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清单2015版
GB 5768的本部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是引导道路使用者有秩序地使用道路,以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运行效率的基础设施,用于告知道路使用者道路通行权力,明示道路交通禁止、限制、遵行状况,告示道路状况和交通状况等信息。 GB 5768的本部分规定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本部分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各类道路上设置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其他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停车场等设本部分规定了道路交通标志的分类、颜色、形状、字符、尺寸、图形等一般要求,以及设计、制造、设置、施工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各类道路上交通标志的制作、检测和设置。其他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停车场等设置的交通标志可参照执行。GB 5768的本部分规定了道路交通标线的分类、颜色、形状、字符、图形、尺寸等一般要求,以及设计、设置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公路、城镇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的交 替代 GB5768-1999 替代 GB5768-1999 替代 GB5768-1999通标线的制作和设置。其他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停车场等设置的交通标线可参照执行。本标准规定了突起路标的术语、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测试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各级公路上设置的突起路标,其它道路设置突起路标可参照执行。本标准规定了防止3岁以上(含3岁)人的上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 安全距离仅适用于通过距离就能获得足够安全的场合。 注:这些安全距离对某些伤害不能提供有效防护,例如物质的辐射和发射,对代替此类伤害需增加或 采取其他的防护措施。 以安全GB12265-距离作防护的人应处于所规定的位置,而且不能采用90其他手段<如垫高、持延伸物等)触及危险区。 本标准不适用于由某些电气标准覆盖的机械,在那些标准内规定了专用测试程序,如使用试验指南。 在某些应用场合必须偏离这些安全距离时,则与此应用本标准规定了防止14岁(含14岁)以上的人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和阻止其自由进入的距离。 这些安全距离仅适用于通过距离就能获得足够安 替代 GB全,而且经风险评价认为,上肢不可能触及危险区的12265-1990场合。 注:这些安全距离对某些伤害不能提供有效防护,例如物质的辐射和发射,对此类伤害需增加或采取其他的防护措施。本部分适用于具有固定式进入设施的所有固定式和移动式机械。本部分适用于作为机器部件的工作平台和通道。本部分可能也适用于用于进入安装在建筑物内作为建筑物一部分的工作平台和通道,假设建筑物此部分的替代 GB17888.2-主要功能是提供进入机器的固定设施。本部分不适用于电梯、可移动升降平台或专门设计用1999于两级平面之间提升人员的其他装置。本部分的重大危险,见GB 17888.1-2008的第4章。本部分适用于必须具有固定式进入设施的所有机械(固定式和移动式)。本部分适用于作为机器部件的楼梯、阶梯和护栏。本部分可能也适用于用于进入安装在建筑物内作为建筑物一部分的楼梯、阶梯和护栏,假设建筑物此部分的主要功能是提供进入机器的固定设施。本部分也适用于没有永久固定在机器上,以及机器的某些操作时可能要移除或移动到旁边(例如:要换大型压力机的工具)的楼梯、阶梯和护栏。本部分的重大危险,见GB 17888.1-2008的第4章。本部分适用于必须具有固定式进入设施的所有机械(固定式和移动式)。本部分的目的是定义安全进入GB/T 15706.2提到的机器的一般要求。GB 17888.1给出了当需要进入机器而不能直接由地面或地板进入时,正确选择进入设施的建议。本部分适用于作为机器部件的固定式直梯。本标准规定了在工业及非工业环境下防止触及机械危险区的安全距离数值。安全距离适用于保护措施。本标准也给出了有关防止下肢自由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的信息(见4.3)。本标准适用于14岁及以上的人员(14岁人员身高的第5百分位数近似为1400mm)。另外,对于上肢,提供了3岁以上儿童(3岁儿童身高的第5 百分位数近似为900mm)通过开口触及时所需要的信息。注1:没有考虑防止儿童下肢进入的数据。这些安全距离适用于仅通过距离就能获得足够安全的场合。因为安全距离的依据是尺寸,因此即使满足了本标准的要求,具有某些极限尺寸的人也能够触及危险区。本标准涉及的有关下肢的章节,未考虑在风险评价中不可预见的上肢触及危险。替代 GB17888.2-2000替代 GB17888.4-1999替代 GB12265.1-1997;GB12265.2-2000GB5226的本部分适用于机械(包括协同工作的一组机械)的电气、电子和可编程序电子设备及系统,而不适用于手提工作式机械。1:本部分是通用标准,不限制或阻碍技术进步。2:本部分中的电气一词包括电气、电子和可编程序电子三方面(如电气设备是指电气设备、电子设备和可编程序电子设备)。3:就本部分而言,人(Person)一词泛指任何个人包括受用户或其代理指派、使用和管理上述机械的人。本部分所论及的设备是从机械电气设备的电源引入处开始的(见5.1)。本部分适用的电气设备或电气设备部件,其标称电压不超过1000Va.c或1500Vd.c,额定频率不超过200Hz。本标准规定了与人体部位接近速度相关的安全防护装置的定位。本标准规定了基于人体部位接近速度数值的参数,并提供了从探测区或安全防护装置的致动装置到危险区的最小距离的确定方法。本标准中的接近速度数值(步行速度和上肢运动)已通过计时测试或实际经验验证。本标准给出了典型接近时计算最小距离的指南。本标准未考虑其他形式的接近,例如跑、跳或跌落。注1:其他形式的接近可导致接近速度高于或低于本标准中规定的值。本标准考虑的安全防护装置包括:a) 电敏保护设备[见IEC61496(所有部分)],包括:———光幕和光栅(AOPDs);———激光扫描器(AOPDDRs)和二维视觉系统;本标准规定了不受能源类型限制的带防护装置的联锁装置(GB/T15706.1-2007中给出下列各条的定义:3.26.1联锁装置,3.25.4联锁防护装置和3.25.5带防护锁的联锁装置)的设计和选择的原则。本标准也对电气联锁装置提出了特别的要求(见第6章)。本标准适用于启动联锁装置的防护装置的各部件。本标准修改采用国际标准ISO14119:1998和第一次修正案Amd.1:2007《机械安全 带防护装置的联锁装置设计和选择原则Amd.1:通过设计将失效可能性降至最为了便于使用,对于ISO14120:2002本标准还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a)“本国际标准”一词改为“本标准”; 替代 GB5226.1-2002 替代GB/T19876-2005 替代GB/T18831-2002 替代 b)删除ISO14120:2002国际标准的前言,修改了GB8196-1987;GB8ISO14120:2002的引言;197-1987 c)增加了资料性附录A,以指导使用: 本标准代替GB8196-1987《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和GB8197-1987《防护屏安全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替代 GB维修的安全技术要求。3787-本标准适用于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1993本部分涉及由电动机或电磁铁驱动的交流单相和直流额定电压不大于250V、交流三相额定电压不大于440V的手持电动工具的安全。替代 GB本部分涉及人们在正常使用工具以及合理预见的误用3883.1-工具时遇到的常见危险。2005带电加热元件的工具属于本部分范围。这些工具也应符合GB4706系列的相关部分。本部分规定了固定式钢直梯的设计、制造和安装方面替代 GB的基本安全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工业企业内工作场所中使用的固定式钢4053.1-1993直梯(另有标准规定的除外)。本部分规定了固定式钢斜梯的设计、制造和安装方面替代 GB的基本安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工业企业内工作场所中使用的固定4053.1-1993式钢斜梯(另有标准规定的除外)。 