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要为裁判文书说理创造良好环境

来源:好兔宠物网
特TEBIE CEHUA别策划

裁判文书说理离不开实践基础江西省新余市望城工矿区检察院 黄磊

裁判文书说理可谓本次深化司法改革的重头戏,对提高司法透明度、提升裁判质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我们不能只看到顶层设计的愿景和初衷,却忽略现实基础和瓶颈。

“事碎难治,法烦难行”。以目前大部分法官的素质,要深耕细作完成说理性的司法文书并非难事,甚至不乏有挥洒自如、成就司法说理的妙笔文章。但不可忽略的问题在于深耕细作离不开时间和精力的保障,据统计,普通法官一年审结案件都在150件到200件左右,而发达点的地区法官一年审结的案件要在300件以上。

当法官成为审判的司法机器,本身的精力已达极限,要法官深耕细作,在每个案件中做到充分的释法说理并非易事,更不免基于案件零碎化、杂乱化和海量化而流于形式。

无独有偶,基层法官不仅仅要从事法律事务,很多底层行政事务也通过加码施加于法官身上,诸如城市文明建设;又如受限于地方的法官本身晋升和提拔,法官也会出现在学校、企业、机关单位的法制教育课堂中。

同样不可忽略的是法官判决的终极性质疑,无论法官判决文书释法说理如何到位,倘若法官的判决不如一纸命令甚至一张纸条,法官在司法程序中所做的任何努力,终究还是置于权力权威之下,导致民众信赖裁判文书还不如祈求权力本身。因此要让法官判决文书具备说理性和权威性,要限制行政权力的干扰,否则司法矮化、裁判文书说理流于形式也就不难理解了。

要为裁判文书说理创造良好环境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史洪举

当前,裁判文书说理质量不高的原因来自多方面,有案多人少法官疲于应付的因素,有法律素养不高不会说理的因素,但绝不能忽视的因素是,涉诉信访形势严峻,法官不想也不敢过多说理。因此,在当前法官准入门槛提高的背景下,提高裁判文书说理质量必须营造优良的外部环境。

理越说越明,事越说越清。但裁判文书说理不像辩论会那样建立在假定的事实上,审判是通过证据还原法律事实的过程,而裁判则是在法律事实已经查明的基础上评判是非对错,划分各方责任的过程。在“判决书主要是给败诉当事人写”的语境下,说理显得尤其重要。然而,目前的社会现状是:信仰缺失,道德不彰,失信普遍。多数人以自身利益来衡量裁判,当裁判于己有利时,法官公正廉明;当裁判损害切身利益时,法官贪赃枉法。于是,失利方必然会吹毛求疵,千方百计寻找程序上的瑕疵及裁判文书上的毛病,甚至标点符号失误都会被揪住不放,大做文章。

50 人民法治

当前涉诉信访机制及由此带来的压力对法治的破坏毋庸赘言。汉语言文字的“博大精深”也导致了言多必有失,一旦因说理过多、说理被当事人“认为”不当,被当事人揪住个别“错误”不放甚至引发涉诉信访,耗费在涉诉信访上的时间和精力远比办几个案件要多,法官受到处分也不是没有可能。于是,自然是可说可不说的不说,说了可能惹麻烦的不说,说了可能导致涉诉信访的更不敢说。

由此,提高裁判文书说理质量,更重要的是强化职业保障,净化说理环境。势必建立法官职业保障机制,特别是建立这样一种机制,经审查后,当事人属无理信访滋扰的,即便不处罚信访者,也不应再将承办法官受牵连。而应交由专门的机构处理,让法官安心办案,不因办案而提心吊胆,不因害怕信访而“惜字如金”。

裁判量刑也要说理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徐清

如果说“公正和效率是司法公正的生命所在,量刑公正则是司法公正的灵魂所在。”针对民众关切的量刑公正问题,早在2003年,江苏姜堰法院率先推出《量刑指导意见》,一些地方法院试行量刑答辩、电脑辅助量刑等,对量刑规范化进行了探索;2009年6月,最高法在全国120多家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2010年,《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 》出台,促进了量刑公开、公平、公正。

令人费解的是,相对于丰富多彩的量刑规范化实践,裁判文书鲜有对量刑程序、量刑方法的反映,一般仅简单罗列自首、赔偿等量刑情节,量刑说理更是少之又少。相关数据表明,全国60%的刑事案件因量刑问题而上诉。量刑说理的缺失使得裁判即便适用法律正确、罪罚相当,仍无法消解恣意处刑、“同案不同判”等质疑。

量刑规范化“只做不说”、“只会做不会说”成为刑事审判一道独特的风景,耐人寻味又令人深思:为何裁判不想、不愿、不敢量刑说理? 除了量刑幅度较宽、缺乏完善的量刑规则和程序外,舆论的压力、当事人的纠缠利诱、地方行政权的挤压以及错案追究制等因素, 让法官如履薄冰、不敢多言,催生了裁判量刑说理“千人一面、惜字如金、放之四海而皆准”现象。

法谚云:正义是从裁判中发声的。破解量刑说理之困,关键须处理好规范量刑与自由裁量的关系。应一手抓量刑规范化,一手抓司法改革,凸显法官主体地位、加强法官职业保障,防范量刑权滥用与怠用。当每一裁判遵循同一量刑思维规则、适用同一量刑程序,并且可以回溯同样价值时,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具体裁判的差异性才会真正被社会认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