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后可得利益赔偿责任
众所周知,认定和计算可得利益损失,在司法实践中赋予了法官⾃由裁量权,如何统⼀或者规范这种裁判标准成为民商事审判中需要进⼀步研究的课题。今天,店铺⼩编通过对可得利益损失的概念和类型、计算规则、计算⽅法和公式、举证责任分配、不适⽤情形,相关法律依据、司法解释、审判实务中的司法观点等领域进⾏探讨和实务解答,希望能帮到您更好地了解合约违约后可得利益赔偿责任。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概说(⼀)可得利益与可得利益损失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条的规定,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益所⽀付的费⽤和必须缴纳的税收。可得利益主要有两种,⼀是合同的⼀⽅当事⼈在取得对⽅交付的财产基础上,利⽤该财产从事⽣产经营活动可以取得的预期纯利润。⼆是在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中,劳务或服务的提供者通过提供劳务或服务获取的预期纯利润。可得利益损失就是指受害⼈因违约⽅违约⽽遭受的上述预期纯利润的损失。如⽣产设备买卖合同中买⽅因卖⽅迟延交货⽽耽搁⽣产所遭受的⽣产利润损失;买卖合同中,买⽅因卖⽅不交货⽽⽆法转售给已签约的下家买主所遭受的转售利润损失;承包经营合同中,发包⽅毁约造成承包⽅承包经营利润损失;服务合同中,被服务⽅毁约造成服务⽅预期利润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构成要件
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典采取的主要是严格责任制。因此,就违约损害赔偿来说,只要具备违约⾏为、损害事实、违约⾏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三个要件,违约⽅就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于违约⽅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作为违约损害赔偿⼀部分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当然也要具备上述三个要件。
(三)可得利益损失的约定赔偿和法定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有约定赔偿和法定赔偿之分。所谓约定赔偿,是指在违约⾏为发⽣后,按照当事⼈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损失赔偿计算⽅法,来计算损失赔偿额。所谓法定赔偿,是指当事⼈在合同中没有事先就损失赔偿作出约定的情况下,由⼈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损失赔偿额。约定赔偿优先于法定赔偿。由于约定赔偿较为简单,以下内容仅涉及法定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的限制
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的根本⽬的在于保护债权⼈的利益,但同时还应顾及⿎励交易、提⾼效率等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受害⼈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原则上应予以完全赔偿,但同时应将这种赔偿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般来说,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受以下⼏个⽅⾯的限制:
(⼀)可预见性规则
可预见性规则⼜称应当预见规则,是指违约⽅仅对其在订约时能够预见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不可预见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可预见性规则是限制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个重要规则。在具体应⽤这⼀规则时,关键是要准确把握预见的主体、时间、内容和判断能否预见的标准。关于预见的主体和时间,《民法典》第五百⼋⼗四条第1款规定得很明确,即预见的主体应当是违约⽅,预见的时间是订约时。关于预见的内容和判断能否预见的标准,则缺乏明确的规定,下⾯予以探讨。
⼩编提醒,可得利益是指当事⼈在订⽴合同时期望从合同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之和,它是特指合同在适当履⾏后,债权⼈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利益。因此,如果遇到合同违约的情况,应该根据相关法律追究其可得利益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您的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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