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范例
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范文1
落实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目标责任,强化特殊药品日常监管,提高特殊药品监督检查能力、违法违规查处能力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推动特殊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确保特殊药品管得住、用得上,不发生特殊药品流弊和安全事件。
二、任务安排
1、日常监督检查
特殊药品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市局统筹,属地监管的原则进行。市局要对辖区内品、第一类批发企业每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二类、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企业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使用特殊药品生产普通药品的生产企业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县局要对辖区内二类、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企业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使用特殊药品生产普通药品的生产企业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2、专项监督检查
按照省局皖食药监药化生秘〔2014〕99号文件的要求,2014年4月至9月底,省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特殊药品专项检查工作。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严格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结合特殊药品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在辖区内认真开展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时间进度要求实施并报送相关材料。
三、检查内容及重点
(一)品和检查
按照《品和管理条例》及《品和生产管理办法》、《品和经营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对辖区内从事品、原料及制剂生产经营企业(含使用第二类原料药生产非药品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
1、品和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品和原料的贮存、保管、领用及原料年计划执行情况;安全管理情况,生产过程管理情况;成品的销售管理情况(非药品生产企业除外);电子监管工作:特药网络运行情况、预警处理情况、监管人员定期登录查看处理。
2、品和经营企业重点检查:品和的仓储条件、监控设施、与110联网等安全管理情况;购进、贮存运输和销售情况;有无现金交易现象;送货等服务及时性、有无要货单位自提药品现象;电子监管工作:特药网络运行情况、预警处理情况、监管人员定期登录查看处理。
(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检查
按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及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的相关管理办法,对辖区内从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及单方制剂生产经营企业、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企业进行检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重点检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及单方制剂的贮存场所安装电视监控设施并于110联网情况,相关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三)麻黄草检查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药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和省禁毒委办公室《关于加强麻黄草购销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皖禁毒办〔2014〕6号)对辖区内经营使用麻黄草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检查。
1、生产企业重点检查: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持有及麻黄草管理情况,台账及产品销售相关记录保存情况。
2、经营企业重点检查: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持有情况,销售记录保存情况,销售对象资质审查及相关资料保存情况。
(四)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检查
对辖区内从事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原料及制剂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对《反兴奋剂条例》和省局《关于对药品批发企业定点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通知》的执行情况。
1、生产企业重点检查:从事原料药品生产企业,是否实行相关生产计划备案,产品生产、销售和库存记录是否符合规定;制剂生产企业产品销售对象资质审核是否符合要求。
2、经营企业重点检查:是否具有专库或专区存放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制剂;相关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制度是否健全、记录是否按规定保存;除胰岛素外,是否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
(五)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监管情况
对辖区内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企业和放射性药品使用单位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相关单位对《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1、经营企业重点检查: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是否取得定点经营批件,相关记录是否符合规定。
2、使用单位重点检查:放射性药品使用单位检查相关记录是否完整,防护设备是否齐全,工作及药品存放等区域布局是否合理,有无制定应急处置办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取得实效。各地要高度重视特殊药品专项检查工作,克服当前机构改革的困难,组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有特药监管经验的监管人员,深入一线进行,摸清家底,为今后日常监管方案制定提供第一手材料。各地特殊药品专项检查工作,可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同时进行,任务较重的市,可组织县级药品监管部门实施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局;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特殊药品造福于人民,满足临床需求,消除各种隐患。
