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社租赁合同样板
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省市县镇村委村小组29号自建房的其中一间(3平方米)无偿出租给乙方经营办公使用,租赁期自年12月18日至2年12月17日,计5年。
二、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电话费以及其它由乙方经营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三、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五、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分宜县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年月日租房协议出租房(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地点及设施:
1.租赁地址:
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1.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年;自年月日;
2.房屋租金每年人民币圆整(元)。
3.付款方式:每年月日为付款日。
4.合同到期后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字后即行生效。。出租房(甲方)签字:承租方(乙方)签字:签约日期:月日农业合作社租地合同书出租方:村民组(以下简称甲方)
群众代表:群众代表:群众代表:群众代表:群众代表: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护耕地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规范耕地管理和承包地种植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第一条耕地的使用管理为对耕地进行科学、合理、统
一、严格管理,甲方对乙方租赁的全部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在国家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允许乙方自主决定种植品种和耕种方式,乙方不得进行与农业种植无关的产业。第二条租赁面积、位置甲方租赁给乙方耕地位于,总面积约亩。第三条租赁期限租赁时间共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另行议定。第四条租赁费用的数额和缴纳方式
1.该土地的承租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元,承租金每年共计人民币元。
2.合同开始第一年承租金按全年的平均月数额,计算至年12月,此后每年12月2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年度的承租金。合同结束时按使用土地实际期限计算。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承包所有耕地行使租赁权、监督权。
2、有权收回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经营的耕地。
3、制止乙方实施损害耕地资源和其它资产的行为。
4、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赁费。
5、在租赁期终止后,有权提出新的租赁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租方。
6、耕地租赁期间,国家各类惠农支农政策以甲方作为受益主体。
7、维护乙方相关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对租赁的耕地资源经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在租赁期内对所租赁的耕地进行了基本农田改造,对改造形成的资产如电网、水利设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设的,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享有处置权。。
2、乙方对耕地可依据市场需求,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方式。
3、租赁期内不得对耕地进行流转,在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对原租赁的耕地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
4、按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租赁费。第六条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间,除合同约定和国家、省、市政策调整的因素之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的经济损失,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的,可以经双方协商后,按照法律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自行承担或双方协商解决。
2、乙方违约不按时缴纳租赁费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3、乙方违约私自对耕地进行流转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有违、省、市政府耕地管理政策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七条解决争议的办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直接向当地起诉。第八条其它事项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代表人(签字盖章):乙方代表人(签字盖章):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租赁合同甲方:XX公司乙方:前郭县二马泡富硒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友好协商,甲方把办公室41.97平方米及会议室112平方米租赁给乙方使用,具体事宜双方协商如下:
一、租赁面积XX公司租赁面积513.97平方米。
二、租金及交付方式
三、其他事宜乙方负责房屋的维修及维护,支付水电费等。并维护好其他公共设施。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甲方:XX公司代表人:日期:年月日乙方:前郭县二马泡富硒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代表人:日期: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承包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第三章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第四章承包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五章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第六章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和完善农村承包经营责任制,正确处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承包者的经济关系,加强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而订立的书面协议。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之间订立的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承包合同。第四条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乡一级,经济管理委员会;村一级,农业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是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和集体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的发包方,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单位和个人是承包方。承包方对承包的资源和资产享有使用权、经营权,其所有权除归国家所有外仍归合作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第五条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计划和政策,坚持平等、自愿、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承包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当事双方必须严格履行,非经合同双方同意,不得变更或解除。第七条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是承包合同的主管部门,负责宣传、贯彻有关承包合同的法律、法规,指导承包合同的订立,办理承包合同的鉴证,检查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开展承包合同的咨询服务。第二章承包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第八条发包方式除按政策规定已经承包给农户的耕地外,可采用招标、投标的形式进行。第九条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明确规定以下条款:
(一)承包合同名称;
(二)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法定代表人和承包人或承包方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承包项目包括:承包资源的名称、数量、地点及生产经营方式,承包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价值及管理使用办法;
(四)承包合同的履行期限;
(五)对耕地的建设和投入,对其它资源的养护和建设;
(六)承包方应交纳的承包款及产品等;
(七)发包方提供的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和服务内容;
