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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神东煤炭集团应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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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东煤炭集团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强化应急管理,增强全员应急意识,提升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处置能力,筑牢安全生产最后一道防线,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第四条 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是本单位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各级应急管理办公室是本单位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各级业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是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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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对所属单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公司所属单位对本单位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

第六条 公司成立以董事长为组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为常务副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副总工程师、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应急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统一领导公司应急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决定、部署应急管理工作,组织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二)组织审核公司应急预案,督促所属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完善工作。

(三)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救援器材和装备。 (四)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决定启动或终止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五)接受政府指令和调动,指挥、调度公司应急力量参加社会救援。

(六)负责突发事件上报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的通报。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应急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修订公司应急预案,审核基层单位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二)负责组织制订公司应急演练计划,指导、监督公司所属单位的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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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公司所属单位应急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考核。

(四)负责与地方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业务联系、对接工作。

(五)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值守办公室,是公司应急值守机构,设在公司总调度室,主任由总调度室主任担任;负责公司 24 小时应急值守,接收、处置应急信息;统一调度、协调救援力量参加应急救援。

第九条 公司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安全监察局:负责应急队伍管理工作;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方案研究制定,监督救援工作开展情况;负责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总调度室:组织公司冬、夏季三防应急预案编制与修订工作;负责三防工作检查、考核;负责应急值守制度落实,接收、处置各单位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统一调度救援力量参加应急救援,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做好各项记录。

(三)生产管理部:参与相关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研究制定并及时分析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顶板和水灾监测数据;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

(四)通风管理部:参与相关事故现场救援方案研究制定并及时分析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各类气体监测数据;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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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机电管理部:参与相关事故现场救援方案研究制定;负责应急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抢险时的保障工作。

(六)工会工作部:参与赔偿、工伤保险等善后处理工作,做好职工稳定工作。

(七)治安保卫管理处:负责社会安全事件(含信访)、防恐反恐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期间人员疏散、戒严、秩序维持和交通管制等工作。

(八)神东总医院:负责突发重大疾病疫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研究制定,指导医疗队伍开展医疗救护,并做好药物及医疗器材储备工作。

(九)物资供应中心:负责应急物资采购、储备和配送工作。

(十)供电中心:负责大面积停电应急抢险方案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保障应急救援过程的供电安全。

(十一)信息管理中心:负责通信信息网络大面积中断抢险方案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保障应急救援过程的通讯畅通。

(十二)环保管理处:负责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方案研究制定;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过程的环境监测工作。

(十三)车辆管理中心:参与地面交通事故抢险方案制定;保障应急救援过程车辆调运。

(十四)矿业服务公司:参与事故抢险救灾期间后勤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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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神东救护消防大队:参与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参与突发事件现场救援方案研究制定;负责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公司所属煤矿单位兼职矿山救护队伍的业务指导。

(十六)董事长办公室(宣传部)、新闻中心:参与公司应急管理宣传工作;根据应急领导小组指示,及时与新闻媒体联系,协调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十七)人力资源部:负责赔偿、工伤保险等善后处理工作。

(十八)规划发展部、财务管理部:负责应急管理各项费用计划编制,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十九)内控审计部:监督应急管理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公司所属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和风险因素,设置应急管理机构,配备满足需要的管理人员,明确相应的工作职责。应急管理办公室原则上设在安全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公司所属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制度应包括:工作例会制度、应急值守制度、事故监测与预警制度、应急信息报告和传递制度、应急管理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制度、应急宣传教育制度、应急培训制度、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应急演练和评估制度、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应急投入与资源保障制度、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制度、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应急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应急通信网络保密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应急救援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

第三章 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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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属地为主、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十三条 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公司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公司其它业务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专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公司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及启动执行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应与上下级单位、地方政府及其相关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成立以单位有关负责人为组长的编制工作组,吸收应急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可邀请专业机构或专家咨询指导,但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检总局令第88号)等规定,在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周边环境、自然条件和危险源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公司所属单位编制或修订的应急预案必须于每年12月1日前完成。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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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 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 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 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 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八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应急预案负责人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要求组织评审,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公司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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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经评审修订后符合相关要求,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实施,同时报送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总调度室和神东救护消防大队。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的要求,向属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和结论。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评估一次,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及时修订: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 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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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应急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五条 应急培训是安全教育培训的组成部分,应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并明确应急培训学时。

