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按保贷款保证险合作协议模版
甲方: 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27号
为促进 XXXXXXX(以下简称:甲方)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的共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就合作开办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加按保”贷款业务
双方合作开办的“加按保”业务是指:由甲方向中小企业客户办理的以住宅或商品房为抵押另加贷款保证保险为组合担保方式的中小企业贷款业务。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90%,且贷款保证保险对应的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甲乙双方合作期间“加按保”业务的贷款总规模不超过XXX万(亿)元。
第二条 合作事项
甲乙双方同意按所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在杭州地区开展“加按保”业务合作。乙方为甲方的中小企业贷款客户办理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合同的履行依据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以及本协议有关约定。如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第三条 相关当事人
(一)本协议中的甲方,是指为“加按保”业务的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也是“加按保”业务的中,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中所指的被保险人。
(二)本协议中的乙方,是指为“加按保”业务的贷款提供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人。
(三)本协议中的投保人,是“加按保”业务的借款人,也是“加按保”业务中,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中所指的投保人。
本协议、借款合同、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及与“加按保”业务相关的其他合同或文件中的借款人和投保人为同一人。 第四条 投保比例及保险金额
“加按保”业务中,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所对应的投保比例及保险金额为:
投保比例=(贷款本金+贷款利息)/抵押物评估价值-纯抵押贷款比例(注:贷款本金+贷款利息之和最高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
值的90%)
保险金额=(贷款本金+贷款利息)×投保比例
纯抵押贷款比例,是指“加按保”业务中甲方抵押贷款部分的贷款本息与全额贷款本息之比。纯抵押贷款比例不得低于50%。 第五条 免赔规定
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不低于20%。 第六条 保险费率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基准年费率为3%。 第七条 贷款期限及保险期限
“加按保”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自甲方实际放款日起算。保险期限同贷款期限。 第八条 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为:
1. 按月付息,按季(或到期一次性)还款; 2. 甲方及乙方协商认可的其他还款方式。 第九条 借款人(投保人)
“加按保”贷款业务的借款人(投保人)除应符合国家及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 2.依法注册并经营二年(含)以上或主要股东(含实际控制人)在本行业从事三年(含)以上;
3.主营业务清晰,无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
不良信用记录;
4.企业实际控制人无不良嗜好,无恶性不良信用记录; 5、XXXXXXX 第十条 担保权益
“加按保”贷款业务需提供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担保: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2.提供抵押人合法取得的、产权明晰、可公开交易、可办理抵押登记的住宅或商品房做抵押;
3.抵押物应是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含)城区的设计用途为“住宅”或“商用”的房屋或建筑物,且房龄不超过20年;
4.不接受抵押人为未成年人的房屋,列入城市房屋拆迁范围的房屋,违法违章建筑的房屋和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房屋,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能抵押的建筑物作抵押;
5.在办理抵押登记时,甲方对该抵押物须具有唯一抵押权益;且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及办理完抵押登记后,甲方均不得同意借款人在抵押物上设臵不同顺位的抵押权。
6.甲乙任何一方对经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持异议的,可以自行聘请经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再次评估,并取金额低者作为评估价值。双方认可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名录详见附件《资产评估机构名单》。
第十一条 业务流程(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
1.借款人通过甲方和乙方初审,并提交贷款申请和相关材料;
2.甲方审查材料,开展信贷调查,预评估抵押资产价值; 3.甲方代乙方搜集投保所需资料后,交乙方进行保险评审和决策,乙方向甲方出具承保意向书告知承保方案或发出拒保通知;
4.甲方在接到乙方承保意向书后进行信贷评审和决策; 5.由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正式抵押房屋或土地的价值评估报告;
6.借款人通过甲方贷款审批后,甲方通知借款人缴纳保证保险费至乙方保费收入专户,并与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本;
7.甲方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保证合同;
8.乙方在接到甲方贷款具体信息后确认并出具正式保险单和保险费发票;
9.借款人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其中抵押债权不低于贷款本息);
10.甲方根据借款人申请资料及保险单对借款人发放贷款。 11.XXX(其他需补充约定事宜)。 第十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依法享有独立的授信审查、审批等贷款权利。甲方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甲方工作人员根据授信尽职要求与行业标准,从客户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中审批决策、贷款发放、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全程严格把关,确保信贷资产质量。
2.甲方应使用资质良好的评估机构,并严格按照甲方抵押物管理办法对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
3.发生逾期贷款后,甲方应及时进行催收和做好催收记录。如发现借款人有以下潜在的违约风险,或有任何可能导致保证保险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况,应第一时间采取必要措施降低或消除风险,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风险预警情况包括:
