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研究综述
周新成 邹艺玮 邹心仪
( 南京师范大学金陵女子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流动加剧,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流入到城市中,而在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户籍体制等多种因素影响下,子女难以随父母流动,形成了大批的留守儿童。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之下,由于家庭、学校、社会以及个人的问题,部分农村留守儿童滑入犯罪的深渊,且留守儿童犯罪呈现低龄化、低学历、暴力型、连续型等特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通过对相关学者研究的梳理,分析留守儿童犯罪的类型及特点以及背后多层次原因,进而分析留守儿童犯罪的预防以及控制措施。【关键词】留守儿童;犯罪;类型特征;原因;预防措施
一、留守儿童相关概念
学界普遍认为,“留守儿童”这一名词于1993年由上官子木提出,最初是指父母在国外学习或工作而被留在国内的幼年子女。进入21世纪,留守儿童问题在媒体的广泛报道下,引起公众、学者、社会组织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广泛关注,许多高校成立相关研究组织与研究中心,一些学者也开展相关实证调查与理论分析,关于留守儿童的定义,目前学界普遍认为指的是因父母外出打工而被留在家乡的孩子。其中,段程荣、周福林(2006)指出严格定义留守儿童,需要确定三个基本要素,留守儿童年龄界定、父母外出数量以及外出时间长度。
有关留守儿童年龄的界定,目前大多数研究都没有给出明确界定,儿童权利公约将0-17岁都定义为儿童,国际则通常把十八岁以下定义为儿童,而在我国通常以学龄阶段为划分,公认处于学龄前和小学阶段、年龄介于0-14岁的为儿童,我国法律也将儿童定义在0-14岁之间。在一些研究中,将年龄在16岁或18岁以下父母一方或双方外出打工的界定为留守儿童,而有些研究则将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外出打工的界定为留守儿童,许多研究甚至并未对留守儿童进行年龄上的界定。而对于父母外出时间为多久的儿童才被称为“留守儿童”这点,绝大多数学者都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学界也没有达成共识,段程荣、周福林(2006)综合各学者、机构的调查分析认为,儿童年龄标准以18周岁及以下为宜,有关留守儿童的调查以半年作为时间参考长度为宜。
关于外出父母的数量,大多数研究认为父母双方中有一方外出的孩子就是留守儿童,其中,杨慧(2015)基于外出父母数量,将留守儿童分为4种类型:父母均外出的自我留守型,一方外出的“单亲”留守型,与祖辈生活的隔代留守型以及父母同辈照顾的上代寄养型。少部分学者认为只有第一种类型才能被称为真正的“留守”儿童,还有另一些学者将同辈(主要是姐姐、哥哥)照顾型也视为一种留守类型。
可以看到,目前留守儿童研究中,对于留守儿童的界定并未达成普遍共识,包括留守儿童的类型划分也存在差别,但是,留守儿童数量规模不断扩大以及由此带来了一系列问题这点是受到普遍关注的共识。
二、农村留守儿童规模及分布
2013年,全国妇联根据《中国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样本数据推算以及调查研究发布报告,推算出全国有农村留守儿童6102.55万,占农村儿童37.7%,占全国儿童21.88%。与2005年全国1%抽样调查估算数据相比,五年间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增加约242万。
2016年,民政部对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且不满十六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进行摸底排查,发布报告显示,全国农村留守儿童902万人,辍学留守儿童1.6万,未登记户口超21万。其中由(外)祖父母监护805万人,占89.3%,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31万人,占4%,无人监护36万人,占4%,由亲戚朋友监护30万人,占3.3%,并指出近32万由(外)祖父母或亲朋监护的留守儿童监护情况较差。在区域分布上,中部省份463万,占51.33%,东部省份87万,占9.65%,西部省份352万,占39.2%,其中,江西、四川、贵州、安徽、河南、湖南和湖北等省的农村留守儿童数量都在70万人以上。在年龄结构上,14(含)至16周岁92万人,占10.2%,6(含)至13岁559万人,占62.0%。
关于为何妇联与民政部统计数据为何相差如此之大这点,民政部表示,是由于统计口径以及统计标准存在差异才造成了两个组织之间的数据差异。虽然相比之下,民政部关于留守儿童数量统计大幅减少,但是,可以看到,农村留守儿童形势不容乐观,辍学儿童、未登记户口儿童、无人监护儿童占比量虽然不大,数量却十分庞大,不可忽视。留守儿童在地域分布上呈现出与经济以及人口流动相关联的状况,留守儿童中年龄在6-13岁占比最大,张寒玉、王英(2017)指出,从儿童的行为自控能力发展的阶段来说,6-13岁恰好是儿童从外部控制到实现实时自我控制的重要过渡时期。而家庭的缺位以及学校教育等问题造成这一时期包括更大年龄留守儿童产生心理等一系列问题,一些留守儿童很容易迈向犯罪的边缘甚至堕入犯罪深渊。
三、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类型及特征
