动进校园,落实校外科普实训基地项目,激发学生兴趣,培养学生“做自己喜欢的事”意识和习惯养成,以此加强学生基础道德、公民主体意识建设。
学生志愿者工程:探索实施志愿者工程内涵建设,开设志愿者校本课程培训,建立志愿者活动卡,开展“阳光志愿者行动”。要求班班参与,人人经历。每位学生在四年学习期间完成一定时数的志愿者服务实践活动。不断推进“‘梦想’与‘志愿者’”项目实施,通过实现“梦想”的实践体验培养学生目标意识、团队合作能力等。
第二十四条 以班级(中队)为基本建设单位,完善团队组织建设,形成明确的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注重学生在班队管理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开发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潜能,加强对学生、学生干部的三级“执勤”培训,做到目的、计划、评价、激励并行,不断提高学生自主管理的水平。实行班级“一人一岗”,实现自己的事自己做,集体的事大家一起做习惯养成。突出学校学生自主教育特色。
第二十五条 通过自主社团活动,引导学生通过制定社团发展目标、现状分析、制定对策、组织实施、评价总结等进行自我管理。
提倡中高年级“人人参与社团”。依靠社区、家长和其他社会资源,积极创设社会实践类、文化艺术类、体育文化类和综合类等学生自主社团,鼓励学生参与社会综合实践活动,走出校园,走向家庭、社会、大自然。
学校定期、不定期地开展自主社团活动展示,展示社团活动风采和学生个人成果,开展明星社团、魅力社团、潜力社团等活动,健全自主社团评价机制,推进自主社团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结合实际制定校学年课程计划,凸显志愿者培训课、作业课、阅读课、体锻选修课、摄影课特色,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七条 教学管理工作由校长室统一领导。学校建立由校长室、教导处、科研室、教研组、备课组组成的教学管理网络。在校长室的领导下,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共同管理。
教导处是学校教学工作职能部门。严格执行学校课程计划,通过基本教学环节的全程管理,完成各项教学和教研任务。加强教研组、备课组建设,充分发挥教研组功能。组织考试,做好教学质量的分析工作,并提出改进措施。加强对各专用教室的规范管理,提高教学设施,尤其是现代化设施的合理使用。做好全校师生的教科书、教学参考书、簿本的征订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适当年级的部分课程试用双语教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课堂管理制度,保障师生教、学权益。围绕新课程和新课改,定期开展主题性的教学研究活动,聚焦课堂教学,优化课堂教学,改变学生学习方式,提高教学质量。定期组织学科教师的公开教学活动及评比活动等,提高教师的课堂教学水平。不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听取师生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及时具体地解决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分年级逐步在全校推广实施“大体育活动课”,有计划地教导学生学会两项体锻、健身、运动技能,开展体育常识的普及性教育,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学会欣赏体育。组织开展好体育课外活动,利用“体教结合”机制办好各类比赛。
学校建立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督促并指导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和校园环境卫生安全、整洁。学校加强健康教育午会课教育,降低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率和提高学生卫生保健习惯和意识。学校室内外区域禁止吸烟。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成立以学校分管领导负责,政教主任、团队干部、年级组长及心理健康教育老师、班主任等参与的学生心理支持服务小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开设“二周二节”,丰富学校艺术、科技教育。“二周”:读书周,在全校开展阅读竞赛、交流、展示活动,营造大阅读氛围,创设大阅读环境;社会实践周,开展学军、学工、户外考察等活动。“二节”:科技艺术节,围绕本校动漫、合唱、摄影、模型等特色,开展校内、校际相关活动;体育节,围绕本校田径、足球传统体育特色项目,开展相关活动,增强学生体质,体现大体育思想。
第三十二条 学校加强实验室、图书馆、信息中心等教学场所的建设,满足教育、教学、对外宣传和管理的需要。努力构建数字化校园,满足师生自主发展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学校科研室在校长室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主课题的开题、实施和结题,负责学校其他课题的组织、指导、管理和推广。完善校本研修机制,按要求制定校本研修计划并落实相关活动。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施初中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市、区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手册。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手册。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午餐。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团队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
(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三)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的权利;
(四)学校保护教职工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五)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六)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七)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八)有权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九)有权参加市区校级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十)学校定期对教职工进行工作考核,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教师,以及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教职工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二)教职工如有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对所受处理或处分不服的,可按规定享有申诉权。
(十三)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退休教职工的管理由学校退管会具体负责。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教师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教职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四)教师要做到:爱生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崇尚科学。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
(五)教师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工作规范;
(六)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七)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八)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九)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八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
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柒佰捌拾肆万元。学校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七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虹口区教育局财务中心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四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靠江湾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全体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大会成员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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