第二十六条 应急宣传教育应与应急培训相结合,建立宣传教育长效机制,不断完善、改进宣传教育及培训方法。

第二十七条 应急宣传教育的形式应采取“应急宣传周、知识竞赛、发放宣传单、设立宣传栏、观看宣传片”等切合实际的多种形式,多题材、多角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教育。

第二十八条 应急培训与宣传教育重点内容:

(一)管理人员重点培训内容:突发事件法律法规,两级公司相关制度,上级文件精神、应急预案、应急指挥、应急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典型案例等。

(二)其他人员重点培训内容:突发事件法律法规,两级公司相关制度,上级文件精神、矿(处)级应急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先期处置、避灾路线,个人应急防护装备用品,现场处置方案,典型案例等。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培训必须在应急预案施行前组织实施,并建立档案。公司应急预案由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培训,公司所属单位应急预案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全员培训。

第三十条 应急管理培训必须保存培训记录,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学时等内容,授课人和参加培训人员签到表,试卷及相关的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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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所有员工每年必须接受应急培训。在职员工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学时。新员工要加强应急管理培训,其中井工煤矿不少于8学时,其它单位不少于4学时;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第五章 应急演练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 应急演练按形式可分为桌面演练和实战演练,按责任主体分为公司级、矿(处)级演练。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实战演练,煤矿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实战演练,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三个年度内应对应急预案中确定的灾害类型全面演练覆盖。

第三十三条 公司所属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每年12月1日前上报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司下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并下发实施。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依法组织开展本单位应急演练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应急演练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年度应急演练工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并参与应急演练。

(四)保障应急演练所需经费、场所和设施等。 (五)通过应急演练,查找预案及演练过程中存在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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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组织制定和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及演练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应急演练应根据应急预案编制演练方案,主要明确演练目的及要求、演练事故情景设计、演练规模及时间、参演单位和人员主要任务及职责、演练筹备工作、演练主要步骤、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等内容。演练方案应提前三天提报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六条 所有应急演练活动都应进行演练评估。应急演练前应制定评估标准,确定评估人员,对应急演练过程进行全方位评估。

第三十七条 应急演练应严格按照演练方案实施,演练过程中若出现特殊或意外情况,演练总指挥可决定修改演练方案或中止演练。

第三十八条 应急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形成演练总结评估报告,神东救护消防大队形成战后总结报告,于两日内提报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全公司年度演练情况编制年度应急演练总结评估报告。

第三十九条 演练总结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演练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应急指挥人员的指挥协调能力、参演人员的处置能力、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演练目标的实现情况、演练的成本效益分析、对完善预案的建议等。

第四十条 演练单位应针对演练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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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所属单位的应急演练考核工作。

第六章 应急队伍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编制生产建设和安全技术等发展规划时,必须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列入发展规划中。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由专业队伍、兼职队伍构成的“统一领导、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第四十四条 神东救护消防大队应进行资质认定并取得资质证,实行准军事化管理。

第四十五条 神东救护消防大队应按规定配备必需的装备、器材,并明确管理职责和制度,定期检查、维护。

第四十六条 神东救护消防大队应建立健全应急值守、接警处置、预防性检查、培训考核、训练演练、装备器材维护、技术资料管理等各项制度。完善值班、训练演练、事故处理等记录和装备管理、战后总结、隐患排查情况等档案资料。

第四十七条 神东救护消防大队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程、标准规范,科学组织训练工作,并要结合服务单位安全生产实际与各类自然灾害特点,定期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和技术服务,熟悉服务单位安全生产环境和救护资源,提升突发事件科学施救能力。对外提供救护服务时,应严格按照神东救护消防大队事故处置流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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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公司所属煤矿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兼职矿山救护队,按规定配齐人员、装备,并给予津贴待遇,且人均不得低于200元/月。

第四十九条 公司所属地面单位必须建立应急抢险突击队,人数最低不少于12人,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配齐人员和装备。

第五十条 神东救护消防大队负责矿山兼职救护队业务指导、考核、培训取证工作,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兼职矿山救护队管理与训练情况。

