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管理办法规定(3篇)
血液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血液管理工作,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血液安全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血液管理是指国家对献血、采血、贮存、测试、分配和使用血液及其制品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献血、采血、贮存、测试、分配和使用血液及其制品活动。
第四条 血液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保证血液安全、提高血液质量、促进血液资源合理配置、保护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第五条 血液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血液管理体系,确保临床用血安全有效,促进生命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实践应用。
第二章 献血管理
第六条 献血者应当遵守献血规定和要求,自愿参加献血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献血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担保献血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并对其进行相关健康评估和血液测试。
第八条 献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献血者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献血者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第九条 献血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报告献血者的相关信息,真实反映献血者的献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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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献血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完成献血者的血液测试,确保献血者的血液安全性。
第十一条 献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献血者补偿机制,合理安排献血者的献血时间和频次。
第三章 采血管理
第十二条 采血过程应当符合医学伦理要求和操作规范,确保采血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十三条 采血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采血人员,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采血操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 采血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采血过程的无菌操作,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第十五条 采血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血液采集定点医疗机构的要求和规范,保证采血活动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 采血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完成采血样品的标本制备和运输,保证样品的质量和时效。
第四章 贮存管理
第十七条 血液贮存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贮存设施和设备,保证血液和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 血液贮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贮存管理流程,确保血液和血液制品的质量追溯和追责。
第十九条 血液贮存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贮存条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进行存储和保管,确保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条 血液贮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血液库存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动态管理血液和血液制品的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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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测试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血液测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的检测设备和试剂,保证血液和血液制品的测试质量和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 血液测试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检测人员,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保障血液测试的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二十三条 血液测试机构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完成血液和血液制品的测试工作,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四条 血液测试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血液和血液制品的测试结果,并将结果保存至少五年以上。
第六章 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血液供应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血液和血液制品的分配和供应。
第二十六条 用血单位应当按照临床需要和规范要求合理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确保其临床用途的安全和有效。
第二十七条 用血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用血管理制度,加强用血操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培训。
第二十八条 用血单位应当及时记录和报告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的情况,并对其临床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
第七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血液管理机构应当对献血、采血、贮存、测试、分配和使用血液及其制品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血液管理机构的监督执纪,推动血液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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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血液管理机构和监督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提高血液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效能。
第三十二条 血液管理机构和监督部门应当加强技术交流和合作,推动血液管理科学化和标准化发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献血机构违反献血规定和要求,未能履行职责; (二)采血机构违反采血规定和要求,未能保证采血操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三)贮存机构违反贮存规定和要求,未能保证血液和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四)测试机构违反测试规定和要求,未能保证血液和血液制品的测试质量和准确性;
(五)供应机构违反供应规定和要求,未能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血液和血液制品的分配和供应;
(六)用血单位违反用血规定和要求,未能合理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导致临床用途的安全和有效;
(七)监督部门未能履行监督职责,导致血液管理工作的不规范和不安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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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血液管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血液管理是指对献血、采供血和临床用血的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管理工作。
第二章献血管理
第四条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自愿多次献血。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公民献血委员会,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公民献血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献血办),负责献血组织协调和临床用血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新闻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教育、医疗卫生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普及献血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献血的积极性。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动员组织本单位或本区域适龄健康人员参加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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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将献血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内容,通过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等方式推动献血公益事业。
第七条设立献血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赠。
第八条献血专项资金用于发展血液事业,使用范围为: (一)无偿献血组织和宣传;
(二)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三)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的报销; (四)其他有关血液事业发展事项。
献血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公民献血委员会制定。
第九条献血办应按照科学、合理、公开的原则编制年度献血计划,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做好献血计划的调配工作。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血情况制定年度和月度用血计划,并向献血办申报。
