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供用热合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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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供用热合同的通知 市供热办 更新日期:2006.9.7 哈热办发[2006]20号 各供热企业、供热单位: 为规范城市供用热行为,切实保障城市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依法用热、依法供热、依法管理,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制了黑龙江省《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和《城市非居民供用热合同》标准示范文本。现就加强我市统一使用黑龙江省城市居民、非居民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供用热合同的使用管理工作。增强法制观念,加强供用热合同使用的组织领导,确保供用热合同使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我市建成区内供热企业、供热单位须使用省建设厅、省工商局印制的“哈尔滨市专用”供用热合同文本。哈尔滨市专用供用热合同文本由市供热办统一代售。为便于合同管理,各单位在购买供用热合同时,应将本单位管理的居民热用户及非居民热用户户数统计汇总后,一次性购买。 三、认真做好供用热合同签订工作。原已签订供用热合同,但文本不是省建设厅、省工商局印制的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的,要重新签订;未签订供用热合同的,应逐户签订。 四、要加强供用热合同签订的宣传工作,倡导依法用热、依法供热、依法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鼓励供用热双方通过法律渠道解决供用热矛盾。 五、加强合同管理,实行供热合同备案制。各单位要落实相应部门,对签订的供用热合同实行备案管理,并将合同编号与签订的热用户逐一登记备查。我办将不定期对各单位合同签订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二〇〇六年九月五日 主题词:城市供热 供热管理工作 供热合同 通知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综合办公室 2006年9月5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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