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 津 市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办 法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我市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0。2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给水及燃气管道工程、地铁及隧道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人防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等建设项目的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信的原则,并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行规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4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一般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计量、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以及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
1.0。5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本办法、2016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各专业预算基价”)、2016天津市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以下简称“各专业计价指引”). 1.0.6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及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价格指数等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编审工程量清单和确定招标控制价、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定投标报价与工程成本的基础。 1.0。7 建设工程计价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施工图预算计价及相应的工程价款调整和竣工结算等.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依据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确定的综合单价法;施工图预算计价是依据各专业预算基价确定的工料单价法.
1。0。8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亦可采用施工图预算计价,但同一建设工程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1.0。9 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利润中的施工装备费、税金,编制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计算并应包括在工程价款总价中。
1.0.10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1.0。11 本办法未包括的内容按现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2 工程量清单编制
2。1 一般规定 2。1.1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2.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2。1.3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2。1.4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组成.
2.1。5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办法;
2 各专业计价指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的常规做法; 7 其他相关资料。
2.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
2.2.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应按照各专业计价指引的规定,列出构成工程实体的全部项目和工程量.每个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均应包括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按照常规的施工工序、施工步骤、操作方法、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完成工程实体项目的全部过程。
2。2.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内容应明确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2.2.3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应根据各专业计价指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2。2。4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各专业计价指引的项目编码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名称由编制人设置,并自001起顺序编制。项目编码在同一专业工程中不得重复. 2。2.5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照各专业计价指引的项目名称和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2.2。6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照各专业计价指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各专业计价指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选择其中一个。
2.2.7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工程量应按照各专业计价指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计算结果的有效数字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以“立方米\"、“平方米”、“米”、“千克”为单位的,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2 以“吨\"为单位的,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 3 以“个\"、“组\"、“套”、“块”、“樘\"、“项\"、“宗”等为单位的,应取整数。
2。2.8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项目特征应按照各专业计价指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实际予以描述.若采用的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项目特征可描述为详见××图集、××图号等。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需用文字描述。 2。2.9 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时出现各专业计价指引中未包括的项目,可作相应补充.补充项目编码的前六位可与各专业计价指引相应的编码相同,七至九位为补充编码,自801至999之间选用.补充项目应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内容说明。
2。3 措施项目清单
2.3。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表2。3.1列出不构成工程实体但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类施工措施项目,表中未包括的应参照各专业计价指引的措施项目列项,各专业计价指引未包括的措施项目可作补充。
表2。3.1 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 │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 │ 1 │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 ├────┼────────────────────────────┤ │ 2 │夜间施工 │ ├────┼────────────────────────────┤ │ 3 │非夜间施工照明 │ ├────┼────────────────────────────┤ │ 4 │二次搬运 │ ├────┼────────────────────────────┤ │ 5 │冬雨季施工 │ ├────┼────────────────────────────┤ │ 6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 ├────┼────────────────────────────┤ │ 7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 ├────┼────────────────────────────┤ │ 8 │脚手架 │ ├────┼────────────────────────────┤ │ 9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 ├────┼────────────────────────────┤ │ 10 │施工排水、降水 │ ├────┼────────────────────────────┤ │ 11 │竣工验收存档资料编制 │ └────┴────────────────────────────┘ 2。3.2 措施项目中能够计算工程量的项目为单价项目,可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为总价项目,以“项”为计量单位列项。
2。4 其他项目清单 2。4.1 其他项目清单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暂列金额项目表、计日工表和材料暂估价表。 2。4。2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应根据工程专业分包情况列项估算。
2.4。3 暂列金额项目表应根据工程设计深度或招标人有关要求列项估算。 2.4.4 计日工表中的工种、材料、施工机械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相关规定列项。 2。4。5 材料暂估价表应根据招标人有关要求列项估算。
2。5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格式
2.5.1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采用本办法附录A的统一格式编制。 2。5.2 编制说明应包括的内容 1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2 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开竣工日期、施工场地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现场环境以及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等); 3 工程发包范围和分包范围;
4 工程质量、材料设备、施工等特殊要求;
5 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的要求;
6 总承包人需要提供的专业分包服务内容和要求以及应计算总承包服务费的专业工程价款总计;
7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5.3 封面、编制说明、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暂列金额项目表、计日工表有关内容按照工程项目填写。
2。5.4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材料暂估价表按照专业工程填写,表号由编制人按照专业工程的排列次序以阿拉伯数字顺序填写.