(八)乡、村企业承包前的债权、债务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十)双方议定的其它事项。第十条订立承包合同必须由发包方法定代表人和承包人或承包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发包方须加盖合作经济组织印章。第十一条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和乡(镇)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各存一份。第十二条承包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鉴证的,由乡(镇)承包合同管理部门予以鉴证。第十三条发包组织分立或同其他组织合并,以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第三章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第十四条承包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第十五条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权,归县(市)、乡(镇)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或。无效承包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第十六条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停止执行。确认承包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对已造成的经济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予赔偿;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章承包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十七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承包第十八条当事人一方需要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答复,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逾期不答复者视为默认。第十九条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同意,并订立新的协议书,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并报乡(镇)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条承包方在承包合同有效期间将承包的项目部分或全部转包给第三者,必须经发包方同意,由承包方同第三者订立转包合同,重新明确原承包合同中承包方承担义务的履行人和相互间的经济补偿。已经转包的项目,第三者不得再转包。第五章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第二十一条发包方未履行承包合同义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向承包方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其当事人的责任。
(一)不按承包合同规定提供生产条件和服务的;
(二)干预承包方正常生产经营的;
(三)擅自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第二十二条承包方未履行承包合同义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进行批评教育,索赔经济损失,直至收回发包项目:
(一)对承包资源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或放弃经营的;
(二)对承包的生产设备、设施、机具和其它生产资料,使用管理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三)对承包的耕地未按承包合同规定投入,造成土地肥力下降或荒芜的;
(四)有能力按承包合同规定交纳承包款和产品而拒不交纳的;
(五)擅自转包承包项目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第六章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第二十三条县(市)、乡(镇)建立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与仲裁。县(市)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由农业、乡(镇)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由主管农业工作的副县(市)长兼任主任。乡(镇)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由主管农业工作的副乡(镇)长、经营管理站长、司法助理组成,由主管农业工作的副乡(镇)长兼任主任。县(市)、乡(镇)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设兼职仲裁员若干人,负责办理承包合同件。第二十四条村建立承包合同管理小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会计、调解主任和村民代表组成,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兼任组长。其职责是:组织承包合同的订立、审核、兑现;对承包合同纠纷进行协商处理;保管合同书和有关资料。第二十五条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所在地的乡(镇)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进行仲裁的,应当制作仲裁决定书。当事人对乡(镇)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县(市)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县(市)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决定书十五天内,向县(市)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县(市)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提请强制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88年12月1日起施行。农信融资()第号甲方(买受人、出租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租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丙方(出卖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融资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租赁物的购买
1.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凭借自己的技能选定租赁物及卖主和制造厂家;
1.2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标准、技术服务及设备的品质保证等技术条款由乙丙双方商定;
1.3价款及支付方式、交货、验收等条款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商定;
1.4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委托并凭借乙方的技能,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向丙方购进第二条规定的租赁物出租给乙方,并由乙方承租。
1.5设备的进口由丙方负责委托外贸公司办理各种进口报关手续和商检手续,所有费用由丙方承担。第二条租赁物名称、数量、质量、配置及赠品
2.1产品名称:
2.2型号:
2.3产品数量:
2.4设备质量:
2.5具体配置详见清单。
2.6丙方赠送甲方产品:①;②;③。第三条租赁物价款及付款方式
3.1整个设备配置总价格为万元(大写:)。
3.2首付定金万元(大写:)由乙方支付给丙方,该义务乙方已于月日履行;
3.3安装调试经乙方验收合格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凭乙方出具的设备验收收据,向丙方支付万元(大写:);
3.4从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机器运行无质量问题,甲方凭乙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将剩余款项万元(大写:)支付给乙方。第四条租赁物的交付及验收
4.1设备运抵前,乙方必须按照丙方的要求将机房布置完毕以备货到后及时安装。
4.2交货地点(即合同履行地点):。
4.3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丙方将设备运抵交货地点。
4.4设备运抵后,由丙方工程师和商检部门及乙方人员共同开箱,并由商检局出具设备进口渠道合法及质量合格的相关证明。
4.5丙方负责整个设备的安装、调试至设备开机正常验收,从安装合格之日起对整机保修,并终身负责维修,小时内如不能到达现场维修,造成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4.6设备运抵后,由丙方工程师对乙方操作人员进行现场操作培训,直至乙方人员能够熟练操作为止。4.7租赁财产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并将签收盖章后租赁物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4.8如果在天内乙方未按前项规定向甲方交付验收收据的,视为租赁物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第五条质量保证及事故处理
5.1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由于丙方责任造成租赁物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时,由乙方直接向丙方交涉处理并立即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如丙方延期交货,由乙方直接催交。
5.2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属于丙方责任时,甲方同意将依据甲丙双方之间买卖关系所享有的索赔权转让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索赔费用及结果均由乙方承担。
5.3如发生以上任何情况,都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执行和效力。第六条租期计算和租金支付
6.1租期从甲方向丙方支付第一期款项当日开始计算;
6.2租期为,合同终止日为甲方向丙方支付款项之日起后的对日。(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包括在内)
6.3本合同租金总额包括甲方向丙支付的两期款项及按照农村信用社现行利率计算的利息。
6.4本合同租金总额为元整。(大写:)
6.5租金支付方式为,即。
6.6每月租金,乙方应于当月日前支付。
6.7租赁期内,国家调整利率时,甲方按照调整后的利率重新调整租金,乙方承认此种变更并按照变更后的租金标准支付。
6.8乙方因特殊情况暂时无力缴纳租金时,必须在租金缴纳期届满前向甲方书面报告情况;
6.9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每日按照延付金额的的加收逾期付款违约金。第七条对乙方的限制在合同约定的租期内,乙方不得中止和终止对租赁物的租赁,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本租赁合同的要求。第八条对租赁物的权利和义务
8.1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投资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