(1)甲方于每月月末通过查询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及个人征信系统获悉的以下情形:
1) 投保人(借款人)及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在其他银行开立的账户已被司法查封或冻结;
2)投保人(借款人)及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拖欠其他银行的贷款本金或利息;
(2)借款人在甲方开立的账户被司法查封或冻结; (3)借款人未按时还本付息,包括“加按保”贷款的本息及借款人在甲方办理的其他贷款的本息;
(4)借款人涉及与借款合同有关犯罪活动,包括“加按保”贷款合同及借款人与甲方其他贷款合同;
(5)获悉借款人及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相关诉讼、仲裁,或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
4.发生逾期贷款后,甲方应通过必要的追偿方式尽力追讨债务,必要时可以同时委托双方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市场价值评估,委托双方认可的拍卖机构依法变卖抵押物,或者
及时向担保人追偿以清偿贷款。
5.赔款等待期后,甲方通过上述追偿手段仍未能使借款人所欠款项得到清偿的,甲方有权根据《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加按保”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等相关合同或协议向乙方提出索赔。
6. 甲方向乙方提出索赔要求后,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与投保人达成任何影响乙方权益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债务豁免、特殊的还款安排等;对于已由乙方赔付的贷款,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代偿债务确认书,并妥善保管相关贷款资料。
7. 甲方应与乙方密切协作,尽可能保证抵押物的足值拍卖。在乙方主导的抵押物拍卖过程中,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抵押物诉前保全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依法享有独立的保险调查、评审等保险权利,有权依据客户相关资料和信息决定是否办理保险。
2.若借款人未能按照与甲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借款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约定的赔款等待期以上的,乙方根据《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加按保”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等相关合同或协议向甲方支付保险赔偿金。
3.乙方应甲方要求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后,就所赔偿的贷款本金、利息和相关费用等,依法对借款人及担保人享有代位追偿权。
4. 在甲方主导的抵押物评估及抵押物处臵过程中,乙方享有
知情权及协商、参与权。
5.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并经公安司法机关认定的情形外,乙方解除保险合同必须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 赔偿处理
甲方应在约定的赔款等待期过后5天内向乙方递交《索赔申请书》及相关索赔资料,乙方在收到甲方递交齐全的索赔资料后15天内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赔付:
赔付金额=[投保时确定的贷款本金+贷款利息-已入账贷款本息-未到期贷款利息]×投保比例×(1-绝对免赔率)
贷款利息指按《借款合同》签订日确定利率计算的贷款期间的利息,不含该笔贷款产生的逾期利息、罚息、滞纳金。
乙方在履行其赔付义务后,在赔偿范围内取得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追偿权,甲方须为乙方的追偿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五条 追偿处理
在乙方履行保险赔付义务后,甲乙双方均须继续向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并且甲乙任何一方均有权就所有未清偿债务向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对任何一方追偿所得款项扣除相关追偿费用后,优先补偿甲方纯抵押贷款部分的损失,其后甲乙双方按照2:8的比例(根据绝对免赔率确定)分摊余下追偿款款项。具体乙方按下列方式计算受偿金额:
乙方受偿金额=[追偿所得款项-追偿费用-(未偿还贷款本息×纯抵押贷款比例)]×(1-绝对免赔率)
本条所指未偿还贷款本息为投保时确定的贷款本息扣除借款
人已归还部分。
乙方受偿金额上限为其代偿金额。
双方对于上述债务人、担保人的追偿及抵押物处臵事宜及其进展情况均应及时告知对方。对于可能影响对方权益实现的重大事项须事先争得对方的同意。 第十六条 逾期率叫停机制
为合理控制风险,保证合作业务的稳健经营,当“加按保”贷款业务逾期率5%或保证保险赔付率达到150%时,甲、乙双方将暂停该业务合作,待双方对风险管控机制、运营模式和承保条件等重新进行磋商,风险管控得到改善且双方重新协商一致后方再恢复。
上述逾期率指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一个月以上的贷款余额(以下统称为逾期贷款余额)占总的贷款余额的比重,即某一时点逾期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上述赔付率指赔付总额占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实收保费收入的比重。 第十七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协议内容以及在本协议谈判、履行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和/或对方客户的任何信息予以保密,除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方式予以使用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形式或采取任何方式泄漏或披露给任何第三人。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若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
的,应将争议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诉讼。 第十九条 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双方任何书面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甲乙双方应根据本协议框架另行制定详细业务合作流程、相关合同文本及其他相关法律文本,以确保业务顺利开展。
3.本协议与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当地行业自律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自律规定为准。协议生效后,新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或行业自律规定出台的,双方应及时按照新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或行业自律规定变更相关协议
4.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届时可协商延期,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本协议合作方继续业务合作,本协议条款继续使用。有效期届满,已发放但未清偿完毕的贷款,双方均应继续按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5.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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