3 工程量清单计价
3。1 一般规定
3.1。1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1。2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税金组成。 3。1.3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应包括除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3。1。4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以“项”为单位计价,价格应包括除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3.1。5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的材料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结算时按照发承包双方实际确认的价格调整。
3。2 招标控制价
3。2。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时,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一个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招标控制价。
3.2.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招标控制价是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3。2。3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办法;
2 各专业计价指引; 3 各专业预算基价;
4 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的常规做法; 7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8 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及造价信息参考(以下简称“造价信息”),造价信息未包括的参照市场价格;
9 其他相关资料。
3.2.4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3.2。5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各专业计价指引和造价信息或市场价格确定综合单价,并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均应在各专业计价指引及预算基价的基础上计算出其组成子目的合价,汇总后折算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组成子目的各要素价格按以下方法进行调整。
1 人工工日价格应按照编制期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日价格或人工费计价系数计算。
2 材料价格应按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价格中准价或指数计算,造价信息未包括的可参考编制期的市场价格计算,招标文件中提供材料暂估价的应按其价格计算。 3 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应按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指数或指导价格计算。 4 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5 各子目编制期综合单价也可参照造价信息发布的计价指数计算。 3。2.6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计价。
3.2。7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暂估价格填写. 3.2.8 暂列金额应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暂列金额填写.
3.2。9 计日工单价应为综合单价.人工综合单价包括人工工日单价、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和税金;材料综合单价包括材料单价、材料采购保管费和税金;施工机械台班综合单价包括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和税金,其中
1 人工工日单价应参照编制期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日单价或人工费计价系数计算;
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材料单价应参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价格指数或中准价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材料单价应参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价格指数或不含税中准价计算
不含税材料中准价=含税材料中准价÷(1+税率或征收率)
3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参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指数或台班价格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参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指数或不含税台班价格计算
不含税机械台班价格=含税机械台班价格×0。55
4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材料采购保管费按照材料费合计的2.1%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材料采购保管费按照材料费合计的2。18%计算; 5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企业管理费按照每工日7。93元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企业管理费按照每工日7。68元计算; 6 利润按照人工单价的24%计算;
7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取的,征收率为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取的,税率为11%。
3。2.10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3.2。11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总价、各专业工程价格、风险费用内容及其范围和幅度的相关计算说明。
3.2。12 招标人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同时,将招标控制价资料报送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查。
3。3 投标报价
3。3。1 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3。3.2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与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竣工结算时不予调整。
3.3。3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3.3。4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办法;
2 各专业计价指引;
3 企业定额或各专业预算基价; 4 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 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 市场价格或造价信息; 9 其他相关资料.
3.3。5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3.3.6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自主确定综合单价,也可参照本办法3。2.5条的规定计价。 招标文件中提供暂估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中的利润率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的施工装备费费率。 3。3。7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按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综合单价,也可参照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计价。
3.3。8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暂估价格填写。 3。3。9 暂列金额应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暂列金额填写。 3。3。10 计日工单价应为综合单价。人工综合单价包括人工工日单价、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和税金;材料综合单价包括材料单价、材料采购保管费和税金;施工机械台班综合单价包括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和税金。
计日工单价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也可参照本办法3.2。9条的规定计算。
3.3。11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3.3.12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的合计金额一致.
3.4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
3.4。1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本办法附录B的统一格式编制.
3。4.2 封面、编制说明、工程量清单总价汇总表、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暂列金额项目表、计日工计价表有关内容应按照工程项目填写。
3.4。3 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按专业工程填写,表号由编制人按专业工程的排列次序以阿拉伯数字顺序填写.
