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带头人评选方案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专业建设,进一步规范专业带头人选拔、
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业带头人的作用,促进学校专业建设水平提升和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推动师资队伍建设,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结合学校专业发展需求和建设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二条 客观公正原则。专业带头人的遴选、培养和管理坚持客观公正、平等竞争、择优选培的原则。
第三条 动态管理原则。专业带头人遴选和管理均实行岗位管理和聘任制。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建立科学管理、滚动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坚持标准原则。专业带头人的遴选要根据各专业的建设现状、特点和发展需要设置岗位,原则上每个正式招生的专业可选拔一名专业带头人,校内确定优势、特色专业可实行双带头人制,原则上校内1名,校外兼职(外聘)1名,没有符合条件的可暂时空缺。
第三章 遴选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遴选范围
(一)校内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职教师。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先进的职业教育理念,具有较强的团队精神,能够领导或指导本专业的专业建设。
(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较强的教育教学实践能力和一定的教学、科研组织管理能力;能积极承担和指导较高水平的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或科研项目,并取得一定成果。
(三)教龄五年以上,本科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七条 业务条件(满足其中两条以上)
(一)双师型教师,或者具有行业认可的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受聘于企业兼职技术人员。
(二)近三年主讲两门以上本专业主干课程,教学改革意识强,教学方法手段先进。
(三)承担满负荷教学工作量。三年内工作业绩考核至少一次被评定为优秀等级。
(四)主持或参与过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及修订,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前三名)完成至少1项市级以上课题研究工作。
(五) 在教学、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近三年来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1篇以上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
(六)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第四章
遴选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个人申报。申请人对照专业带头人的遴选条件,填写《专业带头人申请表》,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第九条 系部初评。各系部根据专业带头人的遴选条件,对申请人的材料和资格进行初步评定。向学校教研室提出推荐名单,并报送推荐材料。
第十条 校委员会评审。学校委员会对申报人的教学能力、科研水平和学术成就等进行综合评审,确定专业带头人初选名单。
第十一条 正式发文聘任。评审结果经学校批准、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专业带头人并颁发聘任证书。
第五章 专业带头人的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主持专业建设,负责专业调研、撰写调研报告,为专业建设提供决策依据;研究专业建设方向,确定专业特色;主持本专业建设方案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带领团队组织省级重点项目的申报等。
第十三条 主持课程建设,负责审核课程标准修订,组织编写和审核选用教材等。
第十四条 配合系部完成本专业校内外实训基地、实训室建设。
第十五条 引领团队建设。根据专业发展需要,提出专业教师队伍建设意见,做好本专业青年教师的传帮带工作,配合系部做好本专业师资培养和引进计划。
第十六条 组织本专业教师积极开展教研科研活动。积极参加或组织学术会议,了解并向师生介绍专业的发展及最新成果,开设技术讲座、举办示范课或公开课。
第十七条 全面履行教书育人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每学期至少承担一门专业课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好。指导学生技能竞赛和各类专业实践活动。
第六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九条 获得专业带头人资格后须填写《专业带头人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三年内的责任和目标。
第二十条 建立定期考评制度。学校对专业带头人每年度考核一次,每三年全面考核一次,考核工作依据专业带头人的职责和工作实际,以及《责任书》中责任目标的总体实现情况。对未通过考核者,学校将取消其专业带头人资格。聘期满后,对通过考核者可以续聘,未通过者不再续聘。
第二十一条 专业带头人在聘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立即取消其带头人资格,停止相应待遇。
(一)受到党纪、政纪和法律处分者。
(二)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者。
(三)本职工作完成较差,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四)因本人责任,给学校造成名誉上或经济上重大损失者。
(五)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聘期内经人检举,由纪检部门查实者。
第七章 管理方式和待遇
第二十二条
专业带头人由学校和系部共同管理,以系部
为主。各系部要在政治思想、教学能力和学术研究方面进行重点培养,要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措施,并予以落实。
第二十三条 专业带头人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三年,
并由学校颁发聘书。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个人发展、专业发展和实际需要,学校
提供必要的培养经费,用于资助专业带头人进修、学习、科研等活动。对于所负责专业被评为省级及其以上的重点专业或特色专业,学校按照学校有关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专业带头人在承担科研课题、出国进修、参加学术会议、出版学术著作等方面享有优先权,学校将在科研经费上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六条 省级或行业专业带头人的推荐从校级人选中产生。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由学校按高层次人才引进的专业带头人直接聘用,不走遴选程序,但按专业带头人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研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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