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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来源:好兔宠物网


药店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为加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管理,促进合理用药,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和GSP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药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药品不良反应(又称ADR):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二、药品的不良反应主要包括药品已知和未知的副作用,毒性反应及过敏反应等。副作用:是指治疗剂量的药物所产生的某些与防治疾病目的无关的作用。毒性反应:是中枢神经系统反应:如头痛、眩晕、失眠、耳鸣、耳聋等。(2)造血系统反应:如再生障碍性贫血、颗粒血细胞减少等。(3)肝肾系统反应:如肝肿大、肝痛、肝肾功能减退、黄疽、血尿、蛋白尿等。(4)心血管系统反应:如血压下降、心动过速、心律失常等。(5)过敏反应:是指与药物剂量无关,具有特异体质的病人才会出现,主要表现有:全身性反应、皮肤反应、药物依赖性及“三致”即:致畸、致突变、致癌。

三、驻店执业药师(医师)在工作中负责收集、分析、整理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向企业负责人汇报,并逐级上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四、对经本药房销售的药品,如有不良反应情况出现,应由驻店执业医师(药师)情况详细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内容填写。

五、营业员对自行购药的用药患者应询问有无药品不良反应史,讲清必须按照药品说明使用,如用药后有异常反应,要及时停药并向医生或药师咨询。

六、对药品不良反应隐性不报告者,根据情节轻重,企业按质量考核办法予以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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