4 施工图预算计价
4。1 一般规定
4。1.1 采用施工图预算计价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执行本章规定。
4。1。2 招标控制价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并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 4.1。3 施工图预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办法;
2 各专业预算基价或企业定额; 3 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4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5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6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7 造价信息或市场价格; 8 其他相关资料.
4。1.4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中的计量单位应按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1。5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中的工程量应依据施工图和有关资料按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1.6 措施项目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出不构成工程实体但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类施工措施项目,并参照本办法表2.3。1列项。该表未包括的应参照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的措施项目列项,各专业预算基价中仍未包括的措施项目可作补充。 4。1.7 措施项目中能够计算工程量的项目为单项项目,可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为总价项目,以“项”为计量单位列项。
4。1.8 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参照本办法2。4.2条和2。4.3条的规定计价。
4.2 计价规则
4。2.1 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其价格应按编制期价格确定.各子目编制期单价可参照造价信息发布的计价指数自主确定. 1 人工费
招标控制价的人工工日价格应按照编制期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日价格或人工费计价系数计算。
投标报价的人工工日价格可自主确定或参照编制期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日价格或人工费计价系数计算。 2 材料费
招标控制价的材料价格应按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价格中准价或指数计算,造价信息未包括的参照编制期市场价格计算.
投标报价的材料价格可自主确定或参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价格中准价或指数计算。
3 施工机械费
招标控制价的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应按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指数或指导价格计算. 投标报价的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可自主确定或参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指数或指导价
格计算。
4 企业管理费
招标控制价的企业管理费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投标报价的企业管理费可参照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的管理费自主确定调整系数. 4.2.2 规费
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规费均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4。2。3 利润
招标控制价的利润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投标报价的利润计算基数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利润率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的施工装备费费率. 4。2.4 税金
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税金均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4。2。5 总承包服务费
招标控制价的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投标报价的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自主确定。
4。2.6 各专业预算基价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施工图设计要求自行编制补充单位估价表。 1 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应按照施工图设计要求、建材产品的使用说明和施工测定资料,参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编制原则计算。
2 人工工日价格可参照编制的施工图预算中相近项目的人工工日单价确定。
3 材料价格可参照各专业预算基价附录中的的价格确定,附录中未包括的可参照市场价格。
4 施工机械台班可参照各专业预算基价附录中的价格或本市施工机械台班参考基价中的价格确定。
5 材料采购保管费和企业管理费可参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相关规定计算.
4.3 施工图预算计价格式
4。3.1 施工图预算计价应采用本办法附录C的统一格式编制。 4。3。2 编制说明包括的内容
1 施工图预算编制依据(施工图、工程设计变更图的名称及编号,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号及发包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2 编制预算时所选用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的来源(价格采集的年、月)和种类、规格型号、单价等;
3 施工图预算中采用暂估价格的项目应说明暂估原因和结算时的调整内容和方法; 4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3.3 封面、编制说明、施工图预算总价汇总表、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暂列金额项目表、预算选用工料机价格表有关内容按工程项目填写。
4。3.4 施工图预算计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预算计价表、措施项目预算计价表按照专业工程填写,表号由编制人按照专业工程的排列次序以阿拉伯数字填写.
5 工程计量
5。1 一般规定
5。1.1 工程量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5。1.2 工程计量可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应在合同中约定。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5。1.4 成本加酬金合同应按本办法第5。2节的规定计量。
5。2 单价合同的计量
5.2。1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内容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5.2.2 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计算。
5.2.3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5.2.4 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双方应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核实,以验证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5.3 总价合同的计量
5。3。1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办法第5。2节的规定计算。
5。3.2 采用施工图预算计价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5。3.3 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有效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部位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5。3。4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部位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6 工程价款调整
6。1 一般规定
6。1。1 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 1 法律法规变化; 2 工程变更; 3 项目特征不符; 4 工程量清单缺项; 5 工程量偏差; 6 计日工; 7 价格风险; 8 暂估价; 9 不可抗力;
10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1 误期赔偿;
12 索赔;
13 现场签证; 14 暂列金额;
15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6。1.2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工程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6.2 法律法规变化
6。2。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工程价款.