有关留守儿童犯罪类型及特征,众多学者基于实证调查进行了总结与归纳,其中,郭津(2009)等人从犯罪性质、犯罪类型以及组织形式三方面概述了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特征:犯罪性质多为突发性暴力犯罪,犯罪类型多为财产型犯罪,组织形式多为团伙性犯罪。皮亚英(2008)则从犯罪学视角出发,将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分为物欲型、情绪型、性欲型和其他类型犯罪。张寒玉、王英(2017)指出留守儿童犯罪具有被害-害人的传导特征,即一些留守儿童犯罪者往往是被害者,其在遭受侵害后人格产生异化,走向犯罪道路,并且呈现低龄化、低学历、团伙化趋势,以实施侵财类行为为主,同时极端恶性暴力案件增多,且矫正难,再犯案率高,近年来留守儿童极端暴力案件屡见报端,尤其是校园极端暴力案件增多。胡滨通过以湖南省H乡为个案的调查证实了上述留守儿童犯罪特点,且指出性犯罪呈增多趋势。魏红、耿琳琳(2016)等人指出留守儿童犯罪犯罪动机具有随意性、盲目性。前段时间出现的留守儿童临时起意抢劫独居老人不成将其残忍杀害的事件正体现了以上留守儿童犯罪的相关特征。
四、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原因探究
有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原因的探究,目前不同学者从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犯罪学、法理学等不同学科的角度进行了基于学科视角下的探究,也有一些学者运用学科交叉方法,从多方面研究留守儿童犯罪的原因。从知网文献检索来看,当前一部分学者基于社会连接理论、社会支持理论、社会解组理论研究留守儿童犯罪问题,指出社会联系减少、社会支持弱化、社会结构的缺陷是留守儿童犯罪增加的主要社会因素;一部分学者从社会文化视角出发,基于亚文化理论研究留守儿童群体中存在的不良文化氛围,对留守儿童犯罪问题进行原因分类;还有一部分学者基于象征性交互作用理论,关注留守少年犯罪行为发生时犯罪人本身——留守少年的自我动机与犯罪价值。
基于以上的理论基础,目前学者主要采用个人、家庭、学校、社会四分法探究原因。个人方面来说,绝大多数学者在分析个人层面原因时,都认为留守儿童存在较为普遍的心理问题,一些留守儿童个性较为自卑、容易情绪化、逆反心理严重、个人交往能力差。王淑芳(2010)等众多学者关注留守儿童在走向青春期的过程中因逆反心理造成的行为失范以及青春期性冲动造成的性越轨行为。家庭方面来说,养教分离、亲情缺位、情感缺失、监护不力是一些留守儿童出现心理问题、思想道德滑坡的主要原因(郭津,衣晶,朱宏斌,2009)。刘洁辉指出,对家庭情感的饥渴和生活的困境形成对比,使得留守儿童在人格发展上出现扭曲变形。而一些经济条件相对宽裕的外出务工家庭,由于“读书无用论”观念的传播、父母自身的价值观及文化水平、孩子缺乏监管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留守儿童用钱无计划、长期以来形成坏习惯(刘洁辉,2007)。这类留守儿童较为普遍,经济情况的相对宽裕,祖父母辈思想观念、文化水平的落后、对
75理论探讨劳 动 保 障 世 界子孙的溺爱、监管缺位,不仅造成他们形成了许多不良习惯,还使他们将这种不良行为传染给其伙伴,这也是团伙犯罪的最初影响因素。
家庭作为留守儿童社会化的第一场所长期功能缺位,因此学校成为留守儿童社会化最主要的场所,但是,很多情况下,学校却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教育尤其是德育作用。农村教育资源匮乏,师资力量和师资水平相比之下都处于劣势成为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一大主要原因,特别是在心理健康教育上,绝大多数农村学校缺乏专业的师资与专业的课程教学与辅导。一些留守儿童由于综合因素的影响,成绩较差、习惯不好、不守纪律,在应试教育下成为老师和学校眼中不受欢迎的对象(裴小梅,2008)。对于此类留守儿童,学校和老师往往采取两种对待方式,一种是放任自流,任其发展;另一种是棍棒管教,非打即骂。造成这部分留守儿童在人格以及心理、习惯上发生偏差。范先佐、郭清扬(2015)等人则考察了寄宿型和非寄宿型两类留守儿童,指出非寄宿型留守儿童更有可能与社会不良群体接触,沾染恶劣风气。而法治教育的缺乏加大了将这种不良习惯与不良行为推向犯罪边缘的可能性。乡村社会作为儿童社会化更高层次的场所,却面临着从经济到政治再到文化的多方面的溃败,改革开放早期,农村充当改革开放的排头兵,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城乡差距越来越大,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乡村基层组织缺乏人力物力,公共资源投入、公共服务设施远落后于城市,江立华(2011)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乡村“差序格局”逐渐打破,空心化严重,邻里关系陌生化,功利主义、追逐权力物欲等价值观念盛行,农村传统道德体系被摧毁。这些都对留守儿童成长产生了较大影响,在一些农村地区甚至出现成年人教唆、诱骗、引导留守儿童帮助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恶劣现象,使得一些留守儿童兼具犯罪者和受害者的双重身份(吴影跃,2016)。随着通讯、网络媒体的发展,农村留守儿童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拥有量增加,一些不良信息成为留守儿童犯罪的诱因,特别是黄色淫秽信息加剧了性犯罪现象,而对游戏的痴迷、对网吧的依赖则造成一些留守儿童偷盗甚至进行抢劫,留守儿童因偷盗、抢劫而残忍杀害他人的新闻也屡屡引发社会关注。
五、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预防与控制
