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分析与应对
一、案件总体情况
经统计,截至2015年,公司所属各单位(主要是施工单位)发生的案件中,数量最多的是材料款纠纷和工程款纠纷,分别占到案件比例的26%和25%,然后依次为工伤赔偿(劳动争议)纠纷、侵权纠纷、机械和设备(部件)租赁合同纠纷、临时用地纠纷等。
标的额超过200万元的重大案件约占全体案件数量的19%,在重大案件中,62%以上都是工程款项纠纷,12%是材料款纠纷.
二、具体成因分析及应对 (一)材料款纠纷 1。 材料款纠纷成因
材料款纠纷的数量众多,经查核实,九成材料款纠纷都是因业主资金链断裂,导致我方没有足够的资金及时支付货款,引起纠纷。只有极少数材料款纠纷是因为对方送货不及时,影响施工进度,我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违约金,对方不服起诉,引起纠纷.
材料款纠纷的起因往往是简单的资金链断裂所致,其本身权利义务并没有争议,欠钱的法律事实也十分清楚,表现我方一时履约能力的不足。为防止该纠纷的发生, 我方应当做好资金的运用和协调,积极履行支付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产生。此外在合同订立时,也可以为我方支付材料款增加条件,比如已经广泛采用的需收到对方全额发票为条件进行最终支付等.我方也可以在缔约时将付款周期延长,从而为资金的周转预留一定空间。此
外,我方也可以利用优势地位,在合同中约定我方价款的给付条件为业主相关计量款到位等等,从而规避开业主资金断裂所造成我方延期支付的违约风险。
2. 材料款纠纷应对与预防
材料款纠纷发生之后,对方主要的诉讼请求为材料款本金,此外还有附加对我方违约金和延期利息的请求。我方一定要主动应诉,将损失降到最低。在发生材料款纠纷后,我方一方面要通过协商,在履行主要义务即支付所欠材料款本金的基础上,取得对方的理解,从而免除其对违约责任和逾期利息的请求.在实践中,达成分期付款的协议,并及时付清第一笔欠款往往可以取得预期效果.另一方面,对方的主张都是以合同约定为基础的,所以在材料采购合同的制定之时,就要强化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从条款上限制对方权利救济的空间。在法律审核的环节中,把好关,从条款上进行严格的审查,剔除加重我方违约责任的约定,或者将我方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调底,避免我方届时因延期支付而承担违约责任过重,在诉讼程序中处于被动局面。 此外,材料合同中还要把握住对质量缺陷和价格调差控制.质量缺陷导致供方履约瑕疵的,往往不难判断.但是有些材料的质量瑕疵往往在交货时看不出来.需要投入到使用过程中,甚至经过一段时间后才能显现出来。而且有些材料的质量可能没有问题,但是投入使用的效果或性能的发挥却有可能出现缺陷。所以在合同中,一定要对材料的性能,用途做出明确约定。从而使得材料特定性能的发挥,用途的实现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一旦相关要求不满足,即可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同样,对于一些订做材料的采购,也一定要在合同明确订做目的,订做标准,订做用途,这样一旦定做材料没有满足订做的目的用途等等,也可以此为由追究供方违约责任.
材料价格波动也是产生纠纷的起因之一。一般材料合同以签订时的价格为准,不予调差。材料价格上调时,供方往往希望补
充合同的方式,寻回差价。甚至是恶意中止或延迟合同履行,从而将材料另卖.因此,我方在合同条款中,尽量利用优势地位,加重供方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提高对方的违约成本,从而迫使供方按期履约。而当材料价格下跌时,我方也可以利用优势地位,灵活约定材料价格.比如在某些材料采购合同中,就可以约定价格按照交货日当天的某某网行情标准予以计价,以每次交货的确认单、结算单按季度结算等等.从而将材料价格下跌的风险也予以规避。
(二)工程款纠纷 1。 工程款纠纷成因
工程款纠纷的数量在全公司的诉讼中也占到相当大的比例,分为我方作为被告的案件和我方作为原告的案件两类。 (1)工程款纠纷中,我方作为被告的案件约占85%左右。其中,40%以上的案件是业主资金断裂给付不足,导致我方同分包队伍之间因未及时给付工程款引起的,在这之中又有80%是小规模分包队伍对我方的起诉。因为一般业主资金断裂给付不足,导致我方资金压力增大,未能及时付清工程款项时,合作时间长的分包队伍和一些规模大点的分包队伍为了继续合作,会选择了等待,而一些小规模的分包队伍由于自身资金紧张等原因,急于要回工程款,往往会选择起诉。另有约20%的案件是因为我方同对方在最终结算上未达成一致,导致部分工程款未按时支付,而结算的争议又未解决,最后分包队伍将我方告上法庭.其他约25%的案件是分包队伍本身经营不善,意图多要工程款弥补损失,而恶意将我方告上法庭。