替代 GB本部分规定了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的设计、4053.3-制造和安装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1993; 本部分适用于工业企业内工作场所中使用的防护GB栏杆及钢平台(另有标准规定的除外)。4053.4-1983本标准规定了GB/T6974.1定义的起重机上的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的一般设计原则及应用。本标准概括了安全标志的目的,描述了安全标志的基本形式,规定了安全标志的颜色并且提供了组成安全标志各框图的设计指南。为了提高机械设备安全装工程的施工水平,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的通用性部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应从设备开箱起至设备空负荷试运转为止的施工及验收,对必须带负荷才能进行试运行的机械设备,可至负荷试运转。 GB 6067的本部分规定了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报废、检查等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桥式和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臂架起重机、缆索起重机及轻小型起重设备的通用要求。替代 GB15052-1994 替代 GB50231-1998替代 GB/T6067-1985本标准代替GB/T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本标准确立了起重机总体、结构、机械、电气与安全等部分设计应共同遵守的必要准则,规定了设计、计算要求和方法,并可作为对设计进行分析和评价的技术依据。本标准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臂架型起重机和缆索型起重机,但不涉及上述起重机设计的特殊问题。本标准也可供其他起重机参照使用。本标准与GB/T3811—198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a)增加了“前言”。b)修改了“引言”。c)将起重机划分为桥架型起重机、臂架型起重机和缆索型起重机,在“范围”中取消了只适用于电力驱动起重机的限制。d)将GB/T3811—1983第2章“总则”的内容调整为本标准的:———第3章“分级”,并增加了结构件或机械零件分级的规定;———第4章“计算载荷与载荷组合”;———第8章“整体抗倾覆稳定性和抗风防滑安全性”;———第9章“安全”。e)将GB/T3811—1983第3章“结构”改为本标准的第5章,其内容的主要变化:———增加了对钢材脆性破坏评价的内容;———简化了压弯构件整体稳定性计算;———修改了结构疲劳强度校验计算的有关内容;———适当调整与修改了对起重机刚性的要求;———补充了对结构设计的构造要求。f)将GB/T3811—1983第4章“机构”改为本标准的第6章“机械”,其内容的变化如下:———机构计算充实了电动机容量初选及验算,引入了机构设计的基本内容和机构性能的简要计算等;本标准对在起重机上使用的钢丝绳的保养、维护、安装和检验规定了详细的实施准则,而且列举了实用的报废标准,以促进安全使用起重机。本标准适用于GB/T6974.1-2008所定义的下列类型的起重机:---缆索及门式缆索起重机;---悬臂起重机(柱式、壁上或自行车式);---甲板起重机;---桅杆及牵索式桅杆起重机;---斜撑式桅杆起重机;---浮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或半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或半门座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本标准可以应用在无论用手动,还是机械、电力或液力驱动的使用吊钩、抓斗、电磁铁、钢包的起重机、挖掘机或堆垛机。本标准也可以应用在使用钢丝绳的起重葫芦和起重滑车。替代 GB3811-1983替代 GB/T5972-2006替代 JB/T9008.1-1999 JB/T9008.2-本部分规定了一般用途钢丝绳电动葫芦的型式与基本1999 JB/T参数、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9008.3-1999 JB/T存等内容。9008.5-1999 JB/T9008.6-1999 JB/T9009-1999本标准规定了手拉葫芦的设计使用维护和保养规则以及主要零部件的报废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起重量为0.5~20t一般用途的正齿轮传动机构手拉葫芦其他结构型式的手拉葫芦亦应参照使用。本标准规定了手动起重设备用锻造吊钩的级别、额定起重量、尺寸、一般特性和检验新吊钩的试验方法。本标准主要适用于起重能力25t以下手动起重设备用的自由锻和模锻吊钩。B/T 4207.2-1999 本标准是对 ZB J80 004-87《手动起重设备用吊钩闭锁装置》的修订。修订时仅按有关规定作了编辑性修改,主要技术内容没有改变。 本标准规定的闭锁装置适用于 JB/T 4207.1-1999《手动起重设备用吊钩》中带凸耳的吊钩,其作用中避免索具的意外脱落,并可直观地反映钩口的变形。替代 ZBJ80 015-1989JB 4207-1986 ZBJ80004-1987本标准规定了手拉葫芦的工作级别、基本参数、技术替代JB/T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和包装。7334-本标准适用于一般用途的渐开线直齿圆柱齿轮传动的1994手拉葫芦,其它结构形式的手拉葫芦亦应参照使用。替代 GB现批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29-201450029-,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7、3.0.9、3.0.
2003本标准规定了室内消火栓的定义、型式、型号编制、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使用说明书替代 GB3445-编写要求、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1993本标准适用于室内消火拴。本标准规定了室外消火栓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包装。本标准适用于消防给水管道中的各种室外消火栓及其附件。前言 本标准的第5章、第7章、第8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B4452—1996《室外消火栓通用技术条件》和GB4453—1984《消火栓连接器》。与GB4452—199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消火栓的名词术语(见本版的第3章);———增加了消火栓的结构要求(见本版的5.1);———增加了泡沫型消火栓(见本版的5.2.5);———对排放余水装置的性能作了修改(见本版的5.9;1996版的4.8);———增加了防撞型地上消火栓(见本版的5.11);———增加了调压型消火栓(见本版的5.12);———增加了减压稳压型消火栓(见本版的5.13);———增加了折叠式消火栓(见本版的5.14);———对检验规则作了修改(见本版的第7章;1996版的第6章);———整合了GB4453对消火栓连接器的要求(见本版的附录A);———增加了消火栓扳手的要求(见本版的附录B)。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器具配件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5)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耀亮、杨晓华、曹家胜、凌新1.1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场所、原则、要求和方法等。 1.2本标准适用于使用消防安全标志作为传递消防安全信息的场所。 替代 GB4452-1996;GB4453-1984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分类、防护等级、一般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及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系统(除特殊要求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本标准规定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包装、维修与报废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贮气瓶式干粉灭火器(以下简称灭火器)。 