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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好兔宠物网


DBS23 龙江省地方标准 DBS23/ 001-2013 黑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蓝莓果酒

2012-××-×× 发布 黑龙江省卫生厅 发布 2013-××-××实施 I

DBS23/ 001-2013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 的编写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卫生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黑龙江省蓝莓协会、黑龙江省卫生监督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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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23/ 001-2013

蓝莓果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蓝莓果酒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蓝莓果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58-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3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 12697 果酒厂卫生规范

GB/T 15038-2006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T 27658 蓝莓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 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法监发〔2003〕42号 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蓝莓果酒

以蓝莓或蓝莓果汁为原料,经全部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含有一定酒精度的发酵酒。 4

分类

按含糖量不同分为干蓝莓果酒、半干蓝莓果酒、半甜蓝莓果酒、甜蓝莓果酒。 5

要求

5.1 原辅料要求

5.1.1 蓝莓:新鲜或冷冻,并应符合GB/T 27658的要求。 5.1.2 其它原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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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色泽 外观 澄清程度 香气 干、半干蓝莓果酒 滋味 半甜、甜蓝莓果酒 具有甘甜醇厚的口味和陈酿的酒香味,酸甜适口,酒体完整 指 标 呈深宝石红色,色泽均匀、清亮 澄清,有光泽,无明显悬浮物(使用软木塞封口的酒允许有少许软木塞渣,装瓶超过1年的蓝莓果酒允许有少量沉淀) 具有纯正、幽雅、怡悦、和谐的果香与陈酿酒香 具有纯净、幽雅的口味和新鲜的果香味,谐调适口,酒体完整 5.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酒精度(20℃)(体积分数), % 干蓝莓果酒b a指 标 ≤ ≥ ≤ ≥ ≥ 7.0 ~18.0 4.0 4.1~12.0 12.1~50.0 50.1 1.2 16.0 260 总糖(以葡萄糖计),半干蓝莓果酒 g/L 半甜蓝莓果酒 甜蓝莓果酒 挥发酸(以乙酸计),g/L 干浸出物, g/L 原花青素(OPC),mg/L a b c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体积分数)。 当总糖与总酸(以柠檬酸计)的差值小于或等于2.0g/L时,含糖量最高为9.0g/L。 当总糖与总酸(以柠檬酸计)的差值小于或等于2.0g/L时,含糖量最高为18.0g/L。 C 5.4 污染物、真菌毒素、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GB 2758的规定。 5.5 食品添加剂

5.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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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5.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2697 的要求。 7 试验方法 7.1 感官指标检验

按GB/T 15038-2006中3.3规定的方法检验。 7.2 理化检验

7.2.1 酒精度、总糖、干浸出物、挥发酸:分别按 GB/T 15038-2006 中4.1、4.2、4.3、4.5 规定的方法检验。

7.2.2 原花青素:按《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中“保健食品中原花青素的测定”规定的方法检验 7.3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与抽样

同一品种、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次,每批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随机抽取样品。 7.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酒精度、总糖、干浸出物、挥发酸、净含量。 7.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全部检验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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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7.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复检不合格项目,以复检结果为准。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按 GB 7718、GB 10344、GB 2758-2012 中第4章及有关规定执行。 8.2 包装

产品采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 8.3 运输和贮存

8.3.1 用软木塞封装的酒,在贮运时应“倒放”或“卧放”。

8.3.2 运输和贮存时应保持清洁,避免强烈振荡、日晒、雨淋,防止冰冻,装卸时应轻拿轻放。8.3.3 存放地点应阴凉、干燥、通风良好;严防日晒、雨淋;严禁火种。

8.3.4 成品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物品同贮同运。 8.3.5 运输温度宜保持在5℃~35℃;贮存温度宜保持在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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