但是,在我方作为被告的案件中有50%以上工程款纠纷是因为我方选择的分包队伍将工程再分包(含转包),但对再分包单位的结算支付不到位,造成再分包单位对我项目部的起诉,也就是层层分包的工程款纠纷.此类纠纷产生的原因:一是由于层层分包,导致在经营结算上不统一,分包单位和实际施工单位对
结算结果不满意,造成起诉;二是有些分包单位与我项目部结算完卷钱走人,并未向实际施工人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导致实际施工人只能向我方追讨工程款;三是分包队伍的信息渠道十分灵通,了解到我方同业主的结算和分包队伍同我方的结算不一致,反过来要求我方按照同业主标准进行结算,而我方不同意导致的纠纷。经粗略统计,大包项目所造成的纠纷约占到层层分包的工程款纠纷的将近一半,而且数额都比较大。大包项目由于实际上操作和后期跟踪的难度,也是案件统计中的一项难点。尤其遗留案件,因时间较长,很多单位法律人员也难以言清。这将是下一阶段集中收集的重点。
(2)工程款纠纷中,我方作为原告的案件数量并不多,约占15%左右,主要是起诉业主的,但标的额都很大。其中一些是纯粹的欠款没有争议的;还有一些是对工程拖延和材料成本上涨造成的工程成本上升是否补偿引起了争议,目前业主出于手续的复杂性和考虑审计的情况,不给调价,所以引起纠纷;第三是由于各种变更得不到业主认可导致的纠纷。
2。工程款纠纷应对和预防
按照风险点的不同,主要分结算无异议的、我方同分包单位的、我方同再分包单位的三种纠纷情况加以阐述。其余案件再单独阐述。
(1)结算无异议仅因延期支付所导致的纠纷处理同材料款纠纷,一方面要提前在合同中降低我方延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尽量避免支付的延迟,或者在纠纷发生后,及时应对,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2)在我方和分包单位的纠纷中,由于纠纷的双方就是当初合同订立时的双方,因此有一定的合作基础和业务上的信任,纠纷的预防和应对往往可以通过最初缔约的合同下手,从权利义务的源头维护我方利益。我方同分包单位纠纷主要体现在工程量结算上,因此,首先在合同中,我方一定要明确价款支付的条件、
依据,比如双方签认的工程量结算单;并将分期付款的依据也加以列明,比如工程按分部分项的计量结算单结算支付等.因为一旦没有出具结算单,那么工程款都不构成支付的条件,也就不涉及到延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和利息问题,可以降低我方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的法律责任。第二,在合同中,一定要明确结算的方式和依据。明确双方怎样进行结算,以什么为依据进行结算,避免出现在结算上的扯皮,导致最后价款额度的纠纷。工程中,我方对分包单位的计量结算依据往往和业主对我们的计量依据不一致,甚至工程造价的计算方式都不一致,这也正是我们可以通过管理来提升利润的地方.所以分包合同一定要明确计量条款,防止分包单位用业主的计量条款扯皮.分包合同是双方签订的,只要我们约定好计量和结算方式,那约定内容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第三,在合同中要明确工程量及其他的变更和相关人工、机械、材料调差的调整和计算.正是因为我们对分包单位和对业主的计量依据不一致,在施工条件发生变化的时候,比如机械,土方等发生变化后,分包单位的成本就会发生变化,工程量发生变化时,我方和分包单位具体的投入和产出也不一致。因此在合同中要对变更和相关调差做出明确规定,以免扯皮。
项目管理人员一定要培养法律意识,注重现场工程计量的证据收集,比如台班签单,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计量单等等,从而作为支持我方实施结算的依据。
对于因自身经营不善意图从项目部获得弥补的分包单位,往往从合同条款上已经钻不出空子,而是采取恶意扯皮、闹事等方式索取,我方更要注意证据的收集,不留给对方扯皮的空间,并加强分包单位的选择及平时的工程计量和质量管理,防范于未然。
(3)我方同再分包单位的纠纷是两个法律上完全没有合同关系的主体间产生的,我方和再分包单位是通过层层分包联系在一起的,彼此之间没有缔约的权利义务关系。工程的再分包虽然是违法的,但再分包单位施工验收合格后,法院对其获得工程款的
请求是支持的。因此再分包单位一旦起诉,我方也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首先,我方应当明令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其次,我方应当将该明令禁止条款写到合同中,尤其要约定出现再分包情况下分包单位要承担的违约责任,督促分包单位自觉遵守;第三,我方在现场管理中也要注意对层层分包的监督,在管理过程中注意核实现场施工人员的身份,及时杜绝层层分包现象.在分包队伍的管理中,要强化对分包队伍的信用评价,并选择信用评价好的队伍;同时一定要约定质保金条款,并实施到位,把一部分工程款扣下来,待到时机成熟时再给付,可以作为未来工程款纠纷的缓冲.
