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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品管理制度

来源:好兔宠物网
车用油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油、柴油等车用油品的管理,减少车用油品在采购、运输、使用等环节中发生安全与质量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于汽油、柴油等车用油品的采购、质量验收、运输以及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 采购部门负责汽、柴油等车用油品的采购;仓储管理部门负责车用油品的接收、储存、付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车用油品的抽检。

第二章 采购

第四条 车用油品实行比价采购。油品供应商须具备油品专供资质(含企业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并提供产品质量保证证明。

第五条 采购部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中必须对车用油品质量、数量、价格、质量异议处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六条 如验收数量达不到合同规定要求,则按(合同规定数量—实际验收数量)×合同单价一次性扣减相应货款。

第七条 如出现抽检质量不达标,经复核后,由采购部门向供应商追究质量责任及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年度出现三次质量不达标时,取消供应商供货资格。

第八条 采购部门进货时,必须指派采购人员随车押运。运输和贮存过程中注意避光保存。

第三章 进货验收、储存、付用

第九条 仓储管理部门负责车用油品的进货验收、储存、付用。使用部门凭《领料单》或《加油单》,至仓储管理部油库,由加油员登记后按量付用。

第十条 质量与数量的验收

(一) 车用油品到货后,采购部随车押运员通知仓储管理部门,由仓储管理部门牵头,联合质量管理部、总经理办公室、审计稽查部等联合对油品取样封存。

(二)车用无铅汽油执行GB17930-2006标准,车用柴油执行GB/T 19147-2003 标准。

(三) 质量管理部门不定期送检车用油品。结果报送仓储管理部门、采购部门、审计部门。

(四)验收数量以公司计量部门按相关程序核准的数量为准。 第十一条 车用油品储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车用油品单独存放,储存库房应避免阳光直射,有良好的降温通风设施,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孔,并且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二)车用油品储存库房应有专人管理,并设置“禁止烟火”的标志。 (三)储存库房必须设置消防专用设施。

(四)必须定期对储油罐和加油器具进行检验。所有加油机主板实行

塑封管理,统一施封标准,建档跟踪管理。统一维修程序,做好相关记录。凡更换或维修加油机及主板,须由公司仓储管理部、审计稽查部、设备管理部、计量管理部共同核对加油机起止数码,在设备管理台账上签字认可。

(五)仓储管理部加油员做好相关加油日志记录、设备更换前后的交接

班报表、进货报表和付油日报表、累计报表。

(六)每年度仓储管理部须会同相关部门对油品进行年度清查。 (七)换算参照标准为:90号汽油的平均密度为0.72g/ml;93号汽油的密度为0.725g/ml;97号汽油的密度为0.737g/ml;-20号柴油的密度为0.83g/ml。由于气温的变化不同,一般二季度和三季度气温较高,90号汽油的平均密度较低,约为每升0.734千克,每吨为1362.39升;而一季度和四季度气温低密度较高,约为每升0.758千克,每吨为1319.26升。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使用部门对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书面反馈给采购部门,并跟踪落实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采购员不能随车押运的,每批次扣减绩效奖金500元/次。加油员未履行正常程序而加油的,扣减绩效奖金100元/次。

第十四条 对抽查验收发现的质量问题,假公济私、视而不见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调离岗位,严重的上交公司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所有与车用油品采购、质量异议、售后服务等相关的外协事务,由采购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六条 车用油品及使用、运输、安全等方面管理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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