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甘肃省环境保护局
• 【公布日期】2008.08.08
• 【字 号】甘环科发[2008]10号
• 【施行日期】2008.08.0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甘肃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的通知》的通知
(甘环科发[2008]10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指导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现予转发,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1、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要按照省局对重点企业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有关工作要求和工作安排,提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部《通知》的工作思路,并结合全省污染源调查工作,建立各市州级重点企业污染源动态档案,制定辖区内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分年度实施工作计划,力争五年内,完成全省重点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2、各市州环保局初选上报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和数量,要充分满足当地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和指标的要求,要围绕火电、钢铁、有色、电镀、造纸、建材、石化、化工、制药、食品、酿造、印染等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加快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各地根据污染减排工作的需要,将国家、省级环保部门确定的污染减排重点污染源企业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范围。
3、省级环保部门挂牌督办的重点污染企业和市州环保部门限期治理企业应同时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要通过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评估、验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其清洁生产审核结果应作为核准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污量的依据。未能按期
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要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确保完成减排任务。
4、各市州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其清洁生产审核费用、实施清洁生产方案费用优先享受地方各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技改资金、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污染减排专项资金和环保专项资金的支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积极争取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经济贸易部门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费用的支持。
为确保落实和完成省市(州)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中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任务和指标,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必须在每年3月15日前将辖区内本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审核计划初选名单和上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结上报省环保局。省环保局将依照国家环境保护部对此项工作的考核要求,组织对全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督导和抽查。对不能按时上报本辖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总结以及下一年度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的市州环保部门,将予以通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略)
甘肃省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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