在发生因层层分包所造成的工程款纠纷时,项目管理人员一定要有清醒的法律意识,首先冻结相关分包单位的质保金或剩余尾款;其次要做好工程量的清算,理清分包关系和工程结算量;最后要确保工程款给付到实际施工人,不留隐患。
对层层分包的处理也是目前工程款纠纷中的难点,在下一阶段要进行更有针对性的研究。
3。简析大包项目工程款纠纷和我方同业主的工程款纠纷。 (1)大包项目是指我方名义中标,但不参与管理,由他方以我方名义成立项目部,从事施工建设。产生纠纷的原因:一方面项目部是由他方施工单位组建的,财务大权掌握在他方手里,但对方却可以用项目的名义从事各种经营活动,而项目部从法律上讲又是我方的派出机构,所以我方要对其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风险巨大.另一方面由于没有现场监管,实际存在多少层分包不清楚,一旦真正施工人远远超过名义上的分包人,且都对我方提出工程款要求,则我方会卷入诸多的工程款纠纷。不过最近几年,尤其是2012年起,大包项目在公司范围内已经杜绝,在新建工程新发案件中也已绝迹。目前处理的大包项目工程款纠纷主要都是前些年的遗留问题。
(2)我方和业主发生的工程款纠纷数量极少,但都是金额
较大的纠纷。既包括我方履行建设工程义务,却因为业主资金等问题,迟迟没有收到工程款,而将业主告上法庭.也包括我方因为工期顺延,材料成本上涨,导致工程成本增加,而对业主提起索赔,此类情况的争议点在于对材料调差的认可,目前所发生案件还在积极争取材料调差纳入工程造价并获得仲裁委的支持。还包括由于各种变更得不到业主认可而导致的纠纷。因我方同业主订立的合同往往很难有协商修改的空间,合同条款对我方的要求也显苛刻所以我方更需要在合同签订后加强对履行风险的提示和关注。一般建设合同都将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转嫁给施工单位承担,但是如果在履行过程中能够证明工程的延误是由业主原因造成,那么因此产生超出订立合同时所预计的材料波动,仍然有可能转嫁回业主承担,这就需要提高法律意识,仔细研究合同内容,在施工过程中,或和业主的信息往来中有针对性地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寻找业主方过错并及时提出索赔。
(三)工伤赔偿(劳动争议)纠纷
在案件中为确认劳动关系进而获得工伤赔偿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也占到相当比例,主要是分包队伍甚至是再分包队伍雇佣的人员,在施工作业中,受到人身损害,要求获得赔偿,从而引起的纠纷。还有少数是因为分包队伍人员在休息期间,在工地附近从事无关工作造成了自身人身损害,事后分包队伍对受损害人的赔偿不足,而且一般采取连哄带吓的方式,马虎了事,或者一拖再拖,逃避责任,由于受损害人无力负担医药费用,也拖不起,考虑我方支付能力和企业的性质,便将我方项目部或施工企业告上法院,争取落实赔偿数额。
对于该种纠纷,我方一定要继续加强施工安全的管理,尤其是要加强现场作业中的分包队伍劳务人员的安全防护和管理,防范人身伤亡等事故的发生。一方面,我方合同管理人员要善于运用合同的法律效力,从合同上加强对分包队伍安全管理的约束和激励,可以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分包队伍的安全责任,采取罚金、安全施工保证金等方式督促分包队伍加强自身安全管理,使得分
包队伍在不尽职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时,就要付出经济上的代价。另一方面,我方在人员管理中,一定要加大对分包队伍的监督,让他们和工人签订合同,从而确定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为我方卷入工伤赔偿纠纷建立一道防火墙,在工伤发生之后,让分包队伍作为用工方来承担用工单位的责任。工伤赔偿纠纷和为确认劳动关系进而获得工伤赔偿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中所涉及的劳动关系实际上是分包队伍和受损害人之间的成立的,法律纠纷产生后,我方的解决思路一般是在抗辩中明确劳动关系的主体,免除我方的责任,或者让分包队伍自己去和受损害人沟通,解决。但是,在发生人身损害的情况下,我方的答辩理由并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此种工伤赔偿纠纷有20%是对方得到了司法上的支持,法院将我方混为雇用单位,使得我方不得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虽然事后我方可以将该赔偿责任转嫁到施工队伍来承担,但是一旦施工队伍早于纠纷判决之日撤场,结算支付完毕,该笔赔偿费用则很难全部或部分转嫁到施工队伍身上,最后只能由我方项目部承担。这部分可能造成损失的风险需要在纠纷处理和合同条款设置中加以防范,首先在纠纷处理中,负责人员一定要有法律意识和法律的头脑,纠纷发生后第一时间通知项目经营结算人员暂停对涉案分包队伍的一切清算,避免出现分包队伍逃避责任时,我方无法对其主张追责的情形;第二,在合同条款设置中,为分包单位增加工程款支付的条件,比如约定如工地发生工伤事故的,一定要等工伤纠纷处理完毕后,才可进行最终结算支付;或将返还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保证金的时间约定为一切纠纷处理完毕后.