替代 GB17945-2000替代GB4402-84本标准规定了以控制和验收手提式灭火器(以下简称灭火器)安全与质量性能为目的的计数抽样检查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产品质量检验部门对经生产定型后,稳定连续生产的灭火器批,作成批出厂或入库时产品质量的验收检查;适用于对产品作定型检验时,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及定型后核实是否继续保持规定稳定性的周期检查。 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及订货合同等技术文件可引用并执行本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的第4 章、第5 章、第6 章、第7 章、第9 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参考ISO11602-2:2000(E)《 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 第2 部分:检查和维修》,为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本标准代替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 95-1995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替代GA95- ——增加了第3 章术语和定义;1995 ——增加了第4 章总要求; ——增加了第5 章维修条件; ——第6 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 ——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 ——增加了第8 章试验方法; ——增加了第9 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95-1995《灭火器的1.1 本标准规定了与消防有关的安全标志及其标志牌的制作、设置位置。 1.2 本标准的应用领域要尽可能广泛地扩大到需要或者应该的一切场所,以向公众表明下列内容的位置和性质: a.火灾报警和手动控制装置; b.火灾时疏散途径; c.灭火设备; d.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地方或物质。 本标准不适用于GB4327-84《消防设施图形符号》所覆盖的设计图或地图上用的图形符号。本标准规定了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原则,提供了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及相关场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形成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现批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58-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2.2(1)、5.5.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同时废止。 替代 GB50058-1992 替代GBJ58-1983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本标准规定了防火门的分类、代号与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平开式木质、钢质、钢木质防火门和其他材质防火门。其他开启方式的防火门,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替代 GB50166-1992替代 GB12955-1991;GB14101-1993本标准规定了有关GHS的化学品分类及其危险公示。替代 GB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分类及其危险公示。本标准适用13690-于化学品生产场所和消费品的标志。1992本标准规定了常用化学危险品(以下简称化学危险品)贮存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常用化学危险品(以下简称化学危险品)出、入库,贮存及养护。本标准规定了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本标准不适用于:a) 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b) 军事设施;c) 采矿业,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及储存活动除外;d)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e) 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本标准等效采用IS03691:1980《机动工业车辆 安全规范》修订GB10827—1989《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替代 GB18218-2000替代 GB10827-1989本标准规定了场(厂)内机动车辆在使用中安全技术状况的检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场(厂)内行驶或从事生产作业的机替代 GB/T16178-动车辆。 本标准不适用于部队、公安、农机部门管理的机1996动车辆。本标准规定了带式输送机(以下简称输送机)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护等方面最基本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输送各种块状、粒状等松散物料以及成件物品的输送机。 对于输送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有放射性等物料的输送机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相应的专用安全标准。本规范适用于利用托辊支承、依靠传动滚筒与输送带之间摩擦力传递牵引力的输送机工程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钢丝绳牵引、管状、气垫等特殊型式带式输送机工作设计。替代 GB/T10595-1989;GB/T 987-1991;GB/T 988-1991;GB/T 990-本标准规定了爆炸性气体或可燃性粉尘环境中电气设1991备的选型、安装、使用、维护的安全要求及检查程序。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煤矿井下; ——炸药的制造和加工场所; ——医疗室。本标准较修订前的两个标准有如下重要技术内容的改变 1)增补了电力系统电阻接地方式 修订了不接地系统接地故障电流的阈值 2)对暂时过电压和操作过电压保护 补充了有效接地系统偶然失地保护和并联补偿电容器组 电动机操作过电压保护及隔离开关操作引起的特快暂态过电压保护等内容 对330kV系统提出新的操作过电压水平要求 修订了限制500kV 合闸和重合闸过电压的原则和措施 等 3)增加了金属氧化物避雷器参数选择的要求 4)增加了变电所内金属氧化物避雷器最大保护距离和 SF6GIS 变电所的防雷保护方式的内容 5)充实并完善了3kV 500kV 交流电气装置绝缘配合的原则和方法 给出架空线路 变电所绝缘子串 空气间隙和电气设备绝缘水平的推荐值本标准规定了带式输送机(以下简称输送机)的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输送各种块状、粒状等松散物料以及成件物品的输送机。有特殊要求和特殊型式的输送机,其通用部分亦可参照使用。本标准规定了交流标称电压500kV及以下发电、变电、送电和配电电气装置(含附属直流电气装置,并简称为A类电气装置)以及建筑物电气装置(简称B类电气装置)的接地要求和方法。本部分规定了电力变压器、电源、电抗器和类似产品的安全方面的要求,如电气、温度和机械等方面的安全要求。本部分包括了下列类型的干式变压器、电源(包括开关型电源)和电阻器,其绕组可以是包封式或非包封式。 替代 GB19212.1-2003,替代 部分代替GB13028-1991本标准规定了正确选择、安装、使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以下简称为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简称RCD)及其运行管理的有关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工作电压为交流50Hz或60Hz,额定电压不超过230/400(220/380)V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替代 GB地的供用电系统。13955-本标准不是用于相与相之间或相与N线之间发生的电1992机事故、电气设备损坏或电气火灾事故的保护作用。