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天政发[2015]102号 【发布部门】天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23 【实施日期】201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政发〔2015〕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天水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3日
天水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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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和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和《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用水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下列情形取水不申请取水许可: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少于2000立方米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依照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取水人应当在取水后5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取水许可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确定的取水许可总量 2 / 4
控制指标,确定各县区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
备案。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行业用水定额核定取水单位许可取水量。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按照地下水资源采补平衡原则,确定本地区地下水可开采量指标,定期核定并公布地下水超采区,明确禁采和限采范围。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地下水取水量,不得超过可开采量指标。
地下水超采地区,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水可开采量指标,制定地下水超采区逐年核减取水量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取水许可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的审查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核)同意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申请,项目审批(核)部门不予审批或核准项目。 年取地表水20万立方米、地下水10万立方米以下,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第八条 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向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并附以下 3 / 4
材料:
(一)报告书(表)一式10份;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
(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交的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对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间做出安排,并通报有关单位;不予受理的,应向业主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自下达受理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第十条 在初始水权明晰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市场配置、政府调控相结合的水权转让制度。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区域、行业、取用水人之间进行水权交易。
第十一条 本区域取水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确需新增取水的,应通过水权转让方式调剂解决用水。
通过水权转让方式申请取水的,取水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审查意见审批取水许可。
利用再生水、矿井排水、苦咸水和集蓄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不受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计划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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