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实务总结
民间借贷纠纷实务总结(一)
民间借贷纠纷,作为民事诉讼中最为常见的纠纷之一,对于实习律师来说,其出现的频率可以说与离婚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相当。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法律关系较为简单,但也不缺乏会有比较复杂,诉争标的额较大的案子。本文旨在分析、归纳如何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例,于己而言,有整理、归纳、深入思考这一类案例之意。同时,于读者而言,希望对你们能有一点点帮助。当然,作者本人尚在学习、摸索阶段,若论述过程中实有瑕疵,或者措词实有不当,还望多多交流指正。
个人认为,拿到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首先要做的是确定法律关系的主体,明确法律关系的内容,判断其所属案由,在此处即判断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纠纷。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5年6月23日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民事案由是民事起诉状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法院立案审查的内容之一,更是分析法律关系、法律问题的基础。因此,审查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否符合民间借贷的要件就显得十分重要。实务中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是否存在通过借款形式掩盖其他真实的交易、或者其他真实意图。对此问题,2009年9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第二条指出当事人之间对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经结算后,债务人以书面借据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债权人据此提起诉讼,
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借据仍可以作为基础合同履行的重要证据。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律师首先应当审慎审查法律事实,明确实质上的法律关系,而非仅仅形式审查当事人所提供的借据、收据等形式要件。
第二,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不得不提的是,虚假诉讼的法律风险和违法责任。上述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是否属于非法集资。(这个问题涉及到刑法的相关问题,较为复杂,将专门进行探讨。)
在审查相关事实,确定案件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之后,则可以开始审查相关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借贷关系主体的身份信息、借款合同(或者借条)、收据、打款凭证等。个人认为,债务人有无担保人、是否有配偶、借款合同问题、收据问题十分重要。
首先,债务人有无担保人、有无配偶等问题,直接关系着起诉时被告的确定、申请保全时被申请人的确定以及执行阶段被执行人的确定。
相关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出借人两人以上的共同债权,仅一个或者部分出借人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出借人为共同原告,但明确表示放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放弃债权的其他出借人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七条: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或者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不主动追加保证人或者借款人为共同被告。被诉保证人主张借款人参加诉讼的,经法院释明后,出借人仍不申请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可仅就保证之诉进行审理。
第八条:以夫妻一方名义向他人借贷,诉讼时夫妻关系仍然存续,债权人未将配偶列为共同被告的,法院不宜主动通知借款人的配偶参加诉讼,但配偶申请参加诉讼或者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的除外。
借贷行为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诉讼时出借人或者借款人一方已经离婚的,原告或者被告可以申请追加其原配偶为共同被告。
然后,借款合同、借据、收条、打款凭证等的审查,直接关系着最后当事人实质性的权利内容。如前所述,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为防止虚假诉讼的发生,因此对这一部分的审查就十分审慎。而当事人在主张权利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需要举证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例如债权人举证证明已经将款项交给债务人的事实,债务人证明自己已经还款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双方是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方式支付款项的,这些事实都十分重要。
法条链接: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以上为民间借贷纠纷最为常见的问题,后续还会有补充。欢迎交流,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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