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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生猪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备案要求

来源:好兔宠物网


附件1:

生猪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备案要求

(试行至2020年11月30日)

一、养殖场备案条件: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防疫管理制度齐全,生物安全条件较好,配备专职兽医人员,具有固定的生猪运输备案车辆和清洗消毒条件,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达到国家要求,具备非洲猪瘟自检能力。

二、屠宰厂(场)备案条件:屠宰厂(场)备案管理的规模和条件为:年屠宰量15万头以上,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和《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A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冷链储运设施和非洲猪瘟自检能力,近三年内在部省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和违禁添加物,进行分割加工的企业还应获得省级以上资质认证。

三、备案方式:各相关从业企业或个人分别向输入地和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备案(同时包括养殖场、屠宰厂(场)),输入地和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将本辖区备案情况逐级报本省(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由各省(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定期公布。

_____省生猪“点对点”调运备案表

申请单位(个人): 备案编号: 养殖场(盖章) 企业地址 动物防疫条件 合格证号码 屠宰场(厂)(盖章) 企业地址 生猪定点屠宰 许可证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出栏量(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屠宰量 (万头)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输出地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输入地意见 备注:1.申请单位(个人)为输出地养殖场或输入地屠宰场(厂)、一场一备案。

一、备案编号由“县级所在行政区域代码”+“4位数年份”+“3位数字顺序号”

组成;“县级所在行政区域代码”按照GB/T 2260-2007执行。 3.本表一式四份,养殖场、屠宰场(厂)、输出地和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各执一份。

4.申请单位(个人)请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等资料

复印件备查。

_____省生猪“点对点”调运审查表

编号:

申请企业全称 申请企业地址 计划调运时间 非洲猪瘟检测结果 生猪运输车辆 车牌号 接收屠宰场名称 接收屠宰场地址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数量(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人承诺:调出生猪已按要求进行非洲猪瘟检测并检测合格,使用的生猪运输车辆已按要求备案并符合运输要求,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调运单位法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1.申请企业为输出地拟调出生猪的养殖场。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查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2.编号由“县级所在行政区域代码”+“4位数年份数”+“3位数字顺序号”组成。“县级所在行政区域代码”按照GB/T 2260-2007执行。

3.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一份由申请企业留存,一份随货同行备查,最后交输入地屠宰企业留存。

附件2:

活猪调运措施告知书

(参考模板)

为构建防控长效机制,进一步降低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风险,保障内生猪养殖屠宰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精神和农业农村部要求,结合实际,将于2019年11月30日起试点实施活猪调运有关措施:“自2019年11月30日起,中南六省(区)开始试点禁止非的活猪(种猪、仔猪除外;在2020年11月30日前,符合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备案要求的生猪除外)调入,对非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大区实施备案管理制度;”“自2020年11月30日起,内省(区)与省(区)之间禁止活猪(种猪、仔猪除外)跨省(区)调运”。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自2019年11月30日起,中南六省(区)开始试点禁止非的活猪(种猪、仔猪除外;在2020年11月30日前,符合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备案要求的生猪除外)调入,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备案要求为:养殖场(企业)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防疫管理制度齐全,生物安全条件较好,配备专职兽医人员,具有固定的生猪运输备案车辆和清洗消毒条件,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达到国家要求,具备非洲猪瘟自检能力。屠宰厂

(场)年屠宰量15万头以上,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和《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A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冷链储运设施和非洲猪瘟自检能力,近三年内在部省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和违禁添加物,进行分割加工的企业还应获得省级以上资质认证。备案方式为各相关从业企业或个人分别向输入地和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备案(同时包括养殖场、屠宰厂(场)),输入地和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将本辖区备案情况逐级报本省(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由各省(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定期公布。

二、非的生猪产品进入实行备案管理,屠宰厂(场)备案管理的规模和条件为:年屠宰量30万头以上,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和《生猪定点屠宰证》(A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冷链储运设施和非洲猪瘟自检能力,近三年内在部省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和违禁添加物,进行分割加工的企业还应获得省级以上资质认证。

三、自2020年11月30日起,内省(区)与省(区)之间禁止活猪(种猪、仔猪除外)跨省(区)调运。内各省(区)之间生猪产品相互进入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屠宰厂(场)备案管理的规模和条件为:年屠宰量15万头以上,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和《生猪定点屠宰证》(A证),具备独

立法人资格,具备冷链储运设施和非洲猪瘟自检能力,近三年内在部省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和违禁添加物,进行分割加工的企业还应获得省级以上资质认证。

四、养殖场户、屠宰厂(场)、交易市场、冷库等单位和企业要把好生猪和生猪产品来源关口,禁止接收不符合调运规定的生猪,禁止接收未经备案的生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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