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是对GB13955-1992((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的修订。本标准规定了作业场所工频电场的最高容许量及其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输电系统中接触电场的电力作业人员及带电作业人员。 2 卫生要求 作业场所工频电场8h最高容许量为5kV/m。 2.1 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超过最高容许量的地点或延长接触时间时,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2.2 带电作业人员应该处在“全封闭式”的屏蔽装置中操作,或应穿包括面部的屏蔽服。 3 测试方法 本标准的测试方法,详见附录A(补充件)本标准适用于交流额定电压1200V以下、直流额定电压1500V以下的各类电气设备。这些电气设备包括:——非专业人员按设计用途使用、接触或直接由使用替代 GB19517-者手持操作的电气设备;——按其结构类型或功能应用于电气作业场或封闭的2004电气作业场,主要或完全由专业或受过初级训练人员操作的电气设备。本标准适用于交流额定电压1200V以下、直流额定电压1500V以下的各类电气设备。这些电气设备包括:——非专业人员按设计用途使用、接触或直接由使用替代 GB19517-者手持操作的电气设备;——按其结构类型或功能应用于电气作业场或封闭的2004电气作业场,主要或完全由专业或受过初级训练人员操作的电气设备。本标准规定了交流1000V 以下,直流1500V 以下的电气设备安全设计的基本准则要求。替代本标准适用于电气设备的安全设计。GB4064-专业的或产品的安全设计应依据相应的标准规定。没1983有专业的或产品的安全设计方法时,可依据本标准。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 替代理,制定本规范。GB5005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用户端供配1995电系统的设计。本规范共分6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所址选择、电气部分、配变电装置的布置、并联电容器装置和对有关专的要求。替代 GB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为20kV及以下的新建、扩建50053-和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1994本规范面相关设计单位、管理部门、工程施工单位及人员等。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交流、工频1000V及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本规范是一项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替代 GB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00号公告批准,编号为GB50054-50054-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7条为1995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95同时废止。为使变电所的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要求,制订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电压为35~11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新建变电所的设计。变电所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5~10年发展规划进行,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变电所的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 结合国情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变电所的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变电所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为使3~110KV高压配电装置(简称配电装置)的设计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便于检修和维护,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扩建3~110KV高压配电装置工程的设计。替代 GBJ59-83替代 GB50060-1992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替代 GB50254-1996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632号公告发布,自2013年9月1日实施。其中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0-96同时废止。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6度~9度地区的新建、扩 替代GB建、改建的下列电力设施的抗震设计:1 单机容量为12MW~1000MW火力发电厂的电力设50260-1996施。2 单机容量为10MW及以上水力发电厂的有关电气设施。3 电压等级为110kV~750kV交流输变电工程中的电力设施。4 电压等级为±660kV及以下直流输变电工程中的电本标准规定了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管理要求。针对用电产品提出的设计制造与选用、安装与使用、维修等要求也是为了安全用电的原因。替代 GB/T13869-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为交流1000V及以下、直1992流1500V及以下的各类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在设计、使用、维修和安全管理过程中与之相关的人员及职能部门。本标准是对GB/T 14285-1993的修订。本标准为适应IEC标准的变化和我国数字式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技术进步,对GB/T14285-1993中部分内容,如装置的性能标准、保护配置原则以及与之有关的二次替代 GB回路和电磁兼容试验等进行补充和修改。本标准规定了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科14285-研、设计、制造、试验、施工和运行等有关部门共同1993遵守的基本准则。本标准适用于3kV及以上电压电力系统中电力设备和线路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替代GB/T本标准规定了安全出版物的编写程序,包括基础安全出版物和多专业共用安全出版物的编写和应用。阐述了具有横向安全职能或16499-1996替代 GB/T在本标准涉及的安全一词指的是人员、家禽、家畜和财产17045-2006本标准规定了电气设备完成设计后应经受的有关安全的检验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包括型式试验和例行(出厂)试验在内的电气设备有关安全的检验和试验。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367号)的要求,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对原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92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的。本规范共分15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一般规定、发电机保护、电力变压器保护、3~66kV电力线路保护、110kV电力线路保护、母线保护、电力电容器和电抗器保护、3kV及以上电动机保护、自动重合闸、备用电源和备用设备的自动投入装置、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装置、同步并列、自动调节励磁及本指导性技术文件替代GB 6829-1995。本指导技术文件的技术要求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440V,主要用于电击危险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技术要求作为技术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起草产品标准时使用,并且只有在与相关标准组合时或在相关标准中引用时才适用。