(二)加强监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局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秉公执法,严格按照检查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追查到底,该整改的坚决责令整改,并监督整改到位;该取消定点经营资格的,坚决上报省市局取消定点资格;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
(三)强化措施,切实增强监管合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此次监督检查为契机,加强与公安、卫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落实特殊药品监管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形成特殊药品联合监管机制,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和监管效率,进一步规范辖区内特殊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
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范文2
一、指导思想
按照“规范、巩固、完善、提高”的工作方针,将GSP认证与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通过GSP认证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药品流通市场秩序、提高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水平、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GSP认证的方针、政策和要求,按照市局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的统一部署,开展GSP认证工作。
(二)制订我市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具体实施计划。。
(三)对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及组织现场认证。
(四)对新开办和GSP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或有效期内改变经营方式,不能按照规定期限申请GSP认证和未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上报药品零售企业GSP重新认证资料和情况汇总表。
三、认证范围
(一)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办和GSP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并需继续经营的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直营门店除外)。
(二)市行政区域内GSP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改变经营方式(单体或加盟,下同)的药品零售企业。
四、认证工作程序及方法步骤
(一)申请、受理和审查
1.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申请认证;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或变更经营方式1个月内向我局申请认证(连锁加盟门店由总部统一申报),同时要在网上申报电子文档。
①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药品经营企业;
②企业经过内部评审基本符合GSP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③在申请认证前12个月内企业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违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已经药监部门结案处理后,可申报GSP认证。
①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加盟企业同时提交加盟主体基本情况表)和省局网上由企业申报GSP认证的电子版数据打印页;
②《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加盟企业同时提交加盟主体证照)复印件和GSP认证证书原件;
③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④企业有无违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说明表及有效的说明文件;
⑤企业从业人员情况表,药学从业人员任命文件、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和GSP培训合格证书;
;
⑦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⑧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⑨其他说明。
4.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当场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我局对认证申请的审查,一般限于申请书及申报资料审查。对申报资料有疑问或企业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发生过经销假劣药品的问题,可要求企业在一个月之内予以补充资料,逾期未补充资料或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驳回申请(企业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认证工作时限内)或对申请认证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对认证申请予以处理。
6.药品零售企业申报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应按规定做到详细、真实、准确,如企业隐瞒、谎报、漏报,可中止认证现场检查或判定其认证不合格。
7.我局在收到药品零售企业认证申请书和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是否受理的意见填入认证申请书,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认证企业;不同意受理的,说明原因,并将认证申请书及资料退回申请认证企业。
(二)现场检查
1.我局对通过技术审查的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人员由我局抽取的2名GSP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结果将作为评定和审核GSP认证是否合格的主要依据。
3.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依据《GSP认证现场检查评分标准》和《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填写相关文书并做出检查结论、提交现场检查报告,如企业对检查结论产生异议,可向检查人员做出说明或解释,直至提出复议。检查人员应对异议内容予以记录,如最终双方仍未达成一致,应将上述记录和检查报告等有关资料一并送交我局。企业也可向我局认证办公室提出复议,由我局认证办公室做出处理。
4.通过现场验收的企业,对检查结论中提出的缺陷项目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于现场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我局。