第十条献血办应根据库存血液数量和临床用血需要,制定临床用血保障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出现血液短缺或发生应急用血时,按照保障预案的规定采取分级响应措施,保障用血需要。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应根据临床用血保障预案的规定,采取适当措施,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献血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献血者可直接到市中心血站或市中心血站所设的采血点登记献血。一次献血量为____至____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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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个月。鼓励公民一次献血____毫升;鼓励捐献机采血小板等成分血;鼓励稀有血型者献血。
第十二条对无偿献血者,发给《无偿献血证》,有关单位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章采供血管理
第十三条市中心血站(以下简称血站)是经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负责全市血液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血站应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和医疗机构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等工作。
第十四条除血站以外,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采集、提供临床用血。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教学、科研活动使用血液及血液成份,由血站负责供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全市医疗资源和无偿献血工作需要,统一规划设置采血点。
固定献血屋建设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规划提出设置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血站负责对采血点进行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布采血点设置情况。
第十六条公安、市容等部门和相关单位、个人,应对血站流动采血点设置工作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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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的献血环境和便利条件,对献血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血站必须严格执行血液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血液检测试剂,保障献血者健康和血液质量。
第十九条血站在采血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对献血者进行验证和免费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其血液。
第二十条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使用有生产单位名称和批准文号的合格的采集器具,发出的血液必须标有专用条形码、血型、血液品种、采血日期、有效期、采供血机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第二十一条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第四章临床用血管理
第二十二条实行个人储血用血、家庭成员互助用血、社会援助用血相结合的临床用血制度。
前款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公民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第二十三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无偿献血者本人临床用血时,按无偿献血量二倍免费用血;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按无偿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公民无偿献血累计达____毫升的,终身享受免费用血;公民无偿献血累计达____毫升的,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也可终身享受免费用血。
第二十五条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可参加社会援助用血。援助用血的献血者享受自愿无偿献血者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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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无偿献血者在出现血液短缺或发生应急用血时享有优先用血权利。
公民因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造成伤病需要用血时,优先予以保证。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实行用血登记管理。献血办负责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登记工作,血站根据用血登记情况发放血液,医疗机构根据用血登记核准记录领用血液,并结合医疗需求储备一定量的血液以保证急救患者的安全用血需要。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必须严格执行用血登记制度。具体规定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用血原则,严格执行输血技术操作规范,保证临床用血安全。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输血科建设,实行信息化管理,积极做好医务人员临床输血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三十条大力推广成份输血。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和综合利用血液,提高成份血的临床应用比例,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奖”和“无偿献血先进个人奖”,以对无偿献血事业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类奖励每五年举行一次。
第三十二条“无偿献血奉献奖”用以奖励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自愿无偿献血达____次以上的献血者,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自愿无偿献血达____次和____次以上的献血者,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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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别申报省级和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的“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和金奖。
无偿献血次数按全血每____毫升为____次,____毫升为____次;机采血小板每____个治疗单位为____次,____个治疗单位为____次计算。
第三十三条“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用以奖励参加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____小时以上的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____小时以上的志愿者,按照标准分别申报省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和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的“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终身荣誉奖”。
第三十四条“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于表彰和奖励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为无偿献血事业捐款人民币____万元以上或捐赠与采血有关设备价值人民币____万元以上的单位;
(二)为无偿献血事业捐款人民币____万元以上或捐赠与采血有关设备价值人民币____万元以上的个人;
(三)长年为无偿献血事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和宣传的单位及个人; (四)在临床医疗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五)以其它形式为推动我市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及部门。
第三十五条“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奖”用于表彰和奖励在一个周期内无偿献血工作突出的单位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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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无偿献血先进个人奖”用以奖励在我市累计无偿献血总量达到____毫升以上的无偿献血者。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或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
(三)冒用、借用、租用献血证件的;
(四)血站不按规定采血,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 (五)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 (六)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
(七)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第三十八条血液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挪用献血专项资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挪用的资金如数追回,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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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____年____月____日印发的《铜陵市血液管理暂行办法》(铜政〔____〕____号)同时废止。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3)
是指对血液及其制品的管理和使用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血液采集:血液管理办法规定了采集血液的要求和程序,包括采集者的资质要求、采集器具的使用要求、采集操作的规范等。
2. 血液储存和运输:血液管理办法规定了血液储存和运输的要求,包括存储条件、运输方式、运输温度控制等,以确保血液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 血液检测和筛查:血液管理办法规定了血液的检测和筛查要求,包括传染病标志物的检测、血型鉴定、无菌检测等,以确保血液的质量和安全性。
4. 血液使用:血液管理办法规定了血液使用的适应症和禁忌症,以及使用血液的程序和标准,以确保血液的合理使用和有效利用。
5. 血液监管:血液管理办法规定了血液管理的责任和监管机构的权限,包括血液管理部门的组织结构、人员配置、监督检查等,以确保血液管理的规范和有效性。
以上是血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实际操作中,需要遵守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血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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