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与GB 6829-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GB 6829-1995为强制性标准;——GB 6829-1995可以独立作为相关剩余电流保护电器产品的标准使用,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仅规定了剩余电流保护电器与剩余电流保护功能有关的主要性能要求及相应的试验项目,具体的试验方法及相应的试验程序由相关产品的标准规定,因而不能作为独立的标准使用。与剩余电流保护无关的功能均由相关功1.0.1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和电气火灾事故发生,促进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中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修和拆除。 替代 GB50062-1992替代 GB6829-1995替代 JGJ46-1988GB12476的本部分规定了在可燃性粉尘存在的数量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环境中,用认可的保护技术保护的电气设备的设计、结构、试验和标志的通用 替代 GB要求。12476.1-本部分由下列GB12476部分专用防爆型式标准补充2000或修改:———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D”———第5部分:外壳保护型“tD”;GB12476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于可燃性粉尘存在量可 替代 GB能导致火灾或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仪器和关联12476.2-设备,确保其安全使用的选型、安装的通用要求,是对2006基本电气安全方面要求的补充。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的工程设计。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是一项涉及建设规划、工业建设总平面布置、环境卫生、卫生工程的综合性标准,其目的是保证国家重点工业企业项目投产后产生的污染物不致影响居住区人群身体健康。本标准针对各类有害因素的特点,找出有害因素的发生、扩散、稀释、衰减、降解特征,再根据最佳实用技术原则,即按照我国目前经济水平可以达到的治理措施和维持管理措施,确定工业企业容许排放强度,最后选择合适的大气扩散模式和相应的参数,确定所需卫生防护距离。本规范是一项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部第120号公告批准发布,编号为GB50295-2008,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20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水泥工厂设计规范》同时废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对水泥工厂规模定义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土地利用规划、废弃利用及处置、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化仪表维修、余热利用等内容;取消了机械修理中铸造及木模、有关节能、有关矿山等内容。本规范适用于通用水泥工厂的节能设计。水泥工厂局部系统技术改造项目和利用劣质原、燃材料,废弃物等的水泥工厂的节能设计也可按本规范设计。本规范适用于水泥工厂新建、改建和扩建生产线工程设计中的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设计。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泥工厂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设计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应做到技术先进、设施可靠、经济合理,从源头控制职业健康风险。 本标准规定了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的人员基本要求、外包要求、安全措施、应急处理、验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工厂各种固体物料的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本标准规定了车间空气中呼吸性水泥粉尘最高容许浓度及其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厂和使用水泥的各类企业。 替代 GB50295-1999【报批稿】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基基础设计。本书适用于建筑工程设计及施工技术人员。替代GB 本次修订后共有10章22个附录。本规范主要技50007-术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地基岩土2002的分类及工程特性指标、地基计算、山区地基、软弱地基、基础、基坑工程、检验与监测等。替代GB50009-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结构设计。2001(2006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以及隔震、消能减震设计。建筑的GB50011-抗震性能性化设计,可采用本规范规定的基本方法。2001同时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建筑及行业有特殊要求废止的工业建筑,其抗震设计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替代 GB50034-为在建筑照明设计中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2004 替代GB为保证受腐蚀性介质作用的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在设50034- 替代 GB计使用年限内的正常使用,特制定本规范。50046-本规范适用于受腐蚀介质作用的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1995防腐蚀设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以及雷击电磁脉冲引发的电 替代气和电子系统损坏或错误运行,做到安全可靠、技术GB50057-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94(2000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防雷设年版)计。 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1.0.1 为了合理配置建筑灭火器(以下简称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生产、使用或储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替代 GBJ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或储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140-1990炮的厂房或库房。1.0.3 灭火器的配置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消防工程设计的内容,并应在工程设计图上标明。1.0.4 灭火器的配置,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替代 GB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总结 国内外建筑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50016-调研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规范执2006 GB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经50045-验,开展了大量课题研究、技术研讨和必要的试验,1995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建设、消防监督、研究和教学等单位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将侧面采光的评价指标采光系数最低值改为采光系数平均值;室内天然光临界照度值改为室内天然光设计照度值。 