(三)审查发证
1.根据检查人员现场检查报告并结合实际情况,我局在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证是否合格或限期整改的结论。
2.被要求限期整改的企业,应在接到通知的3个月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提出复查申请,我局在收到复查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
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查申请或经复查仍未通过现场检查的,不再给予复查并确定为认证不合格。
3.对通过现场验收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果申报企业没有出现被投诉、举报等问题,根据审查结果做出认证合格的结论;如果出现上述问题,必须在核查后再做出相应结论。
4.对认证合格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对认证不合格的企业,我局将书面通知。在GSP认证规定时间内,企业可在通知下发之日起6个月后重新申请GSP认证。
对达不到GSP认证标准的药品零售企业,发证单位将终止其药品经营。
5.对认证合格的药品零售企业,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公示。
6.GSP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企业应提出重新认证的申请,我局将依照认证程序进行重新认证。企业在认证后5年内如有严重违法现象或未落实GSP认证要求或换发证书检查验收不合格或认证证书期满未重新申请认证,应收回或撤销原GSP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
7.市局根据认证结果以及日常监管和举报投诉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不定期抽查。
六、不予重新认证的几种情况
(一)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逾期未提出认证申请或整改后仍未通过认证的。
(二)办理暂停歇业手续后,逾期未重新开业的;
(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不具备加盟资格的;
(四)换证申请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未按规定时限提交或不符合要求的;
(五)药品零售企业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六)无特殊原因,超过《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且未提出换证申请的;
七、工作措施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对药品零售企业实施GSP认证是药品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整顿市场的需要,将此项工作列入我局日常监管重点内容,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全面实施GSP认证工作计划。
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支付体系 监督管理 政策建议
一、我国支付体系监督管理现状
近几年,我国在推进支付体系建设发展的同时积极开展监督管理并取得阶段性成果。一是明确了监督管理目标和范围。中国人民银行在推进我国支付体系建设的进程中,确立了安全和高效并重的监管目标,坚持在确保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的同时,提高支付体系运行的效率。根据监管目标,监督管理范围应当包括支付系统等基础设施的稳定运行、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安全使用、支付服务市场和支付服务组织的规范运作。二是建立了监督管理的法律基础。支付体系监督管理的法律基础日趋完善,初步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票据法》等法律为基础,《票据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及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等为支撑的支付体系法规制度体系。三是确立了监督管理体制框架。支付体系建设发展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实施支付体系监督管理的主要力量,一直积极履行支付体系监督管理职责。随着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成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司治理、自我约束”的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更加清晰完整。四是形成了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定期支付体系季报、年报以及《中国支付体系发展报告》,公开披露支付体系运行情况及监管政策信息,促进了支付体系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有关金融基础设施的评估要求,人民银行采用《重要支付系统核心原则》,积极开展支付体系自评估工作,推动支付系统不断完善。组织开展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范支付结算业务行为,排查业务风险,督促支付体系法规制度贯彻落实。总体来看,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调整定位,更新监管理念,明确监管目标,创新监管手段,健全工作机制,支付体系监督管理体制基本确立。
二、支付体系监督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督管理法规制度有待完善
在立法形式方面,目前的法规制度普遍存在立法层级偏低、内容分散等问题,亟待梳理整合。在法规内容方面,现有支付体系法规制度主要规范支付工具和支付系统相关业务行为,并集中体现为业务流程、业务操作等内容的具体规定,而关于新型支付业务、结算最终性的确定、指定重要支付系统等可能引发各类风险的关键问题尚无明确法律界定。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我国的FSAP评估报告中已经明确指出我国支付体系法律基础不完善。此外,关于强化中央银行支付体系监督管理职责的法律制度存在缺失,现有法律法规关于监管职责的界定比较笼统,并没有对监管范畴、监管程序和监管要求进行详细规定,实际工作中监管主体交叉或重复监管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导致中央银行实际履行的支付体系监管职责与法律赋予的监管权力严重不对等,不利于中央银行主动、准确、全面地履行职能。
(二)监督管理工作重点有待明确
尽管我国已将支付系统等基础设施、非现金支付工具、支付服务市场和支付服务组织四个重要方面纳入中央银行监管范围,但目前仅对银行结算账户、部分非现金支付工具和人民银行运行管理的支付系统等几个方面实施了相对有效的监管,而对新兴支付工具、支付机构特别是其他可能影响金融体系稳定的支付系统的监管体系尚不成熟。面对多项监管任务,如何有重点、高效率组织实施监管范围内的各项监管活动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监督管理方式有待改进
总的来看,现场检查方法有待优化,非现场监管方式运用不足,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结合互动欠缺。现场检查方面,一是检查实施仍然停留在一事一查阶段,制度化常规化工作机制亟待建立;二是检查前对有关支付体系和风险事件数据信息的分析、筛选和运用不够,检查中对业务合规性与合理性的把握和判断不够灵活,缺乏系统科学的检查方法;三是检查主要以国内法规制度为依据,对国际监管原则和标准的运用不够。
