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_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本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_生活垃圾分类
管理制度范本
为提高居民垃圾分类的意识,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应制
定规范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 第一章 总 则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篇1
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生活环境,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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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思明区、湖里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自本办法施行之
日起实施;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分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界定)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
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第四条(基本原则)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
参与、城乡统筹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
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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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管理的政策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生
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中学、小
学和幼儿园环境教育内容,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培养垃圾分类习惯。
商务部门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实施监督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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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实施监督管
理。
建设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施工单位实施生活
垃圾分类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指导行业协会开展相关行业自律。
交通、港口、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督促相
关单位在其服务和管理的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督导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
类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属地管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区主管部门
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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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
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
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监督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第八条(减量化鼓励措施)鼓励净菜上市、包装物减量和减
少一次性用品的销售与使用。
鼓励采用以旧换新、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 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在其经营场所内设立便民回收点。
资源。
第九条(激励共治)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资、捐赠、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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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志愿者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宣传保障)本市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
媒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适时在黄金时段或者显著版面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
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纳入户外
广告发布内容,每天用于发布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少于三十分钟。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 第二章 分类投放与分类收集
准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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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纸张、塑料、
玻璃、金属、织物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有机易腐性垃圾,
包括剩菜、剩饭、菜叶、蛋壳、瓜果皮核、茶渣、骨头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
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充电电池、扣式电池、灯管、药品、杀虫剂、油漆、日用化学品、水银产品、电器以及电子产品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
的生活垃圾。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实际,提出生活垃圾分
类标准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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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环保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的具
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分类投放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
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收经营者;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 二厨余垃圾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有害垃圾处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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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等大件垃 四 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圾,预约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上门收集搬运。
第十三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确定)实行生活垃圾分类
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业主委员会等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补充完善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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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的管理区域,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住宿、娱乐、商场、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者为管理责 四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举办者为管理责任人; 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任人;
六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
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公共浴场、商业网点、仓储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七风景名胜区、公园、旅游景点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
为管理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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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附属设施,
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十在本市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游览的,旅行社为管理 九举行大型户外活动的,组织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
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四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
理责任人承担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垃圾
分类收集点,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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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 二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准确率;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垃圾收集点、清洁楼 四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或者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
第十五条(设置规范)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
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设置规范应当包括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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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色、标识以及设置要求等内容。
第十六条(设置收集容器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按照
下列规定设置:
一住宅区、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厨
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二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机场、客运站、轨道交
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七条(分类收集)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分类收集生活垃
圾,禁止混合收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
可回收物的垃圾收运单位应当按照可回收物管理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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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可回收物。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在分类投放后二十四小时内收
集转运至处置场所,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有害垃圾的收运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废弃物管理的相
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有害垃圾。
第十八条(分类收集规范)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收
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至规定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
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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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 三收集车辆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
整洁;
五建立管理台帐,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
等,并向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分类运输)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 第三章 分类运输与分类处置 六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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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回收物由收运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运输。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市、区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
线和要求,运输至规定场所。
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依法运输至环
保部门指定的贮存点。
第二十条(分类运输规范)从事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
二十四小时;
二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应急预案,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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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照要求设置车载在线监测系统,并将信息传输到生活
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分类处置)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
标准分类处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厨余垃圾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或者其他无害化方式处 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处置。
置。
其他垃圾可以采取分拣、拆卸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 有害垃圾应当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法处置。
合利用的,进行焚烧或者卫生填埋等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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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处置规范)生活垃圾的处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和技术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
员;
二建立处置台帐,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
数量,并按照规定报送数据、报表等;
三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
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周边环境污染;
五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 四制定应急预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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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管理信息系统;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其他 第二十三条(督导员制度)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六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方式聘请督导员。
一生活垃圾分类入户宣传、指导; 督导员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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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违反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
四对违反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信息材料收
集并报告相应的执法部门。
第二十四条(举报奖励制度)实行垃圾分类违法行为举报奖
励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向市、区主管部门和
辖区执法部门举报投诉。辖区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投诉,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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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曝光制度)实行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曝光制
度。市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过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对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予以曝光。
第二十六条(信用监管制度)实行生活垃圾分类信用监管制
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或者
有关部门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严重违法名单并向社会公示,通知所在单位,实行信用监管:
二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接受劝阻或者拒不改 一连续十二个月内被行政处罚三次及以上的;
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阻挠、阻碍执法部门或者督导员履行职责的,造成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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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的;
依照前款规定实行信用监管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参加生活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造成一定后果的;
垃圾分类志愿活动,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名单。
第二十七条(考核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生活垃
圾分类管理工作的考核制度,并按照规定将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监督员制度)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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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聘请一定数量的社会监督
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社会监督员中应当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志愿者等。
社会监督员有权监督有关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
作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信息管理制度)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
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立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与商务、环保、建设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
类运输、分类处置台帐,汇总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报送的相关数据,并按照规定向区主管部门报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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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处罚主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
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辖区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乱倾倒垃圾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
定,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未分类投放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
定,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管理责任人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
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相应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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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违法分类收集、运输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
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混合收集、运输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对违法分类处置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
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特别规定)本办法规定的二百元以下罚款,可
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责令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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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人严加管教。
第三十七条(行政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主管部门、生活
垃圾分类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相应职责的,对单位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监督问责,并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除外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一般工业固体 第六章 附 则
废物、建筑垃圾、市政污泥、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餐饮垃圾等废弃物的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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