第五十一条 神东救护消防大队和安监局消防监察处负责应急抢险突击队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兼职矿山救护队必须制定年度训练计划,邀请神东救护消防大队进行业务指导,并要签字存档。

第五十三条 兼职矿山救护队每月至少开展1次单项训练(仪器操作、救援准备、医疗急救),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佩用氧气呼吸器的单项或多项训练,每次训练不得低于2小时。每半年应对所有项目开展训练,并进行考核。

第五十四条 兼职矿山救护队的装备必须保持战备状态,定期检查、维护,做好记录。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建立应急救援技术专家库,为现场救援、决策咨询等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十六条 神东总医院应依托现有医疗资源,加强应急医疗救护专业队伍建设,配备相应医疗救护装备、器材、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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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医疗救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所属单位应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技术专家队伍、应急医疗救护队伍登记工作,当应急队伍编制、人员等发生变化时,及时提报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和总调度室。

第七章 应急物资

第五十八条 应急物资管理的原则:定额储备、专业管理、保障急需、定期更新、专物专用。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急物资分为公司集中储备的物资和基层单位储备的物资两部分。公司集中储备的物资由物资供应中心统一保管,基层单位储备的物资由各单位自行保管。

第六十条 公司集中储备应急物资管理: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应急物资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机电管理部负责公司应急物资采购计划、大(项)修计划的签审,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应急物资采购计划的提报、台账管理及大(项)修计划的提报和实施,物资供应中心负责应急物资的采购、验收、仓储和物资配送工作。

第六十一条 应急物资必须专人管理、专库分类存放,并挂牌管理,建立台账,做到“帐、卡、物”统一。应急物资露天存放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六十二条 应急物资在仓储过程中,要根据物资的不同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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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制定调剂替换周期,与生产物资进行调剂替换,保证储备物资性能可靠。

第六十三条 当应急物资储备发生变化时,应急物资保管单位应及时上报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台账中要明确名称、型号、数量、存放地点、技术参数、入库日期、调剂替换周期及状态。

第六十四条 在仓储过程中应急物资如发生挪用、损坏、丢失等情况,公司集中储备物资由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追查,基层单位储备物资由本单位负责追查。

第六十五条 应急物资应定期检查、维护,做好记录,发现应急物资损坏以及功能达不到要求的,要及时进行维修、更换。

第六十六条 应急物资属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十七条 为预防灾害调用公司应急物资时,使用单位应提出申请,经机电管理部和总调度室审核,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并告知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方可调用。

第六十八条 如遇突发性灾害事故需要调用应急物资时,经机电管理部或总调度室同意,告知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即可调用,七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六十九条 物资供应中心接到批准后的应急物资调用申请或机电管理部与总调度室通知后,立即组织将所需物资运抵指定地点,确保抢险救灾使用,并与调用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十条 地方政府或神东公司以外的单位借用神东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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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物资,须经机电管理部与总调度室审核,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批准,保管单位与借用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十一条 抢险救灾结束后,使用单位要及时回收并返还所调用的应急抢险物资。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返还的,须经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批准。使用后返还的应急物资,物资供应中心会同设备管理中心验收确认完好后,方可入库。

第八章 应急避险设施

第七十二条 各矿井单位必须建立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并通过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验收。

第七十三条 各矿井单位必须根据险情或者事故避险的实际需要,建立井下紧急撤离和避险设施,并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等系统结合,构成井下安全避险系统。

第七十四条 应急避险设施包括避灾路线指示标识、压风自救、供水施救、自救器过渡站、临时避难硐室和永久避难硐室等设施。紧急避险设施的布局、类型、技术性能等具体设计,应当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七十五条 应急避险设施应当设置在避灾路线上,并有醒目标识。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当明确标注应急避险设施的位置、规格和种类,井下巷道中应当有应急避险设施方位指示。

第七十六条 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及巷道交叉口必须设置避灾路线指示标识。避灾路线指示应当设置在不易受到碰撞的显著位置,在矿灯照明下清晰可见,并标注所在位置。设置间距采区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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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不大于200m,矿井主要巷道不大于300m。

第七十七条 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m范围内应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者其他临时避险设施。