非现场监管方面,一是有关支付工具和支付服务主体的非现场监管主要依靠案件线索报送,并通过事后调查研究的方式实现,非现场监管信息化建设滞后,非现场监管的事前控制功能缺失。二是以市场为导向(如收费政策)的非现场监管手段运用不够。
(四)监管工作机制有待优化
目前的支付体系监督管理主要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具体实施,人员不足、资源紧张的情况突出。与此同时,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合作监管的工作格局尚未形成。随着支付清算协会成立、银行机构协助监管支付机构备付金工作思路的确定以及跨部门合作监管工作机制的完善,行业自律组织、银行机构以及其他金融监管部门也将成为支付体系监督管理的重要力量,各方面监管资源需要有效整合配置,监管职责边界需要尽快确定,监管合作机制亟待建立和完善。
三、强化监督管理的政策建议
国际金融危机后,世界主要经济体对金融体系实施了更加严格的监管,并特别注重加强支付体系监管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我国应按照法规制度与监督管理并重的工作思路,以监管型服务向服务型监管转变为方向,通过完善监督管理制度,确定监督管理重点,提升监管工作效率,建立健全有利于规范管理和风险防范、促进市场竞争和金融创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支付清算结算法律法规与监督管理体系。
(一)完善支付体系监管的法律基础
支付体系监管法规制度是中央银行履行监管职责的法律基础。目前来看,实现途径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正在制定和计划修订的法规制度明确中央银行监管要求、监管职责和监管权力。人民银行正在制定的《银行卡条例》作为规范银行卡业务活动的法规,可以赋予中央银行监管银行卡清算市场职责;正在制定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和《支付机构互联网业务管理办法》在规范支付机构业务行为的同时,应明确和细化中央银行具体监管职责和权力;拟制定出台的《支付系统监管条例》应重点解决零点法则、结算最终性以及中央银行指定支付系统并纳入监管的权力;计划修订的《票据法》、《票据实施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可以根据业务发展和监管工作目标,对不适用的业务制度和中央银行履行监管职责的内容进行调整。二是通过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确认中央银行对支付体系的监督管理职责。目前,人民银行已经启动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强化支付体系监管职责是此次修订的重要内容。人民银行将根据多年支付体系履职实践,结合中央银行强化支付体系监管,确保金融稳定的发展趋势,重新确立中央银行在支付体系发展中的核心地位,明确统筹支付体系发展、实施支付体系监管的职责,赋予实现监管职责所必需的监管手段。
(二)明确支付体系监督管理的重点
由于监管对象与监管目标关联程度不一,各国中央银行监督管理范围不尽一致,但将重要支付系统纳入监管范围并作为监管重点已达成普遍共识。金融危机后,世界主要经济体对金融体系实施了更加严格的监管,并特别注重加强支付体系监管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国支付体系发展处于基础设施基本健全、非现金支付工具和支付服务主体迅速发展不断丰富的特定阶段。总体来说,保障系统稳健和规范市场发展是安全高效监管目标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方面,但从重要性、可替代性以及风险关联性等方面看,支付体系内的重要基础设施应该作为中央银行监督管理的重点。;第二,该系统主要处理的单笔支付金额很大;第三,该系统为金融市场交易或为其他支付系统提供资金结算。此外,系统的不可替代性也应成为重要支付系统的判断标准之一。
(三)强化支付体系监督管理措施
为适应监管规模不断扩大对监管工作提出的要求,应分开设置支付体系监管部门和政策部门,不断充实业务、管理等方面的人员,保证监管资源充足有效。加快研究PFMI(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等国际监管新标准,制订实施策略和推广计划,适时组织开展系统自评估工作。灵活高效应用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等监管手段,形成制度建设与监督管理相互支撑的良性机制。
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范文4
一、工作安排
(一)检查范围
本年度日常监督检查的范围是我市食品生产企业即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各类食品生产主体。
(二)监督检查频次
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确定监督检查频次,A级一年1次,B级一年1-2次,C级一年2-3次,D级一年3-4次。
(三)监督检查事项
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四)工作程序
1、由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督检查人员参加。
2、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前,应查阅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明确检点内容。
3、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当场出示有效执法证,告知企业检查目的,介绍检查组成员、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流程及检查纪律,确定企业的检查陪同人员。可听取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质量管理等情况的介绍。
4、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根据检查内容,要求企业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采取询问相关人员、抽查记录资料、现场检查核对等方法予以核实。
对原辅材料进货验收、食品添加剂使用、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品出厂检验等关键环节,以及企业曾经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改情况应重点检查。
监督检查记录必须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现场监督检查情况,并具有可追溯性。
5、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向企业通报检查情况,并与企业沟通,核实发现的问题。监督检查记录经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人员核实无误后,由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和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人员签字。被检查单位拒绝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上注明原因,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或者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
6、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学习,提高能力
各检查组成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各相关产品的审查细则、产品标准等内容。
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范文5
一、跟踪检查的对象及时间
(一)检查对象
1、我市辖区内*年1月1日前取得GSP认证证书且近两年内未安排GSP跟踪检查的药品零售企业;本年度已安排再认证的企业,不再安排GSP认证跟踪专项检查。
