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律法规
1.民航法的定义: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 民航法的特点 1.独立性 2.综合性 3.国际性 4.是国际法
第三节 我国民航法律体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10.30由全国人大常委通过,1996.3.1起实施
3.民航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4.民航规范性文件 5.指导性案例
6.国际航空法渊源—多边国际航空条约:芝加哥公约体制 华沙-蒙特利尔公约体制 航空保安公约体制
7.主权原则:各缔约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域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第一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2.国际空域是指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公海和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土地上的空域
3.领空的垂直界限(1.空间论:国家有效控制说,航空器的最高限度
说,空气存在说,卡曼管辖线说 2.功能论)
4.领空主权概念:是指各国对其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
的和排他的权利
5.领空主权内涵:自保权,管辖权,管理权,支配权 6.在航空法中没有‘无害通过权’ 第二节 领空管理制度
1.我国空域的划分主要划分为:飞行情报区,管制区,限制区(R),
危险区(D)和禁区(P)
2.对头相遇:两架航空器对头相遇或几乎迎面接近而有相撞危险时,
必须各自向右改变航向
3.防空识别区:是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定空域,
在划定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要求对民用航空器能立刻识别,定位和管制
第四节 领空主权的保护
1.违反《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必须
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安全
2.违反《联合国宪章》规定 3.违反国际人权法
第一节 民用航空器的概念及分类
1.概念: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
的航空器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的权利 1.抵押权,占有权,优先权,所有权 第一节 民用航空人员的概念 1.地位:民用航空人员是民用航空活动的主体 第二节 民用航空人员的管理制度
2.按照规定的最低数量配备客舱乘务员时,飞行值勤期不得超过14h 3.增加1名乘务员,飞行值勤期不得超过16h;增加2名,不得超过
18h,增加3名或3名以上,不得超过20h
4.任一日历月,100h的飞行时间;任一日历年,1100h的飞行时间 5.客舱乘务员应当取得并持有IVa级体检合格证;航空安全员应当取
得并持有IVb级体检合格证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机长的法律地位
1.《东京公约》有关机长权力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的权力 使犯罪
行为人或违规者中途下机的权力 将犯罪行为人移交主管当局的权力 要求机组人员和请求旅客提供协助的权力 授权他人采取行动的权力
第二节 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
1.华北机场群 东北机场群 华东机场群 中南机场群 西南机场群 西
北机场群
第一节 航空运输合同概述
2.运输合同概念: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3.客(机)票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 4.航空运输合同特征:(1)双务合同(单务合同的对称,是指当事人
双方相互负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2)有偿合同(是无偿合同的对称,是指当事人一方取得权利须支付相应的财产代价的合同),(3)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实践合同的对称),(4)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定型化合同,附和合同,附从合同,标准合同,是指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自由协商而订立的合同),(5)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无名合同的对称,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特定名称的合同)
第四节 航班延误法律制度
1.延误: 航班出港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出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
2. 机上延误处置:第一,承运人应当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机上延误应急
预案,预案内容应当包括机上延误时的信息通告,餐饮 服务提供时间和下机的条件及限制
第二,机上延误后,承运人应当每30分钟向旅客
通告延误原因,预计延误时间等航班动态信息,空管部门应当每30
分钟向承运人通告航班动态信息
第三,机上延误期间,在不影响航空安全的前提下,
承运人应当保证盥洗设备的正常使用,并为旅客提供饮用水和食品,超过3h(含)且无明确起飞时间的,承运人应当在不违反航空安全,安全保卫规定的条件下,安排旅客下机等待
第五节 航班超售法律制度
1.性质:航班超售是指航空公司在部分航线上超过最大允许座位数销售机票的行为
2.《超售处置标准》的六点基本要求:承运人办理航班座位超定或超
售业务,应充分考虑航线,航班班次,时间,机型及衔接航班情况。(2)承运人应制定航班座位超定,超售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应包含旅客享有权利,优先乘机规则和补偿办法等内容。(3)承运人应将航班座位超定,超售实施办法在承运人网站,售票场所及办理乘机手续柜台等处予以公告。(4)在航班超售情况下,承运人应确保其航班中持有订妥座位的旅客非自愿地被拒绝登机的数量最少。(5)承运人寻找被拒绝登机的自愿者应满足以下要求。(6)承运人应制定优先乘机规则及标准,以确定当超售航班无法征集到足够自愿者的情形下,哪些持有订妥舱位的旅客应被拒绝登机。
第七节 航空保险制度
1.常见机身附加险:(1)机身战争险 (2)责任战争险 (3)免赔额
险
2.如果出事,有义务在48h(重要事故应在24h内)
第一节 对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概述
1.概念:第三人则是表示合同交易方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但可能在相应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
第三节 我国《民航法》的规定
1.诉讼时效:地面第三人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为2年,时效期间不得超过自损害发生之日起3年
第二节 国际公约中对民用航空犯罪的规定 2.我国未加入《在可塑炸药中添加识别剂以便探测的公约》(《炸药公约》)
3.《北京公约》新增加的犯罪类型:1.新型的犯罪行为:(1)使用民
用航空器作为武器(2)使用航空器非法传播危险物质(3)对使用中的航空器进行生化核攻击(4)使用民用航空器非法运输危险物质
2.威胁犯罪3.组织或领导他人
实施犯罪 4.共谋犯罪5.协助逃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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