此外,由于农民工本身是在我方承建的工地上进行作业,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被不熟悉施工行业的法官误认为是我方工作人员,这样即使受损害人的伤亡由施工队伍承担,但安全责任事故的行政责任和管理责任也是我方避免不了的,因此分包单位的安全防护和监督也要是我方管理中要重点关注的。
(四)侵权纠纷
此类纠纷包括财产损害纠纷和人身损害纠纷两种(也存在两种损害混合的情况).
1、财产损害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我方的一些施工行为(如爆破、挖掘、污染、运输等)造成了当地居民或其他方的财产损失,其中约有16%的案件是周围居民的房屋损坏.
预防此类纠纷就必须要加强现场的施工管理,对于各种施工行为的影响及可能产生的后果要有全面和清楚的认识,然后事先做好相应的防护和处理方案并严格执行。对于无法避免而发生的损害,要及时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分清责任,以便发生纠纷时我方能提出有力抗辩。至于施工过程中导致当地居民房屋损坏的纠纷,由于施工和损坏的因果关系非常难界定,当地居民也很难拿出有说服力的证据,因此目前的解决方式主要以协商为主,法院也倾向于调解。
2、人身损害纠纷产生的原因:一是因为施工现场一些警示标志放置不科学,防护措施较少,导致当地居民误入施工场地造成人身损害;二是工程建设完毕,未验收,未通车,当地老百姓贪图近道,偷偷进入工程道路桥梁所引起的事故损害;三是当地居民擅自使用我方施工便道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 人身损害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无论是基于何种理由,均将我方项目部列入被告,提起诉讼。虽然很多损害是因为当事人擅自闯入施工现场或便道,或违反了我方的施工管理秩序造成的。但是由于某些场合,我方缺乏完善的阻挡硬件配备,无法有效阻止当地居民进入,从而导致对方有侥幸心理,进入施工场地而受到损害。因此,我方应当积极加强现场管理,首先采取各种有效防护措施阻止外来人员进入施工场地或未开通的道路工程;其次,要保存好现场设有警示、禁入标志的证据,万一发生事故,可以作为我方抗辩事由。
(五)机械和设备(部件)租赁合同纠纷
此类纠纷也占有小部分比例,机械租赁合同纠纷并不多,主要是租赁台班的计算出现争议,以及租赁设备的所有权人出现争议,将我方纳入共同被告,争夺租赁费用。设备(部件)租赁合同纠纷主要是设备(部件)丢失或损毁,对方要求赔偿所致,主要争议点在于丢失的数量和磨损程度是否构成损毁。该种类案件中标的金额超过200万的重大案件只有一起.
要预防此类纠纷,我方在同对方缔结租赁合同时,首先要确定对方的合法主体地位,确定对方是不是合格的出租人,比如对方是否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等等,我方在明知或应该知道对方不是机械所有人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并给付租赁费,是要承担一定过失责任的。其次,我方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租赁费计算和结算的依据,以台班进行结算的,一定要注意台班签字手续的齐全。第三,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使用折旧的承担,和发生意外(灾害)造成损毁的风险承担,避免发生意外后临时扯皮。同时应加强项目的机械设备管理,对于租赁的机械设备的使用、保管、维修等要有详细的制度规定并严格执行,以避免出现损失。
在纠纷发生后,机械设备(部件)租赁管理人要加强法律意识,保存好台班记录和设备交接记录等凭据,作为保障我方权益的有力证据.
(六)临时用地纠纷
此类纠纷主要是因临时用地后的土地复耕问题引起的。我方施工所临时占用的土地一般都选取没有过多农用价值,地理位置便宜的土地。复耕的需求也不高.而且由于土地使用之后,复耕需要花费更多的物力人力,所以也往往采取给付补偿金或雇佣当地人组织复耕的方式解决。但当地人组织的复耕往往不达标准,给付补偿金也满不足了当地村民的需求,所以引起纠纷。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为预防此类纠纷,建议项目部放弃补偿金和雇人复耕的方式,转而考虑在与村民签订临时占地协议时,直接在协议中约定由被占用土地的村民自行恢复土地,费用由项目部在占
用土地到期或村民自行复耕完成时一次性支付,并明确约定复耕的标准和复耕费用所包括的内容。
其他种类法律纠纷,数量占比较小,在此不一一赘述。 以上研究成果旨在根据法律案件纠纷情况分析公司经营管理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点,并加以针对防范,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法律部 201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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