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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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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修订 履历(Revision History)

区分 年/月/日 (Division) (Date) 0 1 2 修 订 履 历 3 4 5 6 7 8 9 2013.01.05 修订者 (Revisor) 成 佼 修订 内容 修订 事由 (Revision contents) (Reason for revision) 新制定 建立安全标准化体系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业务科:成 佼 (Confirmed by 业务科) 发布处(份数) QA: 1份 事业支援: 1份 机器事业: 2份 母线槽: 1份 铝事业部: 1份 设备管理: 1份 10 11 12 13 14 裁 决 合 议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1.0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工伤保险缴费及工伤管理。 2.0目的

2.1确保公司依法缴纳工伤保险。

2.2确保伤亡员工依法顺利办理工伤管理手续,获得有效赔付。 3.0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4.0职责

4.1人事科负责制工伤保险费用清单。

4.2人事科负责办理工伤管理(工伤事故申报、工伤认定、工伤事故的处理、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手续。

4.3业务科负责协助人事科,提供办理工伤管理手续的各种必要的资料。 4.4财务科负责根据人事科提供的工伤保险费用清单定期缴纳工伤保险费。 4.5财务科负责支付伤亡员工的各类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5.0内容 5.1工伤保险缴费

5.1.1公司员工的工伤保险费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中的规定,每月按个人工资的1.6%上缴工伤保险费。 5.2工伤事故的范围

5.2.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 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2.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 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5.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5.3工伤事故申报

5.3.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人 事科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 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3.2人事科由于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日期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 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3.3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合同;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4工伤认定

5.4.1工伤认定工作由当地劳动局负责进行。 5.5劳动能力鉴定

5.5.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

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5.5.2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公司、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劳动局提出 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5.5.3业务科提供相关医疗资料及事故报告书(事故情况描述)。 5.5.4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当地劳动局负责进行。 5.6工伤保险待遇

5.6.1伤亡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规定执行。

5.6.2财务科根据工伤员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材料赔付 相应费用。 5.7档案管理

5.7.1发生工伤事故后,业务科负责为该员工建立档案,以备查询。档案内应包 括以下内容: (一)员工简历; (二)事故报告书;

(三)医院的诊疗资料(复印件);

(四)流程中各类表格、证明、裁决书等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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