8.2租期内租赁物由乙方使用,乙方有义务合理和适宜地保护租赁物,并对由于乙方自己的过失或疏忽或由乙方可防止的任何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物的灭失或损害负有赔偿义务。
8.3租期内,租赁物无论发生任何属于制造或使用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能因此而免除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义务。
8.4甲方有权对租赁物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为甲方的工作提供方便。租期内,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财务报表和租赁物使用情况。
8.5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乙方不得以租赁物抵偿债务。第九条租赁期满或租金提前付清租赁物的处理
9.1租赁期满,乙方付清全部租金后,甲方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9.2租赁期内,乙方提前付清全部租金的,甲方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第十条租赁物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
.2为保证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和运转,乙方负责对租赁物按技术要求进行正常的、适时的维修和保养。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付;
.3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安装、设置、保管、使用等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时,由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迁离设置场所,不得转让给第三者或允许他人使用;
.5租赁物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全部费用。第十一条租赁物损坏和毁灭
1.1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物的毁损和灭失的风险;
1.2在租赁物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1.3当租赁物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照全部未支付租金金额,赔偿甲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11.4乙方按照11.3条款将全部未支付租金金额支付给甲方时,甲方将租赁物(以其现状)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交给乙方。第十二条违反供货合同时的处理
2.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付款的,按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2.2丙方逾期交货的,按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2.3因设备标准与标书承诺不符的,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2.4设备质量不合格的,丙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5本条12.1款和12.2款甲方的权利义务,由甲方享有和承担;本条12.3款和12.4款甲方的权利,根据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由甲方转让给乙方主张和行使。第十三条违反租赁合同时的处理
3.1乙方如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即时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2)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物,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3.2虽然甲方采取前述措施,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第十四条甲方权利的转让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在不影响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前提下,可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但必须及时通知乙方。第十五条乙方与丙方之间合同的处理
5.1为购买和使用租赁物,乙方与丙方于月日签订的《》,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5.2本合同的签订,已全面实现乙丙双方的合同目的;
5.3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同意,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与丙方于月日签订的《》终止履行。第十六条货币种类的界定本合同约定的价款及租金的货币种类均为人民币。第十七条合同的补充本合同未尽事宜,由涉及各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内容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八条合同的修改本合同及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经涉及各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凡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同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九条合同主体变更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名称、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发生变更或者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况,均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第二十条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下列附件及经甲乙丙所涉各方同意增加的附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甲乙丙三方的明、法定代表人明书、授权委托书;
2.设备配置清单;
3.设备商检证明;
4.设备相关技术资料;
5.租金计算说明。第二十一条纠纷处理方式如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由甲乙丙所涉各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合同的形式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第二十三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当事人加盖公章之日生效。第二十四条合同的份数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月日租房合同编号:()
租房合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地址:
证件号码:
电话:
传真:
XX编码:
租房合同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地址:
证件号码:
电话:
传真:
XX编码:
甲乙双方经协商,于月日订立本租房合同,并就以下各条款达成协议:
第一条:租赁范围及用途
甲方同意将市路的房屋及其设施租赁给乙方,计租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甲方《房屋产权证》(产权证编号:第号)
2,乙方租用上述房屋作之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另作他用或转租.
第二条:提供设备
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房内设备另立清单租房合同,清单租房合同与本租房合同同时生效等设施.
2,乙方使用上述设备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租赁期自月日起至月日止.
2,租赁期满后乙方若需续租,须在租房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在同等租约条件下,及在本租房合同租赁期内,乙方诚实履行本租房合同各项责任的前提下,则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但须重新确定租金和签订租赁租房合同.
第四条:租金租金为每月人民币,如租期不满一个月,可按当月实际天数计算.
第五条:支付方法
租金须预付,乙方以每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乙方每个月支付一次,甲方在相关月份前十五天通知乙方付款,乙方收到甲方付款通知后,即在十五天内支付下个月的租金,以此类推.
2,乙方须将租金付给甲方抬头的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账号:
抬头:
3,乙方也可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物业管理费及其它费用
物业管理费由方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支付.
2,租赁场所内的清洁由乙方自行负责.
3,其他因使用该房屋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负担,如: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
第七条:押金
为保证本租房合同的全面履行,在签订本租房合同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个月租金的押金,押金不计利息,租房合同终止时,退还乙方.若乙方不履行租房合同,则押金不予返还;若甲方不履行租房合同,则应将押金全额返还并赔偿乙方壹个月的租金费用作为因租房造成的损失.但因市容整顿和市政动迁而无法续租的房屋除外,甲方可不作任何损失赔偿,此合同即可终止.
2,租借期内,无特殊情况,甲乙双方不得私自随意加减租金和更改终止合同租借期.
3,甲方有权向乙方查阅支付国际长途的费用,或乙方使用国际长途电话,可由甲方代买"国际长途电话使用卡",费用由乙方支付(根据卡上密码可在室内电话机上直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第八条:禁止租赁权的转让及转借乙方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租赁权转让或用作担保.
2,将租赁场所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借给第三者或让第三者使用.
3,未经甲方同意,在租赁场所内与第三者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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