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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制度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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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制度公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案件管理工作,提高案件侦办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案件管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案件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的管理工作,包括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办结等全过程。

第三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案件进行管理,遵循依法公正、保障当事人权益、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加强对案件的监督和检查,实现快捷办案。 第二章 案件受理

第四条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或发现犯罪线索后,应及时受理并建立案件档案,对案件进行初步核查,确定是否立案侦查。

第五条 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力量进行侦破工作。

第六条 对于不予受理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对于涉及未成年人、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的案件,要给予特殊关照,确保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 案件侦查

第八条 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应当依法开展取证、调查、审讯等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和取保候审,应当依法执行,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内部协调,充分利用各种调查手段,确保案件侦破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对于涉及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鉴定、保管等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四章 审查起诉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工作结束后,依法向检察机关移交案件,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第十三条 对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工作,提供必要的案件材料和协助。 第五章 案件办结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制定办结方案,依法结案,对于超期办结的案件,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对于办结的案件,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将办结情况记录在案件档案中。 第十七条 对于已经结案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归档保存好案件材料,并妥善处理案情告知、退赔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管理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案件管理工作的督促和检查,确保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第十九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社会各界对于公安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和流程,做好案件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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