6。2。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3 工程变更
6。3。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办法第6。6。2条的规定调整。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造价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6.3。2 因设计变更引起施工图预算增减的,工程量依据设计变更计算,单价按照双方共同确认的价格调整。
6。3.3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的变化,依据本办法第1。0。9条的规定计算。 2 单价项目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办法第6。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3 总价项目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办法第6。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承包人未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6。3。4 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约定内容,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收益不能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包含在所替代的工作
中时,承包人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6。4 项目特征不符
6。4.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
6。4。2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办法第6.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工程价款。
6.5 工程量清单缺项
6。5.1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办法第6.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工程价款。
6。5。2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办法第6.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工程价款。 6.5.3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办法第6。3。1条、第6.3.2条的规定调整工程价款。
6.6 工程量偏差
6。6。1 合同履行期间,如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办法第6。6.2条、第6。6。3条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工程价款。
6.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6。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如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6.6.3 当工程量出现本办法第6。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措施项目费应相应调增或调减.
6。7 价格风险
6。7.1 发包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合同中未约定的,视为其风险范围和幅度约定不明,应按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6。7。2 物价异常变化对工程价款造成的影响,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未约定,结算时按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6.8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6.8.1 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6。8.2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工程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6。9 误期赔偿
6.9。1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6。9.2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应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并应在结算款中扣除.
6。10 暂列金额
6。10.1 工程价款中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控制使用。
6.10.2 发包人按照本办法第6。1节至第6。9节的规定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应归发包人所有。
7 竣工结算
7.1 竣工结算编制
7.1.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7.1。2 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并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7.1.3 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 本办法; 2 施工合同;
3 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4 双方确认的工程数量;
5 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6 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 招投标文件; 8 其他依据。
7.1.4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7.1.5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办法第1。0.9条的规定计算。
7.1。6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 材料暂估价及专业工程暂估价,按照中标价或发包人与承包人最终确认价格计算; 3 总承包服务费以合同约定金额或发承包双方确定的调整后金额为基数计算; 4 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 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 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 7。1.7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实行总承包的工程,分包工程结算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并提交总承包人复核汇总.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
7.2 竣工结算确认和时限
7。2。1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
7.2.2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限确认.双方当事人约定发包单位逾期不答复视为对竣工结算文件认可的,发包单位逾期不予答复,以承包单位提供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同一工程竣工结算只能确认一次。 7.2.3 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7。2.4 工程量清单计价竣工结算采用本办法附录B和附录D的统一格式编制,施工图预算计价竣工结算采用本办法附录C和附录D的统一格式编制。
8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8.0.1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有争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解释或认定,认定结论应在提交完整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
8。0.2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结算文件有争议的,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 双方协商;
2 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
3 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起诉。
9 术 语
9。0.1 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9。0.2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9.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9.0。4 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9.0.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9。0.6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9.0。7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9.0.8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9.0。9 风险费用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9。0.10 工程成本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
9。0。11 单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工程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9.0。12 总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工程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9。0.13 成本加酬金合同
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工程价款计算、调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9.0.14 工程变更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9。0.15 工程量偏差
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各专业计价指引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9。0.16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9。0。17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9。0。18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9。0。19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9。0。20 安全文明施工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9。0。21 索赔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9。0。22 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9。0。23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9.0。24 误期赔偿费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复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 9.0。25 不可抗力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9。0.26 费用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9.0.27 利润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 9。0。28 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消耗标准。 9。0。29 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9。0。30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9.0。31 工程造价咨询人
符合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相关条件,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9.0.32 工程计量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 9。0.33 工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工程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 9。0.34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9。0。35 工程价款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 9.0.36 工程价款调整
在工程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价款进行变动的提出、计算和确认。
9。0.37 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9。0。38 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专业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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