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高速公路追尾事故处理中的具体流程

来源:好兔宠物网

高速追尾事故的处理流程

(一)明确责任,如果肯定负责,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果肯定不负责任,就不用报案了。因为这将决定你明年续保时是否能得到安全返还。

(2)报案1。带保险单、行驶证、驾驶证开你的车和对方的车去你的保险公司。

2、在理赔部填写《车辆保险登记表》和《保险通知书》。

(3)定损带《车辆保险登记表》,找理赔部的定损人员确定修理项目和费用,并给你一张定损单。注意:不要错过修理项目;修理费不能定得太低。

(4)修车1。将车辆和定损单一起交给修理厂。修理厂按照定损单修车,并给你一张提车证明。

2、修车后,用提车单支付修理费后取车,并向修理厂索要:修车发票、托修单、施工单、材料单(必须加盖修理厂公章)。

(5)驾驶事故证明修车后,带对方车辆的修车发票和对方车主到交通队结案。结案后,您将获得事故证明(加盖交通队公章),并取回您被扣留的证明。

(六)提交单证明、修车发票、修车发票、施工单、材料单、材料单、材料单、材料单、事故证明、事故证明,并提交保险公司交保险公司理赔部。

(7)领取身份证明、车辆保险登记表、车辆保险登记表、车辆保险登记表、车辆保险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证明。被扣留的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收集证据的需要,交警可以扣留车辆。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被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和被扣留的物品。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应当在查获交通事故车辆和驾驶员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自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