替代 2.扩展了标准的使用范围,增加了展览建筑、GB/T交通建筑和体育建筑的采光标准值。50033- 3.给出了对应于采光系数平均值的计算方法。2001 4.新增了“采光节能”一章并规定了采光节能计算方法。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以及素混凝土结构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 替代 GB轻骨料混凝土及特种混凝土结构的设计。本规范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50010-标准》GB 50153 及《建筑结构可靠底设计统一标准2002》GB 50068 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是对混凝土结构设计的基本要求。 替代 GB为了防止和减少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火灾危害,50067-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19971.0.11.0.2 本标准对各类材料的建筑结构可靠度和极限状态设计原则做出了统一规定适用于建筑结构组成结构的构件及地基基础的设计适用于结构的施工阶段和使用阶段 1.0.3 制定建筑结构荷载规范以及各类材料的建筑结构设计规范均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由于地基基础和建筑抗震设计在土性指标与地震反应等方面有一定的特殊性故规定制定建筑地基基础和建筑抗震等设计规范宜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原则表示允许稍有选择1.0.1 为明确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设防类别和相应的抗震设防标准,以有效地减轻地震灾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分类。 1.0.3 抗震设防区的所有建筑工程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0.4 制定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的行业标准,应遵守本标准的划分原则。 本标准未列出的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 替代 GB现批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50187-GB50187-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2(1)、3
1993替代GBJ本规程适用于钢及钢筋混凝土高耸结构,包括广播电视塔135-1990本标准规定了安全验收评价的程序、内容等基本要求,以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编制格式。本标准适用于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或工业园区建设完成后进行的安全验收评价。各行业或领域可根据《安全评价通则》和本标准规定的原则制订实施细则。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体系构成和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以及附件。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其他社会组织和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程序、内容和要素等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结合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风险种类、生产规模等特点,可以对应急预案框架结构等要素进行调整。本标准适用于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的各类企业,作为其促进自身安全文化发展的工作指南。本标准对具有下列愿望的企业尤为重要:a)以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或程序为基础,实现在法律和政府监管和政府监管符合性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最大限度地减小生产安全事故风险;b)对寻求和保持卓越的安全绩效作出全员承诺并付诸实践;c)使自己确信能从任何安全异常和事件中获取经验并改正与此相关的所有缺陷。 为贯彻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 替代 GB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做到技术先进50187-、生产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布置合理,制定1993本规范。本标准规定了防护鞋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劳动作业时穿用的防护鞋。本标准规定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防爆安全要求. 替代 GB本标准适用于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工程设计、生产管15577-理及粉末产品的贮存和运输。1995本标准不适用于矿山、烟花爆竹和火炸药粉尘场所。 替代本标准规定了个体防护装备选用的原则和要求。GB/T本标准适用于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选用个体防护装11651-备。1989本标准是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防护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94)足保护专业委员会(SC3)于1993年起草的《安全鞋、防护鞋、工作鞋规范及试验方法》(ISO/CD8782-I)中关于防静电鞋、导电鞋的要求,对国家标准GB4385-84《防静电胶底鞋、导电胶底鞋安全技术条件》和GB4386-84《防静电胶底鞋、 替代导电胶底鞋电阻值测试方法》进行修订的。本标准规GB4385~定的防静电鞋、导电鞋的电气性能及检验方法与4386-84ISO/CD8782-I中的4.3.4和5.7一致,这是为适应国际贸易、技术和经济交流的需要。 在依据ISO/CD8782进行修订GB4385-84和GB4386-84时,鞋的物理机械性能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并经实践证明可行,直接引用我国鞋类相关标准。 本标准从1996年3月1日起实施,1996年5月1日为了规范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检验和验收,提高安全防范工作的质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安全防范工程。通用型公共(构)筑物(及其群体)和有特殊使用功能的高风险建(构)筑物(及其群体)的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均应执行本规范。 替代GB/T2626-1992;GB/本标准规定了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的技术要求T 6223-、检测方法和标识。1997;GB/ 本标准适用于防护有害气体和蒸气的呼吸防护用品T 6224.1-。1986;GB/ 本标准不适用于缺氧环境、水下作业、逃生和消防T 6224.2-用呼吸防护用品。1986;GB/T 6224.3-1986;GB/T 6224.4-1986本部分规定了电绝缘鞋的分类、式样、技术要求、测 替代 GB试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 本部分适用于在电气设备上工作时作为辅助安全12011-2000用具的电绝缘鞋。 本部分不适用单一线缝工艺制作的绝缘鞋。本标准规定了安全带的分类和标记、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及标识。 替代 GB 本标准适用于高处作业、攀登及悬吊作业中使用的6095-安全带。1985 本标准适用于体重及负重之和不大于100kg的使用者。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本标准规定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和评价指标。本标准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本标准描述了静电放电与引燃,规定了静电防护措施、静电危害的安全界限及静电事故的分析和确定。 