留守儿童犯罪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对于留守儿童犯罪从源头上进行教育和预防成为社会共识。“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许多留守儿童犯罪虽然为激情犯罪,但是其背后,体现的是社会支持系统的弱化、家庭学校教育的缺失、个人心理的渐渐扭曲与变形,因此留守儿童犯罪预防是重中之重。
裴小梅(2008)即指出要从国家政策和法律保障层面,从建立家庭、学校和社会的三大预防和制止机制的战略层面共同展开留守儿童犯罪社会干预。郭津(2009)、胡滨(2010)、魏红、耿琳琳(2016)、张寒玉、王英(2017)等众多学者指出,完善相关法律政策,实施有效司法预防是预防留守儿童犯罪的必要措施,打击教唆诱导留守儿童犯罪的违法行为,加大对留守儿童法律保护力度;对留守儿童犯罪采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张远煌、姚兵(2010)则强调对于社会危害严重、主观危害性大的惯犯、核心骨干成员应在法律框架下予以严惩。
姚建龙、常怡蓉(2016)则从标签理论出发,指出应警惕对留守儿童的污名化,留守儿童拥有“自愈”能力,不会把青春期的偏差行为带入成年期,因此不应该进行超强干预性质的预防犯罪措施。
陈刚(2016)则通过对65 个地级市( 自治州)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青少年犯罪数据进行量化处理,指出更为根本的长期政策则需要变革现有的户籍制度,取缔建立在户籍制度基础上的针对外地劳动力的歧视性政策和规定,以促进劳动力家庭的整体迁移。皮华英(2008)基于实证调查也重点阐述了打破城乡二元户籍藩篱,统筹城乡社会发展、教育发展对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性作用。
从相关分析分析可以发现,关于留守儿童犯罪的解决措施主要有两大类,一是预防、二是惩罚,绝大多数学者都主张以教育预防控制为主,在预防措施上,学者从个人、家庭、学校以及社会四类主体出发,从教育辅导、法律保护、制度变革、社会治理四大方面解决留守儿童犯罪问题。构建全方位留守儿童保护体系、强化家庭—学校--社会支持系统、逐步打破城乡二元户籍制度藩篱成为预防与控制留守儿童犯罪的普遍共识。
六、结语
76纵观有关留守儿童的研究文献,从文献数量和质量上来说量多质优,李艺敏、李永鑫(2014)基于CiteSpace的可视化分析,对国内CSSCI收录的有关留守儿童的235条文献题录信息进行可视化分析,展示了一批优质留守儿童研究文献。相比之下,留守儿童研究文献数量少特别是发表在核心期刊的文章数量十分少且学科研究分割较为严重,研究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第一,对于留守儿童概念界定存在模糊化,这也是留守儿童研究存在的普遍问题,不同统计口径与统计标准下得出了不同的结果;第二,对于留守儿童分布情况及不同地域留守儿童犯罪情况及犯罪特点研究不足,我国是一个地域广大、多民族国家,在中、东、西部区域分类下,广大农村地区又可按民族居住情况分为少数民族聚居区、混居区、汉族聚居区,还可按照地理地形特点划分为山区、丘陵、平原等地区,还可按照经济发展情况划分为贫困山区、连片贫困地区、相对欠发达地区等区域。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情况不同、社会环境不同,因而留守儿童犯罪特点以及原因,由此而做出的预防与控制措施也应有较大差异。第三,留守儿童犯罪的理论基础仍待更多学者进一步研究,留守儿童犯罪不仅是家庭和个人问题,更是一个值得重视的社会问题,应通过理论发掘,结合实证调查,作出更加深刻的原因剖析和总结出更有效的预防措施。“问渠那得清如许?唯有源头活水来”。综合学者相关研究以及政府相关政策,反思其中存在的不足,笔者认为,解决留守儿童犯罪问题,必须追根溯源,解决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城乡结构性发展矛盾,打破城乡二元制度藩篱。党的十九大已经从家庭、学校、社会多个方面为农村发展指明了方向,**在报告中指出,要促进农民工多渠道就业创业,破除妨碍劳动力流动的体制机制弊端;要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推动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
十九大报告同时指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迈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留守儿童问题尤其是留守儿童犯罪问题理应得到更大的关注与重视,正确对待社会转型时期的农村问题,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的未成年留守儿童儿童法律保护体系,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保护体系,营造良好的农村社会文化氛围,根据区域特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方政策,关注留守儿童心理状况,促进留守儿童完全人格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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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周新成(1995—),男,汉族,江苏宿迁人,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为社会分层与社会流动、农村社会学。邹艺玮、邹心仪为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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