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于2005年5月9日由国家建设部以第327号公告批准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同时废止。 一、编制修订工作背景
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家开始制订一批民用建筑设计规范,需要一本统一管理和指导民用建筑设计和各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通则文本,本院承担了名为《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编制任务。1987年编制完成,并由建设部批准颁布实施,编号为《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试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自1987年颁布实施以来,在标准规范编制、工程设计、标准设计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随着国家经济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21世纪初期对各项民用建筑工程在功能和质量上有更高、更新的要求。原《通则》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状况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年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建标[2001]87号文的通知,对《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本通则是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和民用建筑设计的国家和行业标准编制必须共同执行的通用规则, 也是地方制定有关民用建筑工程的技术标准的重要依据。本通则内容主要是建筑设计专业,使用对象主要是建筑师,也涉及与建筑设计有关的城市规划、建筑物理和建筑设备专业。
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一)总则规定:“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原《通则》只适用于城镇。由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城乡经济和技术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无论是城市还是乡镇,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都不能放松,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正在加快,本通则作为国家标准应适用于城乡民用建筑设计。
(二)原《通则》总则中的“设计基本原则”,根据新时期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修改成8款。修改后的条文增加了人、建筑、环境的相互关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原则等,这些要求无量的指标,但作为设计的重要理念
和基本原则,不可忽视。
(三)增加“术语”一章。制定本通则有关的建筑术语,如层高、台阶、栏杆等。
(四)原《通则》总则中“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划分”、“建筑耐久年限”等条文另例一章为“基本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增加“民用建筑分类”,以民用建筑使用功能为依据,将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2.将“建筑耐久年限”改为设计使用年限,根据新修订的国标《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将设计使用年限分为四类,本《通则》与其保持一致。
3.“建筑热工设计”扩展为“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的规定综合而成,包括对建筑保温、隔热、防冻、防潮、防洪和防雷电等要求。 4.增加“建筑与环境的关系”一节, 强调建筑与环境协调的重要性和具体规定。
5.建筑无障碍设施是国家一项重要的技术政策,涉及到各类民用建筑,建设部已颁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已有具体规定,本《通则》择其重点,不再详细引用。
(五)第4章“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是规划与建筑的关系,在城市规划标准体系尚无此类规定。故予以保留,并作适当修改。本《通则》确定了基地用地红线与道路红线的关系,只规定允许和不允许突出基地用地红线与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对于建筑控制线因各城市条件不同,其规定也不尽相同,本《通则》不作统一规定,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均有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具体规定。设计人员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遵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关于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根据有关规范和现有城市的规定,适当加大了距离,保障行车的安全。
(六)第5章“场地设计”名称适应注册建筑师考题内容,基本保留原《通则》中“建筑总平面”的内容,各类建筑日照标准与《城市居民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规定保持一致,宿舍日照标准原规定比住宅还高,不太合理,现修改为与住宅一致。竖向设计中建筑基地地面和道路坡度与有关规范一致, 只规定平缓地区的要求,山区和丘陵地区城镇尚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七)第6章“建筑物设计”中增加了平面布置、建筑幕墙、室内外装修等内容,本《通则》对建筑物各部位规定了通用的要求,其中很多已有专用设计规范的只作指引,其他规范没有的内容,才有比较详细的、定量的规定。如台阶、栏杆、坡道、楼电梯和门窗等。
(八)第7章“室内环境”主要指声、光、热,已有很多专用规范,不再详细引用,唯采光和隔声对建筑设计至关重要,关系到人民身心健康节约能源,故将有关规范综合后确定其标准,以便设计者采用。自然通风对建筑卫生也非常重要,故单列一节。
(九)第8章“建筑设备”是新增加的一章,主要是给建筑设计师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应考虑建筑设备的有关要求。水、暖、电设备专业都有自己的通用和专用标准,对其专业具体内容,本《通则》不再更多的重复引用。
(作者: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张华) 标准院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发表时间:200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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