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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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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则包括:

1、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2、受托组织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条件

3、委托行政机关对受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监督

5、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进行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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