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业平与俞豪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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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二初字第01533号
原告:徐业平,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代理人:吴中月,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豪牛(现更名为俞家牛),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徐业平诉被告俞豪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先由审判员樊燕玲独任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樊燕玲 审 判 员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蔡初转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汪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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