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监督,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行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社会保险费的核定、征收、缴纳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由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城镇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被征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项基金。
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由各乡(镇)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相关单位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要全额纳入财政部门在农业银行设置的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用于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本办法施行后,原由乡(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历年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全部移交指定的金融机构征收,已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全部划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第五条 县指定的金融机构征缴社会保险费范围主要指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被征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等(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以下简称“参保登记”)并取得参保登记证件。
第七条 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的参保登记内容变更或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前,应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申请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参保登记手续。
缴费单位应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后的30日内到主管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缴费登记手续。
第八条 县人社部门牵头会同县财政、金融机构依据参保单位、参保个人的基本情况共同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统一核定,核定后三家共同签字确认,由县社保部门于每年12月25日前把核定后的保险费缴费名单及相关数据作为下年度的缴费依据交金融机构负责征收。
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或缴费人员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月20日前报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整。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当月25日前将次月有变化和新参保的缴费单位及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书面通知金融机构。
第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核定缴费基数公布。
第十条 原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使用的社会保险费收入过渡户一律取消,收入全部移交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在每月末从支出户及时转入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费的核定、征收、缴纳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进行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社部门,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县人社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牵头并会同县财政、金融等部门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进行核定,并按规定时限移交金融机构;
(二)协调财政、审计等部门和银行,规范、完善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及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贯彻执行基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经办机构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并对其预算、决算进行复核;
(四)对社会保险基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征缴、支付和管理运营基金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等各类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
(六)定期向县人社基金监督委员会报告社会保险费的
核定及基金支出、基金结存情况;
(七)提出基金的保值增值计划,报人社基金监督委员会审定后由财政部门负责落实;
(八)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业务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监控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建设,规范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数核定、个人账户管理、社会保险待遇审核与支付;加强基金核算管理,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受县人社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草案并按规定执行;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负责基金的发放;对各类基金进行会计核算;负责城乡居民个人账户记录与管理;
(二)根据社会保险业务需要,依法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基金支出户开户申请,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确定;
(三)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发放需要,依法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基金支出户开户申请,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确定;
(四)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及时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建立并完善社会保险基金预警制度,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五)按月与银行、财政部门对帐,做到帐帐相符,帐
实相符,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六)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向人社部门提出基金保值增值计划建议。
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加强对银行账户开设的监督管理,对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对县人社部门提出的基金开户申请进行审核,双方协商确定开户银行;
(二)按照县人社部门提出并经县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审定的基金保值增值计划,及时办理基金保值增值业务;
(三)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用款申请,及时审核并足额拨付各项社会保险资金;
(四)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及时提供财政专户基金存储情况,定期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互核对有关账目余额,做到帐帐、帐款相符;
(五)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县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反映和报告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六)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及时做好社会保险基金预警信息反馈,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及预警信息
衔接,合理安排基金支付预算。
第十六条 县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社会保险费的核定、征收、上缴国库及财政专户、基金支出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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