2、在本年度发生经营规模、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等变更且已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其跟踪检查可与GSP专项检查一并进行。
(二)检查时间
1、准备阶段:*年2月20日至3月10日。
2、现场检查阶段:*年3月20日至*年9月30日。
3、总结上报阶段:*年10月10日至*年10月20日。
二、检查标准及检查人员组成
(一)检查标准: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药品GSP认证评定标准》进行全面检查,并如实记录缺陷项目,形成跟踪检查报告。
(二)检查人员:由各县(市、区)局在本单位随即抽取三名GSP检查员组成现场检查组,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职责分工
(一)市局负责制订本年度全市GSP认证跟踪检查工作计划;对县(市、区)工作进行督查;制订直管零售企业GSP跟踪检查方案并组织现场检查;向省局上报检查记录和检查总结。
(二)各县(区、市)局负责制订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GSP跟踪检查计划和检查方案;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向市局上报检查记录和结果。
四、检点内容和方法
(一)检点内容
全面检查企业自首次GSP认证后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从设施设备、人员资质、许可事项、进货把关、质量验收、储存陈列、日常养护、分类管理、内部评审、制度落实等重点环节开展检查。
1、按照国家和省局推行信息化管理及药品电子监管的要求,在我市药品经营企业逐步推行GSP软件系统电子化管理。
2、严格药学技术人员在岗履职的检查,对现场检查及核实质量负责人不能在岗执业的,延期检查,并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按期不能整改的一律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3、严格处方药销售管理,落实国家局*年下发的《关于做好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所有药品零售经营的抗菌、抗病毒和激素等九大类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国家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一律不得经营,否则依法严厉查处。
4、严格落实国家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坚决禁止药品零售企业经营无批准证明文件、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名以及厂址无中文标识的产品;禁止经营与药品包装相似、与药品同名或者名称相仿、宣传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类产品。严格落实药品经营企业购销产品建立购销台帐制度,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宣传和销售等违法犯罪活动。
5、严格取缔药品经营企业出租转让柜台、挂靠经营及各种形式虚假药品广告宣传。
6、贯彻落实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含兴奋剂及其复方制剂的经营行为,严把市场准入关。药品批发企业未经核准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二)检查方式
检查工作严格按照GSP现场检查程序和检查方案,采取听汇报、查现场、问情况、查资料等方式进行。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局要高度重视GSP跟踪检查工作,要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详细和便于操作的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和目标,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实效。并于3月20日前将GSP跟踪检查工作计划报市局药品市场监督科。
(二)严格遵守检查工作纪律。检查组要按照检查程序和标准认真开展现场检查,客观记录存在的缺陷项目。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严肃处理。
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范文6
近期,银监会为整治不规范经营问题了“七不准”,其中“不准以贷收费,不准浮利分费”两项是与中间业务密切相关的。笔者认为,规范中间业务收入项目至关重要,现场检查是查找中间业务收入存在问题的重要手段。
银行绩效考核办法脱离实际,这是中间业务不规范经营的根本。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下达过高的经营指标、不当的绩效考核办法以及粗放的管理方式,是出现各种不规范经营问题的根源。有的行不仅将其与经营者以及员工的绩效挂钩,而且对中间业务增幅下降、占比下降、完成率差的分支机构以及相关部门经营者给予行政问责。随着考核力度的加大,以贷收费、浮利分费的问题越积越多。。通过查看资料,了解该机构接受的中间业务单项考核指标是否脱离实际,要求中间业务收入的增幅是否超过平均利润增幅;了解该机构是否对中间业务不同产品、不同时期,设置了不同的考核奖励单价,是否进行了明细登记并激励到具体人;了解该机构是否通过会议形式新增了收费项目或创新了收费手段。
中间业务收入项目是否合规,这是弄清中间业务收入内容的关键。在不同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项目有不同的明细分类,大体上分为两大块:手续费和佣金。具体包括:财务顾问和咨询费、信用承诺手续费及佣金、银行卡服务手续费、结算与清算手续费、业务手续费、融资租赁手续费和证券承销服务手续费等。在现场检查中,检查人员首先要调出被查机构最近年份的年终决算损益报表,逐项查看有发生额的明细项目,将报表明细与该机构总行公布的收费项目进行比较,了解是否存在规定之外的收费项目。对发生额比较大的项目要翻阅传票,逐笔查清具体内容,了解是否存在收费内容与项目实际不符的现象。对有疑问的收费要查看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协议,从协议中了解该笔收费的性质,如果没有签订协议,有必要时检查人员还需直接向客户了解情况。
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是否准确,这是确定是否存在“以贷收费、浮利分费”的依据。机构中间业务收入增长迅猛的原因,属于中间业务大幅度增长还是存在人为调节因素?现场检查人员需要对机构会计账务进行认真检查才能知晓。一要检查利息收入是否转化为中间业务收入。。二要检查收入确认时间是否符合权责发生制。由于中间业务考核的需要,机构经常是在实际收到款项的当期确认收入,而未对其进行递延处理,此举相当于提前确认收入,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原则。三要检查核算标准是否统一。目前各银行在核算时均是在中间收入科目之下自定明细科目,有的设置了多达几十上百项,有的将其中间业务收入划分为对公与对私两大块,由于做法各有不同,核算标准不统一,使得横向比较非常困难。
中间业务收费定价是否合理,这是彻底规范银行收费行为的有效手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该办法将银行服务价格分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消费者基本上不会有什么异议,但对市场调节价老百姓反响最大、不满最多。在现场检查中,检查人员应将属于市场调节价那部分的收费作为检点,集中查找收费乱、收费不透明的问题。比如,同样是信用卡挂失费,各家银行之间或同一银行各分支机构之间收费标准是否相差太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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