替代 GB本标准适用于存在静电引燃(爆)等静电危害场所的12158-设计和管理。其他的静电危害(如静电干扰、静电损1990坏电子元件)可以参考本标准的有关条款。本标准不适用于火炸药、电火工品的静电危害防范。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1)把作业时间和单项动作能量消耗比较客观地合理地统一协调起来,能比较如实地反映工时较长、单项作业动作耗能较少的行业工种的全日体力劳动强度,同时亦兼顾到工时较短、单项作业动作耗能较多的行 替代业工种的劳动强度,因而基本上克服了以往长期存在GB3869-的“轻工业不轻,重工业不重”的行业工种之间分级定83额不合理现象的问题。 (2)体现了体力劳动的体态、姿势和方式,提出了体力作业方式系数,这比笼统地提所谓体力劳动进了一大步。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替代 GBZ188-2007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本部分适用于存在或产生物理因素的各类工作场所。替代 GBZ适用于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条件、劳动者接触物 理因素的程度、生产装置泄露、防护措施效果的监测2-2002、评价、管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本标准覆盖了OHSAS18001:1999《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的所有技术内容,并考虑了国际上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现有文件的技术内容。本标准无意包含一个合同中所有必要的条款。使用者应对本标准的应用自负其责。使用者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不免除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图形标识 4 警示线 5 警示语句 6 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7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8 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9 设备警示标识的设置 10 产品包装警示标识的设置 11 贮存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12 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警示线的设置本标准规定了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人员的职责、控制措施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用人单位密闭空间作业的职业危害防护 替代GB/T本部分规定了焊接防护的分类、标记、技术要求、包3609.1-装、标识和储运。1994;GB/本部分适用于各类焊接防御有害弧光、熔融金属飞溅T 3609.2-或粉尘等有害因素对眼睛、面部伤害筛网防护具。1983;GB/T 3609.3-1983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 替代则和分级标准。GB/T16180-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2006致残程度的鉴定。本标准规定了粉尘作业场所的危害程度。替代 GB 本标准适用于对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进行分级, 可作为实施粉尘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监督检查的主5817-1986要依据。 放射性粉尘与引起化学中毒的危害性粉尘不适用于GB/T 13861-2009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替代GB/T13861-1992替代 GBJ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与技术改 87-1985造工程的噪声控制设计。本标准代替GB 12801-199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本标准规定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控制生产过程安全卫生影响因素的一般要求、安全卫生防护技术措施;安全卫生管理措施。本标准适用于企业生产过程的规划、设计、组织和实施;建立企业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标准体系和编写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的标准、规范等;也适用于对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卫生状况,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与管理措施的考核和监察。农业、林业、矿山、电力、建筑、交通运输等生产过程的安全、卫生要求,应结合生产特点制定。本标准与GB 12801-199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由强制性标准改为推荐性标准;———更新并补充了部分引用文件;———更新并补充了部分术语和定义;———修改了基本要求、控制生产过程安全卫生影响因素的一般要求、安全卫生防护技术措施、安全卫生管理措施中的部分条款。在生产活动中,某些生产设备因设计缺陷而造成的人员伤害事故以及尘、毒、噪声、辐射等危害是比较严重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设备的设计、制造部门有责任从设计、制造上采取相应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使新设计的生产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能够满足有关安全卫生的诸项要求。然而,我国各类生产设备的专项安全卫生设计标准尚很少,大多数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要求都包含在产品标准中。但是,这些要求难免不尽全面。为满足广大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和环境保护部门乃至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需要,从治“本”上入手,尽快改善我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现状,本标准规定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以使生产设备设计、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替代 GB12801-1991GB 5083—1985 替代 GB5749-1985GB 3836的本部分规定了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和Ex元件的结构、试验和标志的通用要求。符合本部分规定的电气设备,适用于在下列标准大气条件下存在爆炸环境的危险场所中使用,对本部分进 替代 GB行补充的某一部分修改时除外:3836.1-温度:-20~+60;2000压力:80kPa~110kPa;空气中标准氧含量(体积比):21%。对超出该范围的大气条件下使用的电气设备需作特殊考虑,并可要求附加评定和试验。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爆炸加工和爆破器材的贮存替代 GB、运输、加工、检验与销毁的安全技术要求及其管理 6722-工作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民用工爆破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武2003装警察部队从事的非军事目的的工程爆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选址与总体布局、工作场所、辅助用室以及应急救援的基本卫生学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 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各种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的总体布局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规定了高温作业环境热强度大小的分级和高温作业人员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与休息时间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对高温作业实施劳动安全卫生分组管理。 