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
题型:
1、单选 20题*1分
2、多选 8题*2分
3、判断 10题*1分
4、简答 4题
5、计算 1题
6、案例 3题
知识点:
第一章 劳动法学总论(重点章节)
一、劳动法的概念
1、狭义的劳动法
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布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和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
2、广义的劳动法 (本书观点)
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的关系:
(一)劳动关系——最主要、最基本的关系;
(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
(一)劳动关系
1、劳动的含义
1)含义:劳动是人们利用劳动资料改造劳动对象,使之符合人类需要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是劳动关系的前提。
2)劳动法上的劳动,具备条件:义务履行性;契约性;有偿性;职业性;从属性。(为法律的义务之履行;为基于契约关系;为有偿的;为职业的;为在于从属的关系)
2、劳动关系概念
1)广义:之劳动主体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彼此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2)狭义: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本书)
——指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
3、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要知道什么人属于劳动者P6,P9),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 ;
2)与劳动(劳动过程)有直接联系;
3)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双重性质;
4)劳动关系具有隶属关系和平等关系;
5)职业性、有偿性劳动而发生的关系(劳动给付为主要内容)。
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P9-P13)
1)主体不同 ;
2)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不同 ;
3)报酬支付形式不同 ;
4)法律的适用不同 ;
5)劳动过程中的关注点与要求不同 ;
劳动过程和劳动条件/劳动成果
6)关系的稳定性不同 。
三、《劳动合同法》扩大的适用范围
1)事业单位中,工勤人员及实行聘任制无特别规定的人员的劳动关系;
2)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及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4)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5)劳务派遣、非全日制工等劳动关系;
7)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
四、劳动法的理论基础
人本理论是现代意义上劳动法的理论基础。
五、劳动法的地位
劳动法——是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国外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劳动法的起源
工业革命后— —劳动法的产生
1802年 ,英国《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世界上第一部限制资本家剥削工人的法律,是“工厂立法”的开端,也是劳动法产生的里程碑 ;
1842年,英国又颁发《十小时法》
(二)20世纪初的劳动法
劳动法从民法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法律
1918年 ,德国 《工作时间法》;
1918年,德国还颁布了《失业救济法》、
《工人保护法》、《集体合同法》等 ;
1918年,苏联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府颁布了第一部劳动法典,对劳动法具有划时代意义。
(三)二战前的劳动法——20世纪30年代
资本主义国家:(了解即可)
(1)德、意、日等法西斯国家
(2)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国家:(掌握)
1918年,苏维埃政府颁布了苏俄第一部劳动法典,并与1922年重新颁布了一个更完备的《苏俄劳动法典》,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使劳动法彻底脱离了民法。
《苏俄劳动法典》的意义
1)以法典的形式使劳动法彻底脱离民法,巩固了其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
2)反映了社会主义劳动法的优越性;
3)对各国制定劳动法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我国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北洋军阀政府的劳动立法——《暂行工厂通则》
1923年3月29日,农商部公布了《暂行工厂通则》,打着保护工人的旗号,麻痹和软化工人斗争。虽然是一纸空文,但它却是中国政府颁布的第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被认为是我国最早的劳动立法,标志着我国劳动法的产生。
我国劳动法发展的黄金时代:
1994年7月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八届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劳动法制史上最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劳动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2007年6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
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2007年12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又一重要程序法,改进了劳动争议处理方法和程序,完善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进一步保障了劳动者维权权益。
三、国际劳工组织
1、成立时间:1919年6月,总部在日内瓦;
2、原则:“三方性”原则;
3、建立原因及目的:(了解)
考察各国工人状况,研究必需的国际劳动立法,建议组织一个永久性机构;通过促进全世界劳动条件的改善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最终在实现社会正义的基础上建立世界的持久和平。
国际劳动立法与我国的关系:
1944年起,我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常任理事国,从1930年起,国民党政府先后批准了14个国际劳工公约。
1983年起,我国恢复了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关系。目前,我国已批准了国际劳工公约25个。
第四章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劳动权
(一)劳动权的概念
1、一权论——就业权;
2、二权论——就业权和获得劳动报酬权;
3、多权论——就业权、自由择业权、职业培训权、最低工资保障权等综合性权利。
本书观点:
——劳动权(含义)是指人们享有从事社会劳动及其劳动保障,以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二)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
1、政治民主类
1)宏观——参加国家、社会事务管理;
2)微观——参加本单位事务的民主管理。
如: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制度;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职工合理化建议;职工持股会
2、经济、社会类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平等就业——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一律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是各项劳动权利的首要权利)
选择职业——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在力量的强迫。
2)劳动保护(安全)权——是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
3)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有权定期享有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等形式的报酬
4)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在法定工作时间之余进行充分休息的一项
基本劳动权利。
5)职业培训权——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有权定期享有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等形式的报酬。
6)社会保险权——是指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失业、负伤时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3、司法救济类——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含义: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争执时,享有公平的司法处理权。
包括:劳动争议调节、仲裁、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
第五章 劳动法中的法律关系(重点章节)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一)含义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有效要件;
劳动法律法规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依据。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2)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3)以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法规为前提的社会关系;(社会劳动过程中)
4)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性 (即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5)是一种双务关系,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6)围绕劳动者的保护与劳动力的使用展开。
(三)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1)范畴不同 ;
劳动关系属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属上层建筑范围,思想意志关系
2)体现的意志不同 ;
劳动关系体现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 ;劳动法律关系体现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 和国家的意志,其中国家意志是首位的。
3)内容不同 ;
劳动关系以社会劳动为内容的实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以法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
4)范围不同 ;
劳动关系广于劳动法律关系
5)形成前提条件不同 ;
劳动关系以劳动用工为前提 ;劳动法律关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含义):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本书: 劳动者 用人单位
1、劳动者
劳动者的法律资格:
1)达到法定年龄:
16周岁;特殊要求:某些特殊职业如文体、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人(如演员、运动员)时,须报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2)具有劳动能力(健康标准):
完全劳动能力(疾病、女职工、未成年工限制);有部分劳动能力(残疾人就业)
3)智力标准:精神健全;文化条件;职业技术资格。
4)行为自由标准:(触犯刑法、在校生等)
劳动者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征
A、统一性,不可分割性 ;(同为16岁)
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不可分割替代。
B、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现 ;
C、行使受劳动能力所表现出来的各种因素的限制 ;
D、一个公民只能存在一个劳动法律关系 。
2、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概念和种类:
含义:用人单位是我国对劳动法律关系中与劳动者相对的一方主体的独特的称呼,在许多国家里通常将之称为雇主或雇用人。
用人单位既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还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事业单位。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成立——法人资格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P88-P89)
(含义)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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