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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民工驻地审批制度

来源:好兔宠物网
 驻地审批管理制度

一、 总 则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建设工区职、民工驻地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预防驻地安全事故,增强施工驻地安全意识,结合工程实际及《云南省公路工程从业队伍员工驻地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 本规定所称的驻地,是指在我省公路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大修、维修、养护等)项目从事工程施工和劳务承包的单位或个人的临时驻地。

2、 职、民工驻地管理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3、员工驻地选址及建盖必须按照《规定》的第二章“员工驻地建设的基本要求”执行。从事公路建设的员工在劳动过程应享有获取安全驻地的权利、休息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驻地审批

1、新建盖或租用民房均须报监理审批,并报工区备案,方能建盖和使用,严禁“先斩后奏”或“干脆不奏”的做法;此前已建盖或租用的,必须进行补报、补批。

2、工区接到施工作业单位申报材料后,必须在一天内到现场核实,并及时上报监理单位批准建盖、使用,批准后报项目部备案。

3、各施工作业单位若不按要求报批,私自建盖;工区将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对已建盖或租用但达不到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一律

责令搬迁或整改,并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

4、各施工作业单位对职、民工驻地的日常管理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确保驻地安全,预防事故发生。工区将把各施工单位的驻地建设和管理情况列为检查的重点之一,在以后组织的各种检查中实施重点检查。

三、驻地建设的基本要求

1、 职、民工驻地严禁建盖在滑坡体地段、河道边、水库下游沟边、山谷底、低凹和未经碾压的弃土场上面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地点。

2、 用人单位要根据设计工程量的大小,编制员工的使用计划,计划应明确不同时期的员工数量,驻地规模等。农民工驻地须满足消防、卫生、保温、通风及防洪防灾等要求,明确划分施工区和生活区;合理设置宿舍、食堂、饮水、厕所等生活设施;职、民工宿舍净高不得低于2.5米,每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0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2.5平方米,禁止使用通铺、地铺。

3、 驻地规划时要按不同的使用功能隔离,不能连接成整体,须预留安全通道;必须远离炸药库、油库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厨房、锅炉等设施要与住房具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3、 驻地电力线路要统一布设,禁止私拉乱接,严禁合计用电负荷超线路负荷和电炉等大功率电器设备。

4、 驻地必须按消防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和设施,雷区必须安设避雷装置。

5、 租用民宅作为施工驻地的,同样按照以上条件对照要求,严

禁租用危房。必须报经监理审核、业主审核批准后,方能使用。

四、驻地安全管理职责

1、驻地房屋内,禁止个人使用电炉,严禁私藏危害公共安全的易燃、易爆物品(如:炸药、雷管等)。禁止改变安全设施(包含线路布设、消防器材等)。

2、各单位结合管理情况,每月组织一次驻地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各种应急演练。

3、 工区职责

3.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落实安全生产规定,并按前述要求设计、报批、建设驻地。

3.2建立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制定职、民工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层层落实安全责任。

3.3工区负责人为职、民工驻地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职、民工的驻地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3.4负责职、民工的安全教育和制定各种应急预案并演练,检查落实和整改职、民工驻地安全隐患。

3.5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当地消防部和急救中心,积极做好抢救工作,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4、 施工队职责

4.1自觉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做好驻地安全管理工作,并负有民工驻地安全管理最直接的责任。

4.2进入施工现场前,首先对驻地进行认真选址,征得民工同意后并报工区审查,住房结构必须牢固,入住人员安全合理,安全消防设施齐全。

4.3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和事故预案应急演练活动,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4.4对驻地经常进行自我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4.5发生驻地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自救措施并上报三工区安全科(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做好抢救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五、 责任追究和处罚

1、 驻地发生伤亡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广大职工群众未收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制定整改措施、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

2、 对违反国家安全法规及本规定,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承包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承包人凡因错误指挥、玩忽职守、有章不循忽视驻地安全工作、缺乏驻地安全管理制度、不按规定对职(民)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驻地建设不规范、没有安全消防设施和安全应急通道、重大隐患不及时消除造成伤亡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 伤亡事故发生后,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按管理

权限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楚姚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三工区

2017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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