第七十八条 各矿井单位应当设置井下应急广播系统,保证井下人员能够清晰听见应急指令。

第七十九条 各矿井单位必须对应急避险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每天巡检1次,并建立技术档案及检查使用维护记录。

第八十条 安全避险系统应当随采掘工作面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各矿井单位总工程师应于每年12月1日前组织开展有效性评估,形成安全避险系统有效性评估报告。

第九章 应急值守

第八十一条 应急值守是指为及时掌握和报告日常动态、突发事件信息和重大紧急情况,保证联络畅通和及时处置而由专门部门和人员进行的24小时的值班工作。

第八十二条 应急值守应遵循“坚守岗位、要情必报、反应迅速”的工作原则,以“信息报告及时准确、联络协调高效通畅”为管理目标。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急值守办公室设在总调度室;救护消防大队、矿业服务公司、生产单位、生产辅助单位应急值守办公室设在本单位调度室;神东医院应急值守办公室设在急诊科;其它单位应急值守办公室设在本单位值班室。

第八十四条 应急值守负责部门的职责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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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组织日常值班和紧急事务的处理。

(二)建立值班信息网络和通讯网络,确保联络畅通。 (三)建立健全应急值守各项制度和规范,推进应急值守 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四)负责对下级单位应急值守工作的督促、指导、检查,组织值班员进行业务培训。

(五)及时按要求报告和协助领导处置突发事件。 (六)制定、检查、评估单位应急值守管理各项工作计划和实施情况,提出改进和预防的措施。

(七)按照规定,建立应急值守工作记录档案。

第八十五条 应急值守工作记录应包含时间、地点、人员、责任单位、记录人、事件(措施、决议、状态等)、结果及信息报告情况。

第八十六条 应急值守期间需待办事项或突发事件信息办理情况应交接清楚,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章 应急投入与资源保障及能力评估

第八十七条 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应急投入与资源保障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十八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严格按照《神东煤炭集团安全投入保障管理办法》将应急投入费用列入年度预算中。应急资金实行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八十九条 应急投入应用范围:应急避险设施、应急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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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技术装备及配套设施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支出;应急预案修订、评审、备案,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支出;应急抢险救援支出;其他与应急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九十条 应急资源包括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应急医疗、应急通信、后勤服务等,各级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和职责分工要求,加强应急资源建设。

第九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每年必须对应急投入、应急资源保障、组织机构、应急制度、应急预案等情况进行评估,形成应急能力评估报告。

第九十二条 公司所属单位应急能力评估应于每年12月1日前报送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完成公司应急能力评估报告。应急能力评估报告需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根据应急能力评估报告,针对应急投入、应急资源保障等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专项措施,限期落实整改。

第十一章 应急档案

第九十四条 公司各级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明确应急管理档案管理责任人和存放地点。应急管理文件、资料等应及时发放至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九十五条 应急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均应归档管理,资料和档案应做到内容真实、管理规范、标识清楚、便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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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

第九十六条 涉密的图纸、资料和档案按照保密等级不同分类管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九十七条 电子类资料和档案除计算机中保存外,还需在其他存储设备上备份,保密档案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第九十八条 查阅档案资料需填写《查阅档案审批单》,按照档案的保密等级进行审批后才能查阅,不得勾划、删改、加注、拆页、损坏等。档案管理人员对查阅后的档案进行检查、核对无误后重新归档。

第九十九条 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定期三种,定期开展档案鉴定工作,对保管期满的档案经相关手续后可以销毁,并建立文书档案销毁清册。

第十二章 应急管理职责履行情况检查

与应急救援责任追究及奖惩

第一百条 公司负责应急管理定期、不定期检查工作,通过内业资料、现场检查、考试抽查等方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所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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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六)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七)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八)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九)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一百零二条 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及所在单位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一百零三条 因参加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医疗、抚恤待遇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受伤、致残或牺牲的规定办理,对牺牲人员应向当地政府民政部门为其申报烈士。

第一百零四条 凡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因玩忽职守未做好准备工作和事故发生时隐瞒事实真相、谎报实情,导致指挥救援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者以及救援行动中借故逃避、临阵脱逃或拒不执行救援命令者,应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五型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扩大等后果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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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决定》(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令第302号)、《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88号)、《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七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有悖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一百零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

第一百零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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