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适用于一般室内高温作业。GB/T2893的本部分规定了不同类型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安全色和设计原则,这些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在工作区域和公共场所中主要用于预防事故、防止火灾、传递危险情况信息和紧急疏散等。本部分也规定了在制定含有安全标志的标准时所适用的基本原则。本部分适用于需要关注与人身相关的安全问题的所有场所。本部分不适用于引导铁路、公路、内河航运、海运以及空中交通的信号,总之,不适用于法律法规中对此另有规定的领域。GB/T 2893的本部分规定了产品安全标签的设计原则。本部分适用于可能产生安全问题的所有行业的产品,但本部分规定的产品安全标签不适用于:———化学品;———危险物质和制剂的运输;———已有相关法规约束且法规的某些内容与本部分 替代 GBZ1-2002 替代GB/T4200-1997和GB 935-1989 替代GB/T2893.1-2004GB/T 2893 的本部分给出了安全标志用图形符号的设 GB/T计原则、准则和指南。本部分适用于GB/T 2893.1 规定的安全标志中图形符2893.3-号的设计,也适用于GB/T 2893.2 规定的产品安全标2010签中安全标志要素的设计。本标准代替GB 2893-2001《安全色》。本标准规定了传递安全信息的颜色、安全色的测试方法和使用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和交通运输、建筑、仓储等行业以及消防等领域所使用的信号和标志的表面色。本标准不适用于灯光信号和航海、内河航运以及其他目的而使用的颜色。本标准规定了传递安全信息的标志及其设置、使用的原则。 替代 GB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工业企业、建筑工地和其他16179-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1996;GB18217-本标准对现行国家标准GB 2894-1996《安全标志》2000;GB、GB 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和GB2894-18217-2000《激光安全标志》进行合并、修订。1996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16179-1996;GB18217-2000;GB 2894-1996。本标准是GB7144-1986《气瓶颜色标记》的修订本。主要有四处变动:舍弃“特种气体类”的气瓶色标;增列17种气体的气瓶色标;二氧化氮气瓶和硫化氢气瓶互换瓶色;更改液化石油气瓶的色标。此外,从1989年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引入气瓶检验色标本标准第4章4.1;第6章6.1、6.2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对GB 7231-1987《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首次进行修订。 本标准是参考德国DIN 2403-1984《管道按流体介质的标识》和日本JIS 9102-1987《配管系的识别显示》修订的。 为了便于工业管道内的物质识别,本标准的基本识别色由原来的七种颜色增加到八种颜色,管道内物质的标识方法由原来的二种提高到五种。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替代 GB7144-1986 替代 GB7231-1987 替代本标准规定了高处作业的术语和定义、高度计算方法GB/T及分级。3608-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高处作业。199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第一条 为了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具有相关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监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甘肃省境内生产、检测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适用本规定。《总体应急预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在2005年《陇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基础上修订完善的。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狠抓落实,抓紧修订和完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各县(区)的总体应急预案和市直30个牵头部门的专项应急预案在2008年上半年内完成制定修订工作;未承担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制定任务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急预案在2008年8月底前完成制定修订工作;全市所有乡镇、村社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在2008年底前完成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修订后的县(区)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市级专项应急预案要对照省上主管部门的有关预案并与之衔接,报市政府审定后发布实施;未承担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制定任务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参照《总体应急预案》和省政府部门预案,结合实际制定和修订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备案。为了有效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的安全和正常秩序,特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为了有效预防和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完善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全面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防御工作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稳步发展。为提高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一、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二、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三、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四、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五、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一、必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 二、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三、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四、必须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五、必须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 六、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 七、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八、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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