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评分实施细则
陕西旅游烹饪职业学院
全日制学生综合评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具体落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客观、公正、全面地考核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我处根据学院相关规定与要求,特制订学生综合评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章 评定原则
第一条 凡在我院注册的各类本、专科、中专学生,均应进行综合评分。全体学生要树立远大理想,勤奋学习、努力进取,自觉遵守校纪校规,自强自立、争优创先。
第二条 综合评分工作在院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由学生处负责管理,各班具体组织实施,班主任主持进行。
第三条 各级考核测评人员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积极做好平时记载、考核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综合评分工作每学年核实登记,每学年开学第三周对在校生上学年综合评分考评一次,每年三月对当年毕业生综合评分进行全面总评。
第二章 综合评分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综合评分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和我院学生管理工作实践,把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要求具体化,分项考核,量化打分,综合评定,对学生做出全面评价。
第六条 学生综合评分成绩由德育成绩、智育成绩(包括理论课成绩、实操课成绩)和体育成绩构成。
第七条 综合评分满分为100分,其中德育成绩占30%、智育成绩占60%(其中理论课成绩占40%,实操课成绩占20%)、体育成绩占10 %。即综合评分总成绩=德育成绩总评分×30%十智育成绩总评分×60%+体育成绩总评分×10%(或综合评分总成绩=德育成绩总评分×30%十理论课成绩总评分×40%+实操课成绩总评分×20%+体育成绩总评分×10%。)
第八条 综合评分成绩是全面考核学生,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定奖学金、毕业生推荐就业、学生出国访学、留学资格评定的重要依据,另外,也是学生入团、入党等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德育成绩
第九条 学生德育成绩以60分为基线。对于好的和差的表现,分别采取加分和减分的办法进行计算。
第十条 德育加分项目共11项,加分总数最多40分,超过分作为排名次参考分 。
(1)凡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次记8分,院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次记5分。以上各项在同一年度内,有重复者按最高分只记一次。
(2)英语通过国家六级记5分,四级记3分;在院内、外专业报刊上发表论文者,每篇记4分;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记1分、二级记2分,三级记3分;普通话测试达到一级乙等者记4分;通过各种职业技能资格认定者,按所取得的证书等级,从高到低分三个档次,分别记6分,4分,2分(如等级厨师证、服务师证、营养师证的取得)
(3)参加院内外运动会获奖者,院内(含市级)前三名每次记4分,省级及以上前八名每次记6分,破纪录者另加3分;另外,凡能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体育比赛者,每人每次记1分。
(4)认真参加军事训练,圆满完成军事任务,每人每次加1分,军事训练获嘉奖者,每人每次记2分。
(5)学院广播站播音员、编辑、通讯员、记者每学年任职记3分(玩忽职守,经常迟到早退影响工作全局者除外),中途换届者按1分记;在建校劳动、公益活动、班级卫生打扫及管理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个人(如在校帮灶的学生、校卫队成员等),由班主任上报学院各系主管领导,经审批同意,给予个人2-3分的记分奖励。
(6)因抢险救灾、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突出事迹受到院表彰者(以学院文件为准)、一次记3分。
(7)凡积极参加院内外各项文娱活动(包括技能比赛)并获奖者,院内(含市级)前三名依次记5、4、3分,省级及以上前六名每次记8分,获特等嘉奖者一次记10分。此项应报学生处核准,否则不予记分。
(8)担任班长、团支部书记、实习班长、副班长、学生会主席、团总支副书记、团委、学生会、各部部长以上干部,工作认真负责的,每届记5分,其它干部每届记3分。学院内各合法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每人每届记3分。以上各项如有重复者,按最高分只记一次。
(9)没有担任学生干部,但各方面表现好,且为院、系、班集体工作做出较大贡献,对学校工作提出重大改进意见并被采纳者,由班主任核实,学生处批准可酌情加3-4分。
(10)各学生宿舍舍长,能积极组织本宿舍学生学习和生活活动者,每学年记2分。本年度内获文明宿舍称号超过五次的宿舍,包括舍长在内,所有舍员每人再另记2分。
(11)全勤一学年记6分;全年早操出勤率在90%以上者记2分。
第十一条 德育减分项目共5项,减分总数不超过40分,超过分数作为排名次的参考分。
(1)因打架斗殴、损坏公物、考试作弊、盗窃赌博、煽动闹事等违犯校纪校规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
国家政策法令和学院纪律,受到校纪记过以下处分者,每次扣6分,凡受留校察看处分扣8分。
(2)在图书馆、餐厅、教室和学生公寓等公共场所,违犯有关管理规定,受到院、系通报批评者每人每次扣3分或2分;在校园内举止不文明、违犯大中专学生公德和建设文明校园等有关规定,受院、系通报批评者每人每次扣3分或2分。
(3)每学期期末考试智育(包括理论和实操课)成绩不及格者每门扣1分。
(4)上课迟到3次扣1分,旷课两学时扣1分,旷操三次扣l分,事假每12学时扣1分。不足一分者,暂不予扣分,仅作排名参考。
(5)凡班委、团支部以上干部,在任职期间,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对工作不负责任者不予记分,如有严重失职、贻误工作或给工作造成损失的,除不加分外,视其情节扣2至4分。该项目由班主任核实填报。
第四章 智育成绩
第十二条 智育成绩包括理论成绩和实操成绩两部分。综合评分里智育成绩中的理论成绩为本年度内学生所有开考的理论课考试成绩平均分。实操成绩则为本年度内学生两次期末实操考试平均成绩。
第五章 体育成绩
第十三条 体育成绩作为综合评分的一部分,其成绩应为学生该年度内两学期体育成绩的平均值。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各班由班主任组织正、副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代表(按本班学生总人数的8%)组成考评小组具体负责综合评分工作。
第十五条 综合评分必须公平合理,科学准确,平时各班应认真填写学生综合评分考评本,及时记录,定期检查核对,力求真实可信。
第十六条 综合评分计算中加减分一般由学生本人在计算前自行提出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考评小组应以相关文件、证书和证明材料为依据等登记并计算综合评分;凡跨学年的项目加减分均以文件、证书时间为准。对于难以举证或师生意见较大的项目应报系考评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各班在个人考评成绩初算后应公示全班两天,对初算结果有异议者,应在公示时间内提出异议给相关考评小组,经班考评小组集体讨论形成决议,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本人,必要时可报请学生处审核。
第十八条 班级管理办对各班考评结果要认真审查,并将结果按规定时间报学院学生处审定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班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班实际制定本班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此细则如有未尽事宜,由学生处与相关部门议定,上报学院批准后另行补充。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7年9月起,新老生一并实施。
学生处
2011年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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