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 对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思考
班级:2010级国贸3班 姓名: 学号:
【摘 要】:诚信就事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进入二十一世纪,随着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我国保险业也开始飞速发展。然而在现实中保险公司存在的诚信问题较多,它产生的负面影响辐射较广。总体来看,最大诚信原则的实施要求加强建设保险业诚信体系和相关保险法制建设。 【关键词】:保险学;最大诚信原则;诚信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大潮不断向前推进,在这个大趋势下,保险业在我国有了长足的发展。在深度和广度上,保险市场的潜力也得到了有效的挖掘。风险的存在是保险业最大的特征,诚实信用便成了保险业的“立业之石”。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最大诚信原则,该原则要求保险活动公平、公正、和一种利益的平衡,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个体现。我国保险业正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但一些保险公司不信守合同承诺、信誉声誉下降的问题也日益显现。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在早期的海上保险中,投保人投保时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或者货物经常已在海上或在其他港口,真实情况如何,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能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决定是否承保及估算保险风险、确定保险费率。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的真实性对保险人来说有重大的影响,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要求较一般的民事合同要求就更高、更具体,即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该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首先得到确定,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契约无效。” ①总得来说最大诚信原则即为: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最大诚信原则主要由三条重要的法理组成,一是告知,二是保证,三是弃权与禁止反言。
二、强调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此外,保险营销机制不完善也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现行的营销机制缺乏对营销员的保障制度和长效激励制度,诱发营销员产生背信弃义、误导欺瞒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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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行为。之所以强调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双方都非常重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1.对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一是造假问题屡禁不止。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二是惜赔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三是误导问题并未根治。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欺瞒现象并不罕见。
2.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道德风险防范困难。实践证明,保险人危险负担的有无或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保人能否恪守诚信原则。近年来,我国保险知识的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险后竟打起了骗保骗赔的主意,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骗赔手段更是五花八门。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
(一)对保险欺诈的规制
伴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欺诈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多个城市统计数据显示保险理赔欺诈现象严重,各保险公司经济损失严重。我国保险市场尽管尚未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但保险欺诈的数量和金额却在不断上升,手段日益多样化。保险欺诈活动即影响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又导致诚实保户支付额外的保险费。这样持续下去,保险双方赖以维系的最大诚信原则将彻底崩溃,保险机制也将随之消失。在这种情况下,最大诚信原则成了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危险的主要举措。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欺诈规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②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同时,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保险人告知其所知道的可能影响到承保的所有情况,不能故意隐瞒,更不能编造虚假情况欺骗保险人,这样从源头上防范保险欺诈的发生。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及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通知义务。保险标的掌握在被保险人的手中,因而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或事故发生时,该方享有更多的信息,更容易利用信息的不对称实施保险欺诈行为。上述规定大大减少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实施保险欺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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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会,这也是最大诚原则对保险欺诈规制的一个方面。
3.投保人、被保险人之保证义务。这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做出的一种做或不做某事的承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可能性息息相关,是保险人决定承保的一个先决条件。该规定能够有效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同时将风险分配给以最低成本避免它的人,以实现最有效的分散风险,从而达到法律的效率目标。
(二)对保险经营行为和竞争手段的规范化 保险人的经营行为和竞争手段的不规范,不仅能够损害被保险人的正当权益,更有甚者会导致市场良好竞争秩序的破坏。保险人经营行为和竞争手段的不规范,最根本的是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结果。鉴于这个因素,加强对被保险人正当权益的维护,改良我国保险市场的竞争秩序势必要建立诚信约束机制来对保险人的经营行为和竞争手段进行有效规制。这种规制机制的建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建立和完善保险人内部诚信约束机制。保险产品作为一种相对特殊的无形产品,只有保险人在开展业务时诚实、办理赔付时守信才能争得客户的信任。从这点上看,坚守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来说更显重要。
2.建立和完善对保险代理人的诚信约束机制。③现阶段我国的保险代理以个人代理为主,而对于机构的代理是处于从属和次要的地位的。个人代理人随意扩大保险保障范围,采用夸大投资产品的投资回报等方式引诱潜在客户投保。个人代理人受直接管理和指导的是保险公司,他们是否诚实守信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这就需要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代理方面的机制构件上发挥比较有效的作用。
3.建立和完善保险人之间的诚信约束机制。市场的竞争实际上就是利益的竞争,为了利益势必会有些保险人违背诚信原则经营,从而损害到其它同类保险业务人的利益。保险监管虽然在这方面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实际效果却并不是很明显,保险人之间建立最大诚信的行业自律机制才是硬道理。两者共同集体发挥作用,保证保险人之间的有效竞争。
四、最大诚信原则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现实中,人们感到社会缺少诚信,并不是诚信内容和法律规定不存在,而是缺少对诚信行为的激励和保护,保险业的顺利发展,需要加强保险活动当事人的诚信教育与体系建设。
1.把握契机,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发展,更离不开社会的进步。建设保险业诚信体系,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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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现代化社会信用意识,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因此,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恰逢其时,应把握契机,一方面不断完善自身的诚信体系建设,一方面为全社会的信用建设做出贡献。
2.建立诚信制度,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条件。一是要建立刚性的诚信管理制度。对经营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都要有制约制衡机制,用制度保证诚信得以实现。二是要建立信息采集及披露制度。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诚信数据的管理制度,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道德风险无法规避,各保险公司之间应建立与社会公众沟通交流平台,如公众网站,现场常设咨询台等。
3.改革营销体制,为保险业诚信体系的建设注入活力。目前,各保险竞争主体的营销体制普遍采用保险代理人制。保险营销员处于“城市边缘人”的尴尬地位,无法在社会中树立诚信形象。④同时由于首期高佣回报的利益冲击,使一些营销员没有将诚信植根于保险职业的生命之中,见利忘义。如果采取职员制营销,改变营销员身份,将会大大提高诚信水平。
4.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工作。目前保监部门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针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行为考评体系,也没有建立一套科学的与之相对应的考评指标,更没有形成一套常规的考评考核工作程序。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一系列严格的考评体系与科学的考评指标。
五、结束语
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于保险合同的始终,是约束保险当事人的一项原则,是保险合同建的基础。随着我国金融改革逐步深入和保险市场的开发,国内外保险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我国保险存在的问题将更为突出。以最大诚信原则来指导和规范我国保险业将显得更为重要,从保险经营的各个环节上贯彻和完善最大诚信原则,对我国保险业健康快速的发展,对现实社会的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吴定富 保险基础知识[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第85页
[2]朱应芬 保险学教程[M] 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第55-115页
[3]许谨良 保险学原理[M]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第106页
[4]盛清才 